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亲密接触,法律的天平就必然发生严重的失衡,权力的恣意也会如脱缰的野马般肆无忌惮地释放出来。因而,一旦搭上“执法经济”的便车,即可能堕入权力腐败乃至违法犯罪的深渊。
更为严重的是,在一起起乱收费、乱罚款事件的背后,可能是一条长长的腐败食物链。在这条食物链中,执法经济是一种按行政等级进行利益分配的产业,大家同穿一条裤子,利用权力的优势互相打掩护,同享非法利益。正是仰仗着腐败食物链的利益勾结和权力联盟,没有执法权的部门也可以出去执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决不是收费经济、罚款经济。执法部门搞创收,不仅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相脱节,也背离了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罚”只是一种手段,如果把执法变成“执罚”,甚至以罚代法,必然会削弱法律的尊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当前“执法经济”存在的根源有二:一是某些地方执法人员过度膨胀,公共财政捉襟见肘,执法人员只有通过寻租以“自给自足”。二是某些政府财政管理不完善,对收缴的管理费用有过大的处置权,这就为执法人员进行寻租提供了有利条件。
实现法治的最大难点不在法律条文,而在于是否有公正的执法机关和富有智慧的执法者。执法者当然要以法律为准,但眼中只有法律条文的执法者却是可怕的——因为这样的执法者即使法律条文倒背如流,也是法律智慧是的“白痴”。
法律条文是普遍覆盖的规则,而人的行为总是个性十足,变化万端的。因此,期望法律条文成为不出一点差错的严密体系是不可能的。既然法律条文注定是不完善的,执法者运用法律的智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富有智慧的执法者不仅要严谨地依据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做出判断,更应当牢记那些居于法律条文之上的法律精神。
“发扬民主作风”也就是“发扬让人说话的精神和作风”。但是,能否发扬“民主作风”,取决于领导;尊重不尊重,听取不听取,全取决于领导,谁也没有办法。一个“让”字,就泄露了天机。既然他有“让”的特权,他就有抓辫子、打棍子的特权,谁也没有办法。光有民主作风是不够的,重要的是民主法治。
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在发动急风暴雨式的运动时,往往会规定一些苛刻的、不近人情的甚至违背人性的规定。很多人认为,纪律和法律是给下面人定的,对上面的人没有约束力。当然,领导与下级在待遇上会有些不同,但不能太离谱。一条纪律、一条法律,总要合情合理,下面能做,上级也能做。不能象人们讽刺男女关系那样:高级干部是游龙戏凤,中级干部是作风不正,普通干部是流氓成性。
汉代人桓宽在《盐铁论》中说过一句话“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在中国,复杂的时代,造就了复杂的物质;复杂的物质,产生了复杂的意识;复杂的意识,建立了复杂的关系;复杂的关系,又导致了复杂的矛盾。在这一连串的“复杂”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千奇百怪的案件,也就不可能不复杂起来。
从历史的角度鸟瞰当代中国,法治乃是一种必然。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我们所切身体验到的,也许并非经济结构的转型,或政治口号的更迭,而是一个臣民社会的渐行渐远。我们需要法治,因为在一个逐渐发育的公民社会里,无论是调整人们日常关系,抑或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都必须更多地依赖法治。
蓦然回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已在中国推行了十年。十年来,无论是高速前行的法制建设,还是追寻社会公正的精彩诉讼,抑或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茁壮生长,都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依法治国”这一神圣的信仰,正在逐渐深入我们民族的灵魂。
然而,对于我们这个曾长期陷入人治泥沼的国度而言,十年,仅仅是“依法治国”长征路上的第一站。十年来,无论是一些脱离法治轨道的悲情个案,还是一些公权力机关漠视民意、伤害民权的举动,抑或是一些“下位法”对宪法、法律的公然歪曲和抗拒,都一次次地以现实的姿态发出追问——我们所努力追求的法治,究竟是宪法、法律大,还是法规、规章大?究竟是“法”大,还是“政”大、“人”大?
在现实的法治生态中,也许我们无法估算,人治对法治有多少侵蚀,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又有多少僭越。在一些地区,我们不时看到的是这样一个不等式——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红头文件<领导意志。当我们提倡“还是制度靠得住些”时,个别官员却巧妙地将个人意志转化为“红头文件”来加以贯彻;当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时,一些地方或部门又巧妙地将地方利益或部门意志转化为“规章”或“规定”来予以推行。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些异化成工具主义的“法制”,一些压抑于“人治”阴影下的“法制”,难道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法制吗?
“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倒转这个不等式的过程,就是尊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过程。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依法治国”的内核在于“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不是依“违宪之法”或“违法之法”治国。
“宪法至上”、“法律至上”要深入人心,需要法律文化的浇灌,而观念的培育与转变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我们必须对“依法治国”抱有足够的耐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确立,又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我们又必须在法治征途上分秒必争。试问,当违宪立法、违法“立规”、违法执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治,又如何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十年来,公民提请有关机关审查违宪之法、违法之规的个案并不鲜见,可惜机会一一错失,希望在未来的十年里不会再错过这样的机遇。因为,这是“依法治国”必须跨越的一道门坎。
“依法治国”的十年征途,刻下了希望的足印,也留下了未决的悬念,但国人追寻法治的梦想却从未动摇。是的,十年过去了,法治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无论是高官还是庶民,无论是权力部门还是草根力量,让我们共同记住托马斯?富勒在三百多年前就留下的警言——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
在一个并不完美的社会上生存,总会有人做一些有悖法律的事情。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的人,是最没有出息的人。
法律也讲动机和效果,就看运用之人在什么情况下偏重于那一头。
不作为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把握,弹性很大。弹性越大越便于权力干预。
在当今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状态下,法律在权力和关系面前常常显得苍白无力。
一个案件能办出什么样的结果,是成是败,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认真程度和领导者如何掌握引导。
16。2 关于民众与法律
都说中国民众有“仇官”“仇富”心理,其实不然,这只是对政治参与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不公正状况的消极反映。公众所不满的并非官员和富人,而是不满于自身权利的严重缺失。
公正透明的司法能够消除民众对金钱和权力的不信任,化解中国社会的内部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弭合因社会分化造成的体制断裂。
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任何人,都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尊重的意识。要服从法律,不能戏弄法律。政府应该依法行政,法院应该依法办案,老百姓应该知法守法。树立政府权威首先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一个国家法治没有权威,对政府,对社会都有害无益。
我国依然处在一个怪圈当中: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尚未形成自动运行机制。虽然上级政府不断发出各种指令,但真正得到有效执行的仍然有限。下级机关和部门无视法治权威、规避法律,拒不执行法律和上级政策决定的能力和智慧与日俱增。
我们在口号上、在文件上法治了,但是在思想上、骨子里仍然是权大于法,县官不如现管那一套。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整部法律对于“习惯”未置一词,没有开通将习惯理性地转换为法律的通道。法律必须切合于人们的生活,法律无非是为人们提供一些确切的行为准则。事实上,在国家立法之前,社会本身就已经存在广泛有效的规则。习惯就是人们中间自发地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可以设想,没有物/权/法,并不等于现实中没有物权关系;人们会用习惯来处理涉及到物/权的事务。
明智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尽可能地探究社会中的这些习惯。这些习惯未必都是合理的,立法者通过理性的甄别,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并予以精确地表述,从而使之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然,立法者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法律总是存在着空隙。这些空隙在现实中必须由习惯来填补,因而,明智的立法必然会在法律文本中给习惯留出一个后门,承认其具有调整人们行为的权威。
瑞士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凡本法在文字上或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的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无习惯法时,应依据他作为立法者所制定的规则裁判之;于此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有法律时从法律,无法律时从习惯。逐渐将某些合理的习惯变成了法律,填补法律的空白,使法律更好地适应于现实。
中国人理解的管理,就是强制他人,达到执法目的在次,主要是取得身居他人之上的快感,免除自身处于对任何人都无权强制——也就是处于社会最下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