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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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第4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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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有义理之学,有词章之学,有经济之学,有考据之学。义理之学,即宋史所谓道学也,在孔门为德行之科;词章之学.在孔门为言语之科;经济之争,在孔门为政事之科;考据之学,即今世所谓汉学也,在孔门为文学之科。此四者缺一不可。”以往程朱理学详论义理性命,而略于经世致用。曾国藩则在继承传统儒学的根本精神的同时,消除程朱理学的偏颇,提出要单独创立“经济之学”,把它划为孔门学说中“四者阙一不可”的独立门类。在四门学科中,把义理之学与经世致用结合起来,是曾国藩经济学的目的。其他像词章、考据是服务于义理的,而仅仅是知道义理,不与现实生活相联系,那么这样的义理,曾国藩认为是没有作用的。

曾国藩的“经济学”,虽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是它并非脱离了儒家的传统精神,而是儒家思想在新时代与时俱进的产物,同时曾国藩的经济学也继承了陆王心学乃至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后儒重视道德实践的优点。

曾国藩的经济学回到了原始儒学以及中国新儒学(陆王心学等)所强调的道德实践。《论语》一开头就说:“学而时习之”,这句话受到长期的误解。“习”并非温习功课,而是实践,“学而时习之”就是学到的理论随时随刻都要与生活实践联系起来,这是孔子在强调“学以致用”的道理,这个“学以致用”与曾国藩“经济之学”其本质是相同的。

曾国藩讨厌学了不用,说了不做,他重视中国新儒学所强调的“道德实践”,这也是原始儒家所说的“诚’字。他说:“天地之所以不息,贤人之德业之所以可大可久,皆诚为主也。故曰诚者物主始终,不诚无物”,“果存诚而不自欺,则圣学王道又有他哉”。诚就是不自欺,就是无虚伪,不能满口仁义道德,而实际上处处都是男盗女娼,一定要“知行统一”,言行一致。因此,曾国藩的“经济学”,不是做官发财的经济学,而是道德与实践的统一,说理与行动的统一。曾国藩强调“知行合一”,他的“经济学”也就继承了与朱熹理学分庭抗礼的陆王心学以及后儒的优点,纠正了理学空谈性理而忽视道德实践的做法。

空谈性理,只能误人误己,只有通过修心养性才能恢复人的“善”性。所以曾国藩指出要想复性必须躬行实践,他说“所以学者何?格物诚意而已”,“格物,致知之事也;诚意,力行之事也”。因此要想“复性”,还必须力行“仁、敬、孝、慈”等伦理道德。曾国藩反对说空话,说大话,强调经济学的“力行”。他在《致诸弟书》中,他说:“近得一二良友,知有所谓经学者、者,有所谓躬行实践者。始知范韩可学而至也,马迁、韩愈亦可学而至也,程、朱亦可学而至也。”“知一句便行一句,此力行之事也。”他认为“力行”就是要“脚踏实地”,“不说大话,不务虚名,不行驾空之事,不谈过高之理。”“知一句便行一句,实实行之,且常常行之。”注重实效,反对“但凭心所悬惴者为高。”其务实态度与当时以倭仁为代表的主敬派不同,主敬派认为程、朱已将解决,后来学者只需一切照旧。

其次是重新解释“理”,以“礼”实践“仁”,以“法”惩罚犯罪。

曾国藩的经济新儒学由于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因此他重新解释理学的“理”。他说:“理则礼也”,这就是说在道的根本是“理”,但是这个“理”有其外在的表现,这就是孔子所说的“礼”。《论语》记载: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仁”是儒家思想核心,从理论与实践来看,“仁”属于“理”的范畴,而“礼”则是属于实践的范畴,因此,从曾国藩的经济新儒学出发,他更重视“礼”的方面。他说:“古之君子之所以尽其心、养其性者,不可得而见: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乎礼。自内焉者言之,舍礼无所谓道德;自外焉者言之,舍礼无所谓政事”,“先王之道所谓修己正人经纬万汇者何归乎?亦曰礼而已矣”,他认为学礼就是“经济之学”。“尝谓古人无所云经济之学,治世之术,一衷于礼而己。”“盖圣王所以平物我之情而息天下之争,内莫大于仁,外莫名于礼。”

因此,要落实“仁”的最高境界,就必须实践“礼”。“礼”是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的总称。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礼”这个概念赋予更多更新的内容,几乎已经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一切道德准则。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以“礼”治国,“礼”不仅是约束人心的道德准则,而且亦具有某些法律上效应。违背了“礼”,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要受到礼法的制裁。

曾国藩处于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新旧之交的那个时期,曾国藩深刻地认识到“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他把“礼”定位为“仁”的道德实践,而使它与法律渐渐分开。在曾国藩时代,“礼”与“法”不分的时代渐渐过去。“礼”作为道德上规范可从源头控制犯罪,而法律则是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对害群之马予以惩罚。因此,曾国藩一方面强调以“礼”化人,另一方面又强调“以法治国”。在世风日下,犯罪日多的末世,曾国藩提出用“严刑峻法”的办法来达到以法治吏、以法治民、以法治讼的目的,从而实现仁义治天下,他认为,通过这种礼法结合的方法与手段,必然会出现“仁政”,使天下真正大治。

在曾国藩那里,“礼”可治本,“法”可治表,但是要想实现以礼治国,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以保证的“礼”的顺利实行。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那就必须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严明。曾国藩曾说:“用法从严,并不是没有条律,不像屠夫杀猪那样,而是‘要以精微之意,行吾威厉之事,期于死者无怨,生者知警,而后寸心乃安’。”也就是说,要从严而适当,恰如其分。“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怨。”但要达到这一美好理想,执法者就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自己不但要公正,还须透明。在曾国藩看来,“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在这里,曾国藩要执法者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所以他又说:“任法不如任人”。

对于执法者不能公正、公平对待案子而造成的冤狱和累讼,曾国藩心中非常厌恶。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伸。他在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的案件,每年奏结数十案,咨结数百案。冤狱积累过多,必然导致反复拖拉,并且牵连无辜,这必然使得老百姓痛苦不堪。

对于冤狱与累讼,曾国藩不光给予了痛斥,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克服了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首先是严禁私自关押犯人。他曾出榜明确告知官吏与百姓:“以后管押犯人、证人,本州县必须立牌,以告知他人。待到情况查清楚后予以释放时,也一样要立牌晓示,让他人知晓。”从这里不难看出,曾国藩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行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光明正大,以避免执法者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再次,是提倡原始儒学的民本思想,实践儒家的爱民主张。

孔子说:“仁者,爱人”。孔子儒学的核心是“仁”,而“仁”就是“爱人”的意思,从孔子的“仁爱”,到曾子的“亲民”,再到孟子“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孔子说了,只有爱遍及众生,才算接近了“仁”(泛爱众而亲仁)。

曾国藩说,养民是为民,做官也是为民,当官不为民着想,那是我深恶痛绝的。为民不是一句空话,不是一曲爱民歌,不是做几件事情摆摆样子,而是要真心实意地爱,爱字中间有一个“心”字,所以爱民就要出于“真心”。

在给曾国荃的一封信中,曾国藩说:大抵与士兵和百姓交往,只要真心实意地爱护他们,就可以得到他们的谅解。

“爱民”,曾国藩在给沅弟的家书中屡次提及,而且做得也好。他语重心长地对沅弟说:“弟在军中,望常以爱民诚恳之意,庶胜则可以立功,败亦不至造孽。当此大乱之世,吾辈立身行间,最容造孽,亦最易积德。”他曾做《劝诫营官四条》,其中第一条是“禁骚扰以安民”。还作《爱民歌》,在军队中广为传诵。

但是,爱人也不是无原则的,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必须赏罚严明。曾国藩说:“古代人带兵打仗,首先强调赏罚分明。”他为了惩治贪官污吏,便设置新的机构办案。曾国藩早就对清朝地方官吏腐败无能深怀不满,更不信任承办案件的旧官吏。他设置新的机构,自行审案杀人。

他不辱圣命,实行峻法的刚挺之气令大小贪官胆战心惊,这种作风一直到他任直隶总督时还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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