《郎咸平说: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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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说: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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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香港对这两个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香港和内地的区别。香港在面对一个事情的时候,态度是什么?是能够从前到后持续跟进,而且不断改进,目的呢?就是要让老百姓满意。一旦有什么安全事件,监察部门一定会在第一时间披露,而且后续工作一定会跟进,直到彻底解决问题,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对老百姓负责。再看看我们内地,三鹿奶粉事件过去后,根本就没有人再理了,可能对监管部门来说,如果再出了什么事,无非就是再重新杀个人,重新撤掉两个官员而已。


三、媒体的底线:谁来捍卫我们的利益

现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政府,还有媒体。媒体报道的底线是什么?如果媒体报道有瑕疵,它们要不要承担责任?美国法院曾经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中确定了一个“真实恶意”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说,如果公职官员或者公众人物要告媒体诽谤的话,就必须证明媒体要么“明知故犯”,要么“严重失职”。也就是说,要么媒体明明知道内容是虚假的但仍然刊登,要么就是媒体对报道的内容有疑问,但却没有去核实真相。
我们再仔细回顾一下这个《纽约时报》案。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座里程碑,这件事情的起源是当时一个民权组织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刊登《请倾听他们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只不过部分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结果遭到了地方警官沙利文的投诉,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确立了刚才我说到的—“真实恶意”原则。就是说,作为公共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致使其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线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确实恶意”,“确实恶意”就是说要么非常清楚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就知道广告内容为假,但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已经怀疑了内容的真实性,但是不作为,不去核实事情真相。如果任何一点你都做不到,那么媒体就是受保护的。后来这一原则不仅适用干公职人员,还适用于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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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样会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是非常偏袒的。在美国上下,普遍认同这个原则,那就是对于公众事务,应该多多地辩论,这种辩论应该是毫无拘束的、很有活力的,是一种广泛而公开的辩论,而且还可以对政府和公职官员进行抨击,哪怕你的言词有多激烈、语调有多尖刻,甚至让政府和官员感到很不爽,这都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我们国家的话,情况就不是这样了。我们的法律对媒体的保护根本不够。我先讲两个法院判决正确的例子,2006年的时候,有一个叫文清的,当时是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她告重庆商报社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胜诉了。你看我们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法院认为,重庆商报社未能证明其在刊登《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一文时,向此前网上撰写文清处理交通事故的作者进行了核实,也不能提供与报道对象文清进行核实的相关证据。据此,法院认定重庆商报社未尽审查义务,报道缺乏事实依据,内容严重失实,足以给文清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其名誉。”我们不能说这个判决不对,因为它本身是合理的,只要读过新闻学的学生都知道,媒体对某一事件报道之前,对消息的真实性,是需要至少找两个以上的资料来源相互印证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就是“真实恶意”。
第二个例子是《体坛周报》曾经报道说,传闻某国脚涉嫌赌球。这篇文章又被《东方体育日报》引用,它们以《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为题进行了报道。范志毅就此告《东方体育日报》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后来事实证明,《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并非主观臆断,因为它们在报道之前,搜集了12份真实的新闻证据,法院最后驳回了范志毅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实也很清楚,说媒体报道的内容可能不是完全反映了事实,但是因为《东方体育日报》有12份新闻作为证据,所以不符合“真实恶意”的原则。
霸王事件被媒体报道出来之后,霸王动不动就说要告媒体,这种做法其实挺可笑的。对于媒体来说,报道这个事件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霸王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状况。媒体报道这一事件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媒体根本就没错,你企业有什么理由告人家?而且只要媒体既没有捏造事实,又没有蓄意诽谤,那这种报道就是没有问题的。其实就算媒体的报道和事实并不完全一致,有一些瑕疵,但只要能说明这些信息的来源,或者能根据多个信息来源互相印证,那么媒体就算尽到了责任,就可以发表这篇文章。其实,对于我们的媒体来说,想要真正做到言论自由,想说什么就能说什么,那还是需要很长的路要走的,而且这条路确实也不那么好走。当然,我说的这个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就可以凭空捏造的,媒体说话还是要有根据的,还是要负责任的。

四、什么才是正确的政府角色

产品质量问题频频发生,似乎老百姓“以身试毒”都没能唤起政府官员的重视。其实霸王这个还不算什么严重的问题,毕竟它的产品质量达到了安全标准,最起码还不至于危害到我们老百姓的健康。看看我们之前的苏丹红、麦乐鸡、毒奶粉、毒大米、毒牙膏等等,这些事件风头一过,基本就没有人过问了,我们再也没看到任何的追踪和跟进。
其实这种事情不仅仅发生在我们中国,美国也有,100年前的美国,他们的食品药品生产比今天的我们好不到哪里去,也是一团乱麻。他们也有各种各样的黑心工广,那时候的美国比起今天咱们中国的“行业黑幕”毫不逊色的。那为什么现在我们和他们有这么大的差距呢?就是因为他们懂得“亡羊补牢”。我举个例子,1937年的时候,美国一家医药公司在抗菌药磺胺(酉也)中使用二甘醇作溶剂,造成107人死亡,后来设计这个药物的化学家自杀谢罪了。按照当时的法律,厂家是不用承担太多责任的。但是这个事件发生后,美国人就开始认真反省了,后来就出台了《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这个法案要求所有新药都必须经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批准才可以上市。到上个世纪5O年代,食品添加剂和色素也被要求经过FDA的许可才可以上市。
但是在这个时候,FDA的权力还受到比较多的限制,因为当新药申请之后,如果FDA在60天之内不采取行动的话,就视为自动通过。直到后来的“反应停”事件的发生,才大大增加了FDA批准新食品、新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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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停”其实就是一种镇定剂,是德国1957年生产的,它能减轻怀孕早期的晨吐,1960年的时候提交给美国的FDA申请上市,但是因为FDA检测到这种镇定剂里可能含有神经性毒性,所以很久都没有批准。结果在1962年的时侯,在46个上市销售这种镇定剂的国家发现了成千上万个因服用“反应停”导致的畸形婴儿。而美国因为没有批准这个镇定剂上市,逃过了这一劫。

这个事情让美国人认识到“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重要性,也认识到FDA的权力确实需要加强。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在美国新药与新食品成分获得批准的过程变得极为繁杂漫长。发展刻现在,一个新药从基础研究到获得FDA授予临床研究批件(IND)就需要大概5年的时间,从I期临床到III期临床实验结束大概又需要7年;而且FDA审批也需要12个月。药厂的意见当然很多了,但是也没有见谁敢挑战FDA的。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现象,现在美国FDA认证的产品我们老百姓敢买,中国香港质监部门认证的产品也敢买。但如果是我们中国内地质监部门认证的产品,老百姓敢买吗?看看现在我们这些出问题的产品,哪一个没有被监管部门认证过?三鹿奶粉还是国家免检产品呢,还有出问题的雀巢,不也是免检产品吗?其实我一直搞不明白一件事情,就是为什么会有“免检”这样的制度出台?我们产品的质量真能好到不用检测的程度吗?如果大部分产品都能免检的话,那我们怎么能树立起执法部门的权威?
还有一点我们应该注意到,美国的FDA做事情的时候不仅认真,而且非常公正。咱就以糖精这个小东西为例吧,糖精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有很大的争议。FDA的第一任局长,也是着名的化学家哈维?威利自开始就认定这东西对人体有害。而罗斯福总统因为有糖尿病,糖精这个东西能够解决他的痛苦,所以他坚持认为糖精无害。在这种情况下,FDA是什么态度?该听谁的呢?事实是FDA谁的话也不听,他们只认数据。这种事情要是发生在我们国家,我们的质监部门会做何选择就不一定了。到了1960年,一项研究证明大量食用糖精会导致老鼠患膀胱癌,但由于无法最终确认是否能对人体致癌,国会就要求在含糖精的食品上注明“糖精可能是一种致癌物”。此后,他们又对糖精进行大量研究,最后也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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