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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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清- 第3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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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监察御史可以代天子巡狩;六科给事中轮流侍从皇帝,“珥笔记旨”,祭天祭祖的仪式上,充当皇帝的扈从;在前明,低品级的科道官与高品级的大臣同殿接受皇帝的赏赐的场景屡见不鲜,而且高品级的官员也不以为辱;由此可见,明朝的科道官享有极高的荣誉,可谓位尊。

另外,科道官员比其他官员有更多提拔的机会,可谓厚赏。以正七品监察御史、都给事中和从七品给事中,外放为正四品知府不以为是一种提拔,任提刑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太常寺少卿(正四品)、太仆寺少卿(正四品)为常规,优秀的可以超升都察院佥都御史(正四品)、六部侍郎(正三品)、按察使(正三品),这种连升三级式的提拔,除了科道官员,其他类型的官员是不能想象的。对于以身殉职的监察官员,明朝皇帝明令凡“死谏、死节、阵亡者都给赠官”的殊荣,以彰显封建士大夫的“士气”和“忠君报国”的理念。

正是由于明朝监察官员“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特点,明朝大部分的士子都希望能进入到监察系统。而监察官员在完成对朝廷百官纠察除奸任务的同时,还需要对皇帝进行言谏以防止政策弊端,如果官员没有“临大节不挠,伏铁质而不辞”的坚强意志、没有洁身自好的操守、没有拨乱反正的才干是不能胜任这一职务。套用现在的概念,监察官员必须“德才兼备”。所以明朝廷对科道官员的选拔格外重视,各种考核手段也是围绕“德”、“才”二字。

前明太祖朱元璋曾诏令“慎选贤良方正之人”,明成祖也曾说,“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都表明明统治者在选择监察官员时,首先考察的是官员的道德修养和效忠精神,也就是“德”。为了衡量候选人员的德性,吏部和都察院联合成立的考试机构首先会慎重地确定候选人员名单,然后向“九卿科道”分送意见调查表,收集朝廷重臣和现有的监察官员对候选人员的看法,再把汇总后的结果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依据,也可以直接裁汰有重大问题的候选人员。

(这一过程,相当于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政审”,主要是对候选人员的“德”做一个判断。………小龙喧)

如果是通过举荐的方式遴选科道官员,明朝规定只有三品以上京官和都察院堂官(都、副都、佥都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才有资格举荐,同时规定举荐人对被举荐对象的政绩负有连带责任。考虑到中国数千年“仁”治的本色,道德是官员为官的基础,官员举荐及连带责任制可以有效地考核候选官员的德性。

另外,与明朝八股文取士的科举考试不同,选拔科道官员考的是奏议、刑事判牍类型的文章,非常接近科道官员的工作实际,以确保考以致用,试出参考人员用于工作实际的“才”。考试的试卷由都察院的堂官和吏部有关官员共同阅卷,再参考前面通过调查表统计得到的众朝臣评议意见,综合排定候选人的成绩名次,拟定中选人员名单后报告给皇帝,最后由皇帝确定考试结果。

考试合格后,中选者在担任监察官员以前,还有一个为期半年到一年的试用期,接受都察院的委派,在京城附近负责一些比较简单的事务。试用合格的人员才被授以监察御史的实职,试用不合格则由吏部另行委派职务。这种试用制度也是监察官员任命流程所特有。

科道官员任职之后,如果出现了违法失职的行为,就会遭受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的处罚。

“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前明的监察法《宪纲》也规定了对御史惩处规则,“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者,从重论”。所以,明朝的御史、给事中一旦出事,轻则贬为典史、驿丞,重则除名、流放边关,更有甚者当廷杖责、下狱究治、白刃加身。充分体现出明王朝对监察官员在重赏之余还有重罚,力保监察队伍的纯洁性。

通过朝臣评议、严格考试、任前试用、重赏重罚等手段,前明王朝吸引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到监察队伍。

明朝初期,通过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明宣宗朱瞻基几位皇帝的共同努力,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明王朝修建了新都北京、修编了《永乐大典》、五次对蒙古发动大规模的战争、郑和七下西洋,这些历史性举措无不耗资巨大,但明王朝却能一直保持国家的稳定、军事的强盛、经济文化的繁荣,不能不说是中国封建统治历史上的奇迹。产生这一奇迹有很多原因,其中明王朝严密的监察制度对吏治清明的有效保障可谓居功至伟。顾炎武曾对明朝的监察制度有过中肯的评价:“今之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为得古人之意矣”。正是由监察制度所培养出来的廉洁干练的官吏队伍,铸造了前明帝国早期的辉煌。

“科道言官在前明后期却反而成了破坏前明体制的祸首之一,这究竟是为什么呐?”

龙轩呢喃着,治大国如烹小贤,而构筑和修改一国的制度,更是一种劳心费力的事情,饶是龙轩,也不得不因此感觉郁闷烦躁。

“呵呵,若是整治了科道言官体系,最终损害的还是皇权吶。”龙轩感叹着。

第十二章  治大国如烹小鲜(下)

龙轩深刻地意识到:明朝的监督体系覆盖了朝廷所有的官员,唯独不包括皇帝,甚至可以说以科道言官为首的监察体系就是皇权手中的一条疯狗。它能替皇家剔除对自己统治不稳定的因素,却也会伤及国家根本。

家和国,究竟选哪一个?

(当然这是对明朝官员监督制度的苛求,因为在任何一个封建朝代连皇权都受到监督的监督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小龙喧)

首先,皇帝会用最野蛮的杀戮方式来确保皇权不受任何挑衅,而杀戮会直接伤害到社会生产力。

朱元璋虽然也算是明朝的一位贤明君主,但是在洪武十三年的“胡狱”案中,不仅以擅权枉法罪处死了丞相胡惟庸,还以通倭、通元罪诛杀其余党,累计达三万余人;在洪武二十六年的“蓝玉”案中,以谋反罪杀死凉国公蓝玉,并株连蔓引,杀死大小官员及其族人累计达两万余人。

两案之后,朱元璋基本上将开国功臣屠戮殆尽。明朝的其他皇帝虽然杀人、杀官员没有朱元璋那么多,但是在维护皇权的权威性上从没有过丝毫的让步。明成祖朱棣以凌迟的方式处死方孝孺十族,就可见一斑。

其次,至高无上的皇帝会以“一己之私为天下之公”,穷奢极欲,浪费社会生产力。明太祖朱元璋一生保持节俭,皇后还在后宫领头织布,这样的皇帝也就他一个,他的子孙都过着真正皇帝的日子,而且有些人还做得非常出格。

例如,明英宗时期,北部边防急需整饬,皇帝却将支边军费一百万万两“金花银”收归内库,供内廷使用,听任大同等军事重镇和北方防守力量的衰落,即使边军达到“饥荒旦夕难待”的状况也无动于衷,不肯将银子还给国库,最后英宗做了瓦剌人的俘虏,也算是自作自受。

明万历皇帝更是一个花钱如流水的人。“万历中年,户部岁入本折钱粮,总一千四百六十一万有奇,其折色入内库者六百余万,入太仓库者三百六十八万有奇”,国家征收的田赋,竟有三分之二流入了宫廷的内库,供万历皇帝一人使用。即使这样,银子还是不够这位神宗皇帝花,于是他派出大批宦官充当矿监税使,从民间直接收取工商业者的税收供应大内。结果是“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把百姓钱财收刮一空,化国为家,真正实现了这位皇帝“朕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之财皆朕之财”的“豪言壮语”。

皇帝贪财好货,臣僚自然群起效仿,导致吏治的整体腐败。奉明神宗之命四处搜刮的矿监税使,就几乎个个是贪污的高手。如山西每年征解税银45200两,税监孙朝只上交内府15800两,而将29400两隐匿私吞。据内阁大学士赵志皋的揭发,矿监税使搜刮所得,“进上者什之一二,暗入私囊者什之八九”。按此估算,矿监税使从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这10年间,大约贪污私吞了黄金10万两,白银四五千万两。一般的官吏,同样是贪得无厌,不仅贪污赈灾银两、工程银两,就连赎赃银(贪官赎贪污罪的款项)也不放过。

湖广巡抚秦耀因遭弹劾罢官,离任之时还“侵赎赃银巨万”。一些内阁大学士的屁股也不干净,如内阁首辅沈一贯,就以纳贿而著称。据载,他曾接受楚王黄金1000两、白银1万两的贿赂。左都御史丘橓曾在一份奏书里感慨道:“下官多以广交为能,或明送于公门,或暗投于原籍;上官又多以不取为拙,或充囊橐以自肥,或括金币以为赂。钱神锢臭,恬不为非,无怪乎廉白之名迹多不见于天下矣”。面对朝廷官吏的整体堕落,这一百一十个监察御史如何监督得过来!

“所以说无约束的皇权是万恶之源,无论多么缜密的监督网络,如果漏掉了皇帝这条最大的鱼,监督体系最终都会变成一种摆设。而当监督体系完全失效之后,就是新一轮的王朝更替。”

龙轩感觉很可笑,自己思虑到如今,最终要解决监察体系的办法,居然是限制自家的权力。

明朝的监察权力一直掌握在皇帝手中,当皇帝勤政有为时,监察体系能够有效运作,确保吏治清明。而当皇帝出现惰政、乱政之时,监察机构就会产生异化。

异化的一种表现是,监察权力沦为政治暴力的工具。

建立严密监督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朝廷官员的清廉,严厉惩治贪·腐官员只是一种手段。朱元璋对贪官“剥皮揎草”,用意也只是震慑而已,希望官员都洁身自好。但是,后来的皇帝更看重的是这种生杀予夺的大权。他们利用厂卫及其他监察机构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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