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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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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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曜刚抬脚要走,这下便犹豫了一下,他不大想跟官差打什么交道,只是自己商队扎营之处离这里不远,要是眼下自己不理会这官差,一会儿他们却仍然找到自己所在,那便有些尴尬了。

想了想,自己一行两百人,又是身带兵刃弓箭的河东节帅府官商,区区两名官差能把自己怎的?李曜下意识摸摸腰间长剑,心说:“稍候就稍候,不怕你耍横。”

那渡船很快到岸,一名官差抢先跳将下来,朝李曜拱拱手:“这位郎君请了,我等乃是押解人犯前往云中的官人(注:此为官差自称,不是老公⊙﹏⊙b),因前些日子暴雨阻路,耽搁了时日,未免延误公期,如今只得急赶,敢问郎君如何称呼?这附近可有方便借宿之处?”

李曜见这官差倒还有礼,便回了一礼:“在下代州李曜,字正阳,奉节帅之命,运送军械至潞州,今日正与商队落脚于此。至于借宿之处,在下原本不甚明了,只是依家中长仆所言,此处只怕并无农舍。”

一听这话,两名官差便有些为难,凑在一起商量了起来。李曜则注意到,下船之后,这两名官差并未找艄公付钱,反倒是后面一名少年去把钱付了,此时刚下渡船。

李曜惊讶的发现,两名官差商量之后,居然又跟那犯人嘀咕了几句。那犯人面色不变,打量了李曜一眼,对官差微微点头,却至始至终一句话也没说。

李曜心中好奇,这人犯莫非是甚遮奢人物,都带了木枷镣铐被流放了,这两官差居然还对他这般恭敬?

他还没想出此人究竟有可能是谁,一名官差已经上前再次拱手道:“李郎君,我二人此来,乃是奉刑部公文,长流前太医署医学王博士往云中,今日既无农舍可以借宿,不知李郎君一行可还能空出两顶帐篷,借宿一宿,我等既是官差,又奉刑部公文,自当有所酬谢。”

李曜微微一怔:“医学王博士?这年头就有博士学历了?啊,是了,此博士非彼博士。”

他刚才只是一时发愣,这时已经回过神来。原来唐代的“太医署”既是医学教育机构,又是医疗单位,在编制上分为四科:医科、针科、按摩科、咒禁科。其中医科又设有体疗、少小、疮肿、耳鼻口齿和角法等不同专业。每一科中设“博士”一人,其余依次设有“医师”、“医工”、“医生”若干人,在医科和针科中还各有“助教”一人,次于“博士”、高于“医师”。

不过李曜对于一个医学博士居然会被流放感到颇为意外。隋唐五代时期,随着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医药方面,为了保证皇室成员的身体安康,在前代医疗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更完善的系统,执行这套系统的三大机构就是太医署、尚药局、药藏局。太医署设立了更全面的官职,除了掌管全国的医疗工作之外,也更多地充当了医药大学的角色,并逐步把进行医学教育、培养医学人才作为重点,从而保证了不断为宫廷输送医疗人才。尚药局是宫廷内皇帝及皇后等专门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宫内的疾病治疗、御药的制作及试尝。药藏局则是特别为太子设立的,负责给太子治病保健,以利于太子更健康地成长。

于是眼下的情况就很奇怪了,一个教书的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怎么会搞得流放了?

须知唐朝的法律制度是较完备且影响深远的。自北魏将流放列入五刑后,唐朝进一步完善发展了这一制度,对唐朝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从流放类型来说,唐朝流放按时期划分,大致有三种类型。即:三流,加役流,长流。三流,是唐朝初期,在沿袭隋朝答、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确定的。流放是五刑中的重要刑种,仅次于死刑,高于徒刑。《唐律疏议》“犯流应配”条规定,“三流俱役一年。”即:一等流放三千里,二等流放二千五百里,三等流放二千里。隋朝流刑犯居作期有二年半、三年不等。唐高祖武德二年改流罪居作一律为一年。加役流,是在贞观年间修改律令,将死刑中的一些内容改为断右趾,后又将免死罪断处法废除,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注及疏议又说:‘功役流者要流三千里,居役三年。”可能是唐高宗李治水徽年间立改的。长流,《唐律》中虽然没有记载长流,但在唐代史籍中常出现“长流”之词。即因反逆缘坐而流者即为无期流放,称“长流”。如李义府之长流嵩州,韦坚之长流临封,高力士之长流巫州等。对长流的犯人非经特赦,一般不得返回原地。

想到这里,李曜忽然一怔,下意识地朝那位“王博士”望去,心道:“莫非这位医学博士事涉谋反?可他既然只是一个教书的医学博士,似乎就算真有谋反,也该没他什么事才对,就算有人想毒死皇帝,那也该找尚药局典御(尚药局最高长官)才是正理。”

李曜这个想法其实也不奇怪,唐朝的流放,在许多后世人眼里,似乎都认为跟谋反关系很大。甚至不少学者都认为流刑名重实轻。譬如某学者的理由有二:其一,唐代许多流放者不到期限就还复高官;其二,唐代在司法实践中,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而事实是,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许多流放者不到期限就还复高官的现象,但毕竟是少数。反之,因流放而遭厄运者则不少。

不少官吏死于流放地,称流死某地。如李袭誉因杖杀番禾县丞刘武,被“除名,流于泉州,无几而卒”。宇文节坐房遗爱谋反之事,“配流桂州而卒”。

遭受杖刑的流人,身体严重受损,往往死于艰难的流放之旅。天宝六载(747),南海太守彭果坐赃,决杖,长流湊溪郡,结果“死于路”。开元十年(722)九月,秘书监、楚国公姜皎坐事,“诏杖之六十,配流钦州,死于路”。开元二十四年(736)十一月,监察御史周子谅“于朝堂决杖,配流瀼州,行至蓝田而死”。

还有些流人在流放途中,又被赐死或者杀死。如王鉷被告谋反,其子准例除名,“长流岭南,至故驿杀之”。开元二十年(732),幽州长史赵含章坐盗用库物,左监门员外将军杨元方受含章馈饷,并于朝堂决杖,“流瀼州,皆赐死于路”。代宗倚裴茙以图来瑱,裴茙性轻褊少谋,师兴,给用无节。及败,“有诏流费州,至蓝田,赐死”。黎干与宦者特进刘忠翼阴谋,几危宗嗣。及即位,又诡道希进,密乘车谒忠翼,“除名长流,俄赐死蓝田驿”。

有文献记载的,唐代被处以流刑的113例官吏中,不久征还的为7例;卒于道,或者途中被杀或者赐死的为6例;卒于流所的为15例;附加杖刑的为7例;长流的为13例;决杖又赐死者3例;长流又赐死者7例;决杖又长流者2例。鉴于被处以流刑的官吏遭遇厄运者更为普遍,所以只注意到前者而得出流刑名重实轻的结论无疑是欠妥的。

至于第二点,该学者是基于这种认识:唐代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太宗却规定“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因而得出流放轻于徒刑的结论。其实这是误解史料。经查原文,太宗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官员某项犯罪的判决,而是本着仁恕的原则,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因为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公罪流,私罪徒”二者在刑罚等级上地位才相当,这恰恰证明了流刑要重于徒刑。而且实际上,唐代也并没有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另一位学者认为唐代流刑反而不如徒刑的证据如下:其一,流刑惩治的力度“由古人对乡土的依恋为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口流动的频繁,人们对乡土的依恋在减弱,故流刑的惩治力度也降低。其二,唐代徒刑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虽无流远之苦,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刑者要长。其三,唐代在司法实践中,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第三点理由无需再辨。只须谈谈“流远之苦”是否轻于徒刑。

贞观十四年(640)太宗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可见流刑虽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三等,但在执行中并没有按照里程发遣。在实践中,唐代将流刑犯相对集中地发遣至一些固定地点。其中以惩戒为目的的流人主要分布在岭南、安南、黔中、剑南、越雟、江南等六大地区,以实边、戍边为目的的流人则主要分布在西州、庭州、天德等边城重镇。

以其中的岭南道为例,岭南道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距离遥远。岭南最北部的桂州距京城3705里,最南部的驩州距京城6875里,远远超出了唐律三流所规定的流放里程。考虑当时的交通状况,带枷长途跋涉数千里,其困苦可想而知。

其次,环境恶劣。可以通过唐诗考察一下岭南在唐人心目中的形象。郎士元《送林宗配雷州》说:“海雾多为瘴,山雷乍作邻。遥怜北户月,与子独相亲。”王建《送流人》里说:“见说长沙去,无亲亦共愁。阴云鬼门夜,寒雨瘴江秋。水国山魈引,蛮乡洞主留。渐看归处远,垂白住炎州。”张均《流合浦岭外作》说:“瘴江西去火为山,炎徼南穷鬼作关。从此更投人境外,生涯应在有无间。”杨炎《流崖州至鬼门关作》也说:“一去一万里,千知千不还。崖州何处在,生度鬼门关。”

以上诗人向后人描述的岭南,是这样一个地方:瘴疠山魈等恶劣的自然环境,习俗迥异的蛮夷之乡,地远天涯、交通困难,使得被流放的官吏本人,以及送行的朋友产生极为强烈的畏惧心理,认为岭南是御魅之乡、鬼门之关,此去凶多吉少,有去无归。

至于诗中屡屡提及的“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范成大于南宋乾道九年(1174)曾官静江知府,以其亲历作《桂海虞衡志》,对“瘴”解释最为妥贴,其云:“瘴者,山岚水毒与草莽沴气郁勃蒸熏之所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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