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林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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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 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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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通过高额收税拿走行业的“高利”,使之降为“中低利”行业。由于西方国家二战后的综合调控做得比较好,虽然仍然有周期性的萧条期,但已经避免了爆发经济危机。
三是什么是暴利,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获取的利润至少要比高额利润高得多。什么是暴利行业,按理应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暴利。由于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出现高利行业苗头时就予以调控,即使出现了高利行业,时间也很短暂。至于出现多数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暴利行业,还没有听说过。
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主要是同行业内各个企业的竞争。从利润分配的角度看,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劣纷呈。一般情况是能够获得暴利的企业是少数或极少数,获高利的企业也不会多,占大多数的是获得中利和微利的企业。至于亏损企业,在行业萧条期,比重会大一些;在行业繁荣期,比重会小一些。由于每个行业都拥有几万、十几万甚至更多的企业,获得暴利的企业哪怕少到1%以下,也有成百上千家,也会造就一批大富豪。由于出现大富豪不是界定暴利行业的标准,因而不能因为某一个行业出现了大富豪的数量多于其他行业,就把它定性为暴利行业。
五是西方国家的专家认为房地产业是投机性、风险性行业。在经济萧条期,破产倒闭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会比其他行业稍多;在经济繁荣期,取得高利、暴利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也会比其他行业稍多。但不能据此把房地产业叫做破产行业或暴利行业。
据回忆,我国在媒体上出现房地产是暴利行业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仍有人在使用这个概念。如果我国真的出现一个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行业,国家肯定要予以调控。如果国家不予调控,并让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都获取暴利而延续十几年,肯定会对社会的公平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而事实证明,没有发生以上情况和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暴利行业的概念不是经过严肃的调查分析和科学论证得出来的,而是经过炒作炒出来的。我们搞经济研究工作,最好不要使用这个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概念。
一点诚挚的希望
我是一个已满74周岁的经济研究工作者。随着年岁的增长,越来越深地关注我们的经济研究队伍,时刻祝愿它不断发展壮大。为此,希望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特别是中青年研究工作者,一定要坚持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作风,对每个问题的研究,既要刻苦学习钻研,锲而不舍,又要敢于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总之,要不断地充实自己,发展自己,提高自己。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研究水平,要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团结奋进搞研究的环境和氛围。在共同研究问题时,要立足于互相切磋、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对于与自己不同的观点,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首先要尊重对方的观点,倾听对方的观点,在弄清楚对方的观点后,再提出自己的争鸣意见。在争鸣中,要努力把自己的观点讲透彻,把道理说清楚,做到与人为善,以理服人。在商榷、研讨和争鸣时,切忌予对方以讽刺、戴帽子、打棍子。刘先生在行文中,使用了“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以及“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等词汇。这些词汇,不是商榷和研讨的词汇,不仅不能达到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团结。希望中青年同志在与他人商榷、研讨、争鸣问题时,不要使用有悖于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不和谐词汇。
2004年8月19日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1)



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兼求教于包宗华、刘正山两位先生
刘玉录
近日,《中国房地产报》于2004年6月9日和2004年8月4日先后发表了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包宗华常务副会长、《中国土地》刘正山主编二位先生的争论文章。读过之后,深受启发。学习之际产生一些疑问,笔者想借此机会分别求教于包(以下简称“包文”)、刘(以下简称“刘文”)两位先生。
包、刘二文利于土地市场的建设
刘文的率直可谓锋芒毕露,表现出一种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研究确实需要这样的精神和勇气。尤其是面对包老先生这样的地产理论前辈,刘文敢于挑战于城下,言“在下不才,斗胆商榷”,8个字历历在目,使人感觉到一个学者求索的拳拳之心。
包文的初衷真是忧国忧民,表达了作者关于土地市场建设任重道远的真见卓识,体现了对房地产业宏观态势把握的精到。应该承认,包文的出发点是好的、积极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指出了产业当前与今后若干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包、刘讨论围绕着土地市场的焦点问题,接触到房地产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碰撞出思想火花,令人振聋发聩。下面是笔者请教的几个问题:
如何看待土地拍卖中的地价?
包文认为,拍卖很容易大幅度提高地价。笔者以为,土地实行“招拍挂”后,全国平均地价确实出现了明显上升,但是这不是地价上涨的根本原因,而是潜在上涨因素的实现形式,即如包文所说,“诸多方面都会不断对土地供给提出更多的要求”的原因所致。
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语),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换言之,土地的宏观调控难道只是量的概念,而不包括(价)值的概念?如果调控涉及价格,在拍卖时不作为,到哪里去作为呢?何况在国际上,早就有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土地交易许可制”,其目的在于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利用方向。(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993)
怎样分析地价-房价的关系?
包文关于地价与房价的联系被刘文归纳为“成本决定价格论”。笔者认为,价格的成本论有着实践上的依据,问题并不在这里。包文的问题在于房价分析的单向决定,即只强调地价房价的线性影响,而未提及房价地价的逆向影响。房价与地价二者之间其实是一个辩证的互相决定关系,此一时彼一时,谁决定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视时间地点为转移。
刘文主张的市场最终决定房价固然不错,但是,正如上面讲到的,房价与地价不是没有关系。同时,刘文全然否定成本论,认为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逻辑错误,未免偏颇。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詹姆斯·L.帕帕斯教授等所著《管理经济学》中,第十一章“定价实践”列举了企业4种定价方法,第一个就是“成本加成定价法”。
房地产是不是“暴利行业”?
包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具体分析是客观的,但是以此来否定“暴利说”不能说服人。由于产业本身性质使然,房地产行业在组织结构、地域上是极不平衡的,因此传统“平均数”的分析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准确地说明问题。正如刘文所列举的“福布斯”富豪榜的例子,房地产“暴利”是客观的,准确说,应该是“房地产存在暴利”,而非整个房地产业都“暴利”。
刘文对包文第三部分所使用的统计数据质疑道:是否可信?从何而来?等于全盘否定了这些论据,论证中对论据的怀疑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拿出像样的反驳证据,即用事实说话。如果不是这样,断然地否定就有失公允。我相信包先生这里所使用的数据是客观的,只是一个如何看待的问题。
“扶强抑弱”命题怎样来理解?
包文提出,土地拍卖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笔者不理解的是何为“全面的”扶强抑弱呢?即使政府在土地拍卖中能够限价,那些“弱不禁风”的企业往往也不会拿到地,而且从市场原则讲也不应该拿去。君不见,一些国有企业不是曾经有过很好的地块吗,结果呢,“先卖房、后卖地、再卖机器,最后回家去”。因此,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在哪个层面、在怎样的程度上讲“扶强抑弱”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不然,岂不是保护了落后?
刘文讨论“扶强抑弱”强调统一市场、追求效率的观点是正确的,竞争的基本精神是应该坚持的。但是,何事都有个度,在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也要注意到“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及其政府干预等的弥补。市场不是万能的,经济问题不会一“市”百了,有时也需要非市场力量的介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地租时、西方经济学在“分配论”里,都充分论述了土地市场的供给弹性特点和独特的垄断性。即使目前我们土地一级市场具有垄断性,难道没有行政力量介入吗?以土地拍卖为例,出价最高的企业就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最合适)的企业。土地市场是一个限制极多的市场,即使在工业化国家也不例外。例如,192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两个州通过了法令,禁止东方人在那里享有土地所有权,并规定他们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这些法令符合宪法。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2)



“日本的教训”值不值得汲取?
包文题目一目了然:“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固然,近年房地产市场是出现了一些新的征兆,因而有宏观调控的出台,所以有“要挟说”(易宪容语)、“爆炸说”(史蒂芬·罗奇语)、“危险说”(包宗华语),两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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