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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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史Ⅳ-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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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养院变成了坚决拥护家长制的一派和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的另一派之间激烈争论的主题。后者以保护小孩利益为出发点,强烈谴责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天主教法学家邦让,监狱社会管理主任、《监狱调查报告》的编辑、《叛逆的儿子和有罪的父亲》一书的作者。19世纪末,公众谴责的矛头不再指向青少年,而是指向了他们粗暴的父母对待他们的野蛮方式,而且还有人建议剥夺他们父母的监护权。虽然1889年制定了一条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法令,1898年制定了关于父母虐待儿童的法令,但是教养院依然在日益恶化的环境中运行着,一直坚持到1935年。就在这一年,国家颁布了一条新的法令,宣布把儿童送到教养院关禁闭是非法的,但是允许父母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其他类型的矫正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的条件更差。考虑到当权者的原则,尽管包括广大公众和法律专家在内的人都强烈地关注青少年罪犯问题的解决,但他们对这些机构的干预一直犹豫不决。然而,这些变化确实预示着穷人隐私的减少。以儿童利益的名义——儿童的利益被视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加大了对家庭投入的力度,结果不是更好就是更坏。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冲突方式(4)
1838年的法令限定了被家庭送到矫正机构的人员中不应包括具有危险性的、不受人欢迎的或者无教养的儿童,只能是精神病患者。从此,精神病院不再是巴士底狱的延续而是与它性质截然不同的另外一种机构。它代表着禁闭的医学化。在这里医生的权威远远高于政府的权威。任何一个政府官员都不允许批准一个人住进精神病院,只有医生才有签署许可证的权力。
  这种医学权威很可能会被滥用,一些比较怪异的行为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但是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权威还是受到了需要医学证明的限制。
  以前就曾经发生过滥用这种权力的案例。比如前面提到的克莱梅斯,她的丈夫在他贪婪的家庭的怂恿下,找到一个内科医生为她编造了许多理由,包括“严重的癔症”,另一例是埃尔西里?罗伊,她的同父异母兄弟为了取得她的遗产,在佩尔坦的谋划帮助下让她签署了“自愿委托书”。这位医生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开具了“埃尔西里,一个年轻的艺术家,未婚(是一个自由女性,自愿过独身生活),患有‘偏执狂症’”这样一张医学证明;结果她在精神病院里度过了14年艰难的岁月。还有一个受到这种权力滥用危害的是迪布尔夫人,因为她拒绝和她的丈夫上床,就被她丈夫关了起来,直到最后被杀。最近几年,我们发现有类似遭遇的女性有阿黛尔?雨果和卡米耶?克罗黛尔,显然她们也是受到家族中为了保护自己荣誉的两个人的诬陷而成为牺牲品的典型范例。
  女性精神病疾病分类学中蕴涵的正确概念成了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焦点。
  女性精神病常常与医生的主观臆断、夸大其词有关,尤其女性在婚恋问题中的行为表现可能被视为一种不正常。一些绝对禁止的行为包括:爱上自己的父亲、女性同性恋、爱上一个年龄比自己小好多的年轻男人、女性*狂或者纯粹就是为了玩乐而一天换一个性伴侣。特拉特在他的小说《精神错乱者暂时的意识清楚中》中写道:“所有的女性都是感情型的,而感情几乎就是一种癔症。”她们在男性主宰的性与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不平等性是造成痴呆的原因。反之,只有家庭幸福和睦,她们才会心智健全,成为一个完全正常的人。
  精神病是一个名门望族的最大不幸。在那些患有精神病的女性中,许多是被抛弃的情人、经历了一段失败婚姻的女性、受到丈夫欺骗的妻子或者痛失爱子的母亲。男性的精神错乱则更多地与盛衰变迁以及自己事业的成败有关。破产、挪用公款,还有赌博——这些都被女性痛斥为男性患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被收容在精神病院里的患者中男性占绝大多数。
  尽管警察对那些制造混乱的人加大了管制力度,但是进入精神病院的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增加,其原因主要是家庭冲突所导致的个人悲剧,而对于家庭冲突悲剧,只有医生可以起到法官和仲裁者的作用。
  当婚姻出现矛盾时,很少有美好的结局。虽然1816年的离婚法被废止,直到1884年才重新立法,但是分居是允许的。伯纳尔?施那普对1837年(因为从这一年才开始有统计记录)至1914年间合法分居的特点与演变过程进行了研究。
  他发现分居案件并不多,即使在1880年前后的高峰期每年也只有大约4000宗,或者说每1000个婚姻家庭中只有13个分居。但是在1851年颁布了一项对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令后分居的比率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以前经常被中产阶级使用的那些程序现在被下层社会所采用。1837年至1847年期间,所有的离婚申请中只有24%来自于“工人、仆人或者家庭主妇”,但是到了1869至1883年,这一数字飞速上升到了。而且分居好像成了女性的一种习惯,女性提出的申请占到了86%以上,最高时达到93%,而且大多数是年龄比较大、结婚多年的女性,基本上都是母亲。通常她们并不是因为实在难以忍受丈夫的通奸行为而被迫走上这条路的,“这些申请分居的女性是因被虐待而心灵破碎,而并非被丈夫所欺骗。”分居现象在法国北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比较常见;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人分居的比率也相对要高。总之,与离婚一样,它成了现代化的一种标志。离婚率的地理分布情况与分居是一样的。达洛兹的法律词典最后为分居的理由加了这样一条注释:判例法是改变道德观念最好的指示器。

冲突方式(5)
离婚具有相似的特征:同样的分布区,同样是女性占绝对优势(80%的比率),同样的理由(在1900年因遭到体罚或者受到心灵上的压迫而提出离婚的占77%)。然而离婚在中产阶级中所占的比率比分居的要稍微高一些。办公室职员和专业人士提出离婚申请的人数比提出分居的要多。作为大革命的一个产物,离婚(1792年首次合法化)在城市女性中相当普遍。博纳尔和极端君主制主义者对此进行激烈抵制,并于1816年成功废止了这条法令。后来,激进分子,比如阿尔弗雷德又一次使离婚成为婚姻生活的一个主题。在激进分子与机会主义者的共同努力下,准许离婚的法令于1884年重新颁布。丈夫与妻子间的高度不平等性是肯定存在的。丈夫可以引用他们的妻子接到的和解信作为证据,而妻子却不能用她们的丈夫接到的同样的和解信作为证据。如果妻子骂丈夫“社会渣滓、下流坯子”,就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而丈夫侮辱妻子为“母兽或大母猪”却不可以成为女性提出离婚的证据。1904年通过了一条法令,承认离婚者和与其发生通奸行为的人结婚是合法行为;接着在1908年又出台了一条类似的法令:合法分居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请并准予离婚。离婚法因而变得更加自由化了,但对于以保罗?布尔热为首的保守主义者来说是一个打击。尽管受到天主教徒的阻挠和反对,离婚还是变成了人们生活中可以接受的一部分,虽然真正离婚的人还很罕见——1913年只有15000人被准许离婚。除此之外,离婚还被认为对人们认为婚姻不可分割的传统以及丈夫和妻子寻求爱情和追求幸福与相互谅解的权利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婚姻自由这一观念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得以加强,尤其对于当今社会来说,婚姻就是一个自由合同。
  在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达到这一高度之前,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已经有了相当显著的发展。在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已经在与教堂脱离关系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更为重要的是,女权主义者及其同盟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慢慢地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从克莱尔?德梅尔和乔治?桑德(她的处女小说《印地安娜和莱利亚》的主要观点是赞成离婚的)到玛丽亚?德莱梅和于伯丁?奥克拉特,这些女权主义者都强烈呼吁女性要把离婚进行到底。尤其在法兰西共和国初期许多机构的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时候,这些女权主义者的呼吁显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873年,莱昂?里歇出版了《离婚》一书,而此时,旧的道德手册仍在发挥着巨大的威力,被那些不忠实的丈夫们爱不释手地翻阅。《离婚》一书的出版加速了重新修订《民法》的步伐。1880年,奥林匹?奥多尔德和玛丽亚?马丁成立了一个离异者朋友会,她们还办了一份报纸——《解放者》。从1880年至1884年,女权运动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然而在世纪之交,为了防止由于两性之间的不平等而使离婚成为男性强有力的武器,女权主义者显然对这一问题提高了警惕。玛格利特?迪朗在她的《福隆德运动》一书中曾有这样一句话:“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对爱情失去兴趣。”她对夫妻中只有一方提出的离婚提出警告,指出其中的危险性,它很可能会成为其中一方为了抛弃因衰老而失去吸引力的配偶而利用的工具,从而以此来为自己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女性由于自身地位低下,自然而然会要求获得免遭抛弃的保证;要为她们提供保证就要对《民法》进行全面修订。1880年4月6日,巴黎第十五郡市政厅里正在举行一个盛大的结婚典礼,于伯丁?奥克拉特突然闯了进来,她向新郎和新娘说了这么几句话:“亲爱的同胞,你刚才已经在一个代表法律的男人面前发了誓,但是你说的诺言没有任何意义。与男人平等的女人,不欠他什么,不必去顺从他的意志。”在听她讲这些话之前,另一个世纪已经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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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形象(1)
作为家庭和社会的首领,父亲主宰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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