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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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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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雌鹚呤橹缚乇桓嫒说淖镄腥サ袅�7条,使特别法庭的判决书对被告人罪行的认定,较之起诉书更为准确。(3)说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认罪态度,有助于特别法庭正确量刑。辩护律师在为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等被告人辩护时,对他们的认罪悔罪、交待罪行的态度均作了有利辩护;对吴法宪、江腾蛟揭发同案犯罪行的有利情节更特别加以说明。上述辩护的事实,特别法庭在判决书中都一一行文确认。可以看出:律师辩护的这些情节在法庭对被告人的量刑上都有所体现。
    (三)表明我国司法正在前进中
  美国《纽约时报》1980年11月23日文章(记者,巴特菲尔德发自北京),题为:《审讯“四人帮”可能说明中国司法上的进步……》一文中写道:“……在中国同日本一样,人们认为,凡最后受审的人大概都是有罪的。孔杰荣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一位中国问题专家)认为,在这些表面现象下面,有了重要的进步。现在培训的律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进步。”①尽管文章中对律师辩护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估价,但还是承认对“四人帮”的审讯说明了中国司法的进步,其中当然包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在内。律师参与诉讼,是现代司法文明的表现,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保障人权的要求。就刑事案件而言,“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较之其他人员充当辩护人有其优势。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经验,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和有利条件,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因而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②可是,如前所述,我国1954年建立律师制度不久,1957年它就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在二十年的时间里,律师一直销声匿迹,刑事案件长期没有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种情况与现代司法理念完全背道而驰。1980年国家不仅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付法庭审判,而且让被告人委托或经法庭指定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是二十年来所没有的举措。从律师制度来说,它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就整个司法而言,它使我国刑事诉讼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并开始同国际接轨,无疑显示出我国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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