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在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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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在高处-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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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那位家长足智多谋,假装对恶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以自己的沉默彻底打乱了绑匪的计划。有趣又有希望的是,在这部影片中,被绑架者父母不与恶势力谈条件,不接受他们施恶的暗示,不但让两位绑匪乱了方寸,而且还完成了对他们的反戈一击。
 
读到这里,一定有读者对我有意见了。需要强调的是,我写作本文,既不是为了责备那些因丢了孩子而心急如焚的父母,也不为提供一份针对被绑架孩子的营救指南。我只是强调恐惧对人类生活有着多么深远的影响,暴力是最古老的征战工具,而恐惧使我们失去自由。而且,这里说的恐惧,有的是真实存在,有的则是因为幻象。
 
M.沙马兰曾经拍过一部名为《神秘村》的电影。影片中,村民们过着19世纪的美国移民一样的生活。村子就像是一个封闭的团体,村外丛林生活着可怕的猛兽,因此人们不敢也不想离开村庄。直到电影快结束时,观众才恍然大悟:这些村民并非生活在19世纪,而是现在。他们都是现代城市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因此隐居世外并建立了自己的社区。而维持这个社区完整的关键就是制造恐惧。事实上,在这部影片中,森林中的猛兽并不存在,它只是年长者创造出来以阻止年轻人离开这个社区的幻象(见史文德森著《恐惧的哲学》)。
 
这部电影让我想起了威廉?戈尔丁的小说《蝇王》里无处不在的神秘敌人,想起流行于世界各地的“制造敌人的艺术”,想起发生在我们周身的种种不自由,想起美国前总统罗斯福的那句名言——“我们唯一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
 

  
【第32节:能养政府,为什么不能养猪?】


能养政府,为什么不能养猪? 
 
中国历史上有关生产自由的破坏,数不胜数。而这一病灶至今未完全退去。比如说,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东莞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养猪,现有养猪场在明年底前清理完毕,后年起仍在进行生猪养殖的场所发现一个、清理一个、查处一个。
 
为什么要全面禁止养猪,东莞的官方理由是:东莞仅现有75万头生猪带来的污染排放量,就相当于450万人口的污染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达到1。8万吨年,若要有效削减,相当于要新建一座日处理13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有效净化处理。所以,从生产发展的角度来看,养猪并不划算,“挣的是环境的钱”。
 
看似有理有据,然而背后的逻辑却让人心生畏惧。显然,东莞市政府只是看到了养猪“坏”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好”的一面,或者说“只见猪粪,不见猪肉”。关于这一点,上述报道中当地民众的相关质疑已然掷地有声了:如果这个理由可以成立,那么禁止养鸡业是成立的,禁止餐饮业也同样成立,进而,可能还可以出台政策禁止东莞养人,因为“人”这高级动物对城市与自然造成的污染恐怕是最严重的呢!
 
除此以外,循着这个逻辑我们还可以看到另外一个景象。如你所知,有史以来,权力的运用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也不是每时每刻都是有益无害的。且不说在极端的年代里权力的异化已造成无穷无尽的灾难,即使在我们今天所处的转型时期,当旧的秩序渐渐打破,新的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社会漏洞百出,此时也是有些人借助权力寻租获得暴富的大好时机。然而,我们是否可以因为有人不正当地使用权力而否认政治这个行当,让所有从政者瞬间处于失业状态呢?或者说,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该地区从此以后就不再有任何政府或者公共权力存在了呢?
 
养猪作为一种就业或者生产方式,如果有问题,可以通过不断改进方法和市场潜在的规则来进行调节,即使这个行业有朝一日会消亡,也是由着其自发的秩序,而不是由着一纸政令摧毁猪栏。假如我们不能因为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否定或禁止政府权力的整体运行,凭什么东莞市可以借口养猪造成的局部污染而取缔整个行业?若不是重公权力,而轻私权利,怎会只许政府“养权”,却不许社会养猪?若不是权力重于权利,怎会只许百姓养政府,却不许百姓养猪?
 
东莞政府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从整体上禁止当地一个产业的发展,表面上看是政府权力扩张到了猪圈,但是其内在的逻辑却可以轻而易举地扩大到全社会,其扩权所对应的关系实质是突发奇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对市场经济以及公民自主经营权利的肆意干涉。
 
或许有人说,当地政府禁止养猪,完全是出于环保考虑,其情可原。然而,即使是出于环保等正当理由,也应该循着环保的思路来解决,比如寻找生态养殖的模式,而不是一刀切收回当地居民养猪的权利,为保护环境而无视他者的权利。况且,相较于更严重的工业污染而言,养猪业所带来的污染实际上更多是“绿色污染”,是完全可能通过种种环保政策的调节和生态养殖等手段进行有效治理的。
 
另一方面,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说,所谓“富读书,穷养猪”,熟悉中国社会的人都知道,从事养猪业的人多来自底层社会,政府有什么理由在实行“环保从穷人抓起”的同时,却连自我治理的机会都不给他们,而是直接宣判、以“为民除害”的清高将一个行业驱逐出境,使这些养猪者进入整体性的失业状态?
 

  
【第33节:开公司,还是开法院?】


开公司,还是开法院?
 
在流行改朝换代的年代,开公司不如开政府。这点觉悟,中国史书上是有记载的。比如在战国时期,大商人吕不韦虽然“往来贩贱买贵,家累千金”,仍然觉得经商利薄,于是想出了一个在政治上“借肚皮上市”的办法,将自己的种子播到了未来的皇太后的肚子里。待到秦王嬴政登基,这政府就算是开张了。只可惜好景不长,公元前210 年,秦始皇游山逛水到了今天的苏州一带,一路威风凛凛,却看得当地十佳青年项公子眼热心动,直呼“彼可取而代之也”,意思是说,政府你开得,我为什么开不得?后来,秦朝就真的灭亡了。
 
当然,通过开政府以谋取私利本是家天下的时候才有的事情。当“以天下为己用”的君王纷纷被打倒,当家计财政让位于公共财政,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常识是政府是实现民众利益的工具,任何政府都不能以摘社会的桃子为目的。
 
尽管如此,有些人仍然胆大妄为,将公权攫为己有,继而抢夺民权。
 
且看2007年的一则新闻:几位闽商组建的长治市杰昌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当地某公司起诉。案件判决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据长治中院执行局李局长说,“实支费”就是办理案件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该院为办理杰昌公司的案子前后买进的6部新车。(8月14日《东南快报》)
 
据说,当闽商宣称无钱支付这莫须有的“实支费”时,那位李局长竟然堂而皇之地警告当事人:法院不是民政局,企业困难在法院里喊没用。而如果杰昌公司配合,执行费可以降到100万。况且,法院帮杰昌公司已经办了很多事情,杰昌公司不能一点人情都不讲。杰昌公司这么大的企业,不要计较这点钱。而另一位胡副局长则说,“我们不听国务院的,只听法院的。”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关于申请执行费用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50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据此折算,杰昌公司认为只应承担二审一期部分房屋3800平方米案件的执行费14720元。然而,法院下达的通知却要求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20万元,实际支出费150万元,合计170万元,涨了一百多倍。
 
开公司,还是开法院,这是一个问题。用纳税人的钱财办一个案子,张口就要当事人一百多万的“实支费”,局长“坦荡荡”只能说明这法院是局长大人们自己开的,而且没有拿过纳税人一针一线。几位闽商却落得个“双重赔本”:一方面,作为纳税人,他们购买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公共产品没有兑现,部分税等于白交了;另一方面,作为当事人,他们又被法院索要“保护费”。简单说,这“双重保护”的结果都是纳税人赔本。
 
有道是,“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当法院堕落为逐利工具,而不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整个社会都可能处于危险之中。当当事人成为长治中院敲骨吸髓的提款机,按照这个逻辑,该院可以向被告索取任何不当费用,比如买保险、买房子、盖法院摩天大楼……
 
有人委婉地说,这是乱收费。在我看来,这无异于权力对社会进行公然抢劫。当闽商拒缴这笔天价“实支费”并向长治中院等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迟迟未得到解决。对比之下,执行局的两位局长却为催缴此款而乐此不疲,甚至还积极查封了杰昌公司价值80万元的两个商铺。
耐人寻味的是,此前,长治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曹燎原曾批评过当地“敲锣打鼓引资,关起门来打狗”的执政作风。其背后的潜台词是,尽管许多地方出于政绩目的招商引资,但是有些部门却热衷于将辖区内的企业当作唐僧肉肆意宰割。如此“关门打狗”、侵夺社会权利,莫非长治中院已经变成了公权版的“黑砖窑”?
 
谈到中国企业的未来前景,记得在刚刚加入世贸组织时,许多人就国外企业兵临城下敲响了“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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