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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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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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账”“捆捆账”;有的单位虽然有账,但账目不全;有的单位则是账外设账,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根据需要在账簿之间进行内部转移;等等。为了纠正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问题,《会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依法建账是指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账册。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

会计账簿的真实性是指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而设置,所选择的会计科目等会计账簿要素均为经济业务事实的记载、反映。会计账簿的设置、保管、登记,以及对账、结账等会计行为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内在要求。不得虚构账簿内容或变造账簿记录。

保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是指会计账簿的实有数量、记载内容等没有任意缩小,会计账簿能够全面地反映单位的经济状况。会计账簿应当有专人保管,专人登记,其交接手续应当严格保证账簿安全,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账簿的保管工作。

(三) 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它所提供的信息是单位内部管理者、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势必无法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单位情况、进行决策的需要,甚至会导致错误的决策。为此,《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本条的含义是,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为依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1)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真实客观真实的要求,会计确认必须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会计计量、记录的对象必须是真实的经济业务,会计报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粉饰会计报表等。

(2)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与“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相对应的,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目的或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等问题时有发生,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会计信息失真,使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利用,会计核算就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会使用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它的含义是,如果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统称为会计资料。通过本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

(1)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会计资料,是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关键性措施。会计资料的真实就是会计核算资料的文字说明、金额、数量、业务发生时间等记录都有根有据,与经济活动的事实相符,不估算,不歪曲捏造;会计资料的完整是指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一项不漏地、全部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漏记、少记,不得在正式账簿之外另设“私账”,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设“一本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2) 会计电算化使用的软件及生成资料须合法。会计电算化主要是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替代部分由大脑完成的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判断和分析的过程,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简称。国家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适用于手工记账,同时也适用于电算化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有关规定。该法规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为: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3)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计法》在规定了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应当怎么做”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禁止做什么”。《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会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要求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单位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方法,具体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一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关于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这些核算方法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适用于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这就为各单位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但是,单位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要保持一惯性。因为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也会存在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使不同会计期间的核算结果缺乏可比性。一惯性主要是为了使同一单位在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所以,在会计核逄中坚持一惯性,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同时,会计处理方法的一惯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防止单位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弄虚作假。因此,《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各单位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也称为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同时也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一条重要措施。

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但要通过阅读某一会计期间的报表来掌握单位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善,而且要能够比较单位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以把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为了比较不同的投资机会等原因,报表使用者还需要能够比较不同单位的会计报表,以评估不同单位相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因此,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对于同一单位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发生的相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应当采用一致性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也应采用一致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此外,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可比性原则,不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制约和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人为地操纵资产、成本、利润等会计指标,弄虚作假,粉饰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可比性原则并不要求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绝对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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