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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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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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但从以上会计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至于民事法律责任,现行的会计法规中尚无明确的规定。

(一)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员和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 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监察机关按其管辖范围,依法对具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同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会计法律责任中包含了这种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会计法规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降级、撤职、开除等。

(2)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罚款,没收,警告。从我国会计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来看,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罚款和通报等。

(二)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会计法规所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我国刑法对上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时,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有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与会计犯罪有关的刑事责任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该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3.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用账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收到客户资金入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5.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从而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依赖,致使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会计犯罪有关的渎职罪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6.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了营利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行为。

7.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界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8.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9.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私设会计账簿

案情: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某公司购进议价大米150万千克,单价每千克1。45元,而上级明文规定最高收购价每千克1。40元。为此,注册会计师查到了该公司的下属收购点,经查明,是他们在该公司领导黄某的指示下操作,并将差价款7。5万元放入“小金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还发现该公司有一笔借出一年的款项在,该公司在年底将收取的利息列入“应付工资”,经核查,会计人员承认,其目的是用来发放奖金。

评析:《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会计法》第九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受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案情:某公司会计黄某办理会计手续时,受理一件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事后检查发生错误的原因,李某自己承认,是由于在审核该原始凭证时,一面受理凭证,一面打电话,一过目即予受理,没有认真审核,但是并耒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评析:《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账

案情:某公司会计员黄某在登记会计账簿时,依据一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该会计凭证的单位名称和金额均有错误,事后检查,是黄某由于时间较紧,对会计凭证未经审核便进行登账。

评析:《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未按规定审核、填制会计凭证

案情:某公司行政部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办公设备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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