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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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 第7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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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强迫村民交付。但是,结果适得其反:海军于 11 月 4 日到达;5 日,
农民向他们宣战。
这场运动不仅复杂,而且也比多数农民风潮和暴动组织得好(这或许足
以说明为什么它能持续如此长久)。湖清的村民从 1922 年开始就被迫在当地
民团服役,与其他地方的村民相比,训练和装备较好——至少不更差。暴动
的领导人林克祖正是湖清乡民团的指挥官。林聘请了几个保定军官学校的毕
业生来训练民团,并且招纳了一群土匪,预付了两个月的饷,以换取他们许
诺在前线效力。12 月 21 日晚,湖清的农民已有准备并得到增援,以 10∶1
的数量优势进攻了长乐县衙门。负责守备县衙的海军部队迅速逃窜,丢弃了
武器弹药,也抛弃了县长。
初步的成功使造反者过于自信。他们捣毁了海军安装的两座泵站,并要
求海军从此离去。林克祖宣布地方自治,并干脆接管了整个长乐县的政府机
构。他掌握了全部税收以满足他的军事开支;保留并征收两个月前他曾谴责
的鸦片税,并解除了开设鸦片馆和赌场的限制。长乐县其他乡的居民,原先
并不交附加税,对被迫为与他们无关的斗争提供资金不满。此外,被雇用的
土匪释放了刑事犯,并拦路抢劫难民。冲突随之发生,而在当局派兵增援的
关键时刻很快又演变为乡际战争。1932 年 2 月,一个敌对的乡——后山乡俘
获了林克祖并把他交给当局,遂被处死。28 日,海军进攻湖清,并给来焚毁
湖清村庄的后山居民以有力的支援。到 3 月底恢复平静时,有 40 个村被夷为
平地,7000 多人无处安身。1932 年农事季节,在湖清与后山之间有一个宽阔
的未耕地带;但没有人敢冒险去耕种那些沿敌方领域的土地。
长乐骚动的复杂性和组织是罕见的,但结果却因一些毫不罕见的弱点而
招致失败,这些弱点是:未能保持对土匪的控制,而他们的帮助起初是很有
价值的;为对付当局的反攻(尽管这一反攻来得很迟)而采用征收新税的办
法不得人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邻村之间缺乏团结,它们的利益相
悖,从而使他们在镇压到来时相互对立。①初级运动与复杂运动相比,初级运
动指向农村中的少数人(最富有的)。但是,除少数情况外,劫掠者们并不


② 贝克:《与中国的饥荒斗争》(未刊文稿,1943 年),第 147 页。
① 长乐事件在下列材料中有详细叙述:美国国务院档案 893。00PR 福州/47(1931 年 12 月 4 日);/48(1932
年 1 月 13 日);/49(1932 年 2 月 10 日);/ 50(1932 年 3 月 7 日);/51(1932 年 4 月 4 日);/52(1932
年 5 月 4 日)。与 此相反,四年后受到指责的长乐放债人的做法并未引起骚动:《东方杂志》,第 33 卷
第 10 期(1936 年 5 月 16 日),第 111—112 页。



找富人本人,只是要他们的财产,特别是他们的粮食。在发生饥荒时,他们
常常只不过去富人家消除饥饿的痛楚。诸如“吃大户”或“向富民坐吃”的
说法,在几乎涉及每个省的调查和报告中都不时出现,从受养蚕危机影响的
浙江和江南,到像安徽和河南这样较为贫穷的省份莫不如此。
一些极不完整的资料显示出频率极高的抢劫事件(“抢米风潮”)的一
些概念。一个经济情报机构记载 1934 年 64 起劫案如下:浙江,28 起;江苏,
19 起;四川,5 起;安徽,4 起;河南,3 起;陕西,3 起;广东,2 起。①
这些案件约 3/4(64 分之 47)发生在号称富省的浙江和江苏,因为这项调查
主要是根据上海和南京报纸所提供的资料。另一份报告提到仅在 1934 年夏季
就发生了 26 起抢劫(7 月 1 日—9 月 11 日),②但只提到四个省(浙江,14
起;江苏,5 起;安徽,4 起;河南,3 起),它们都极易为南京的报纸所报
道。仅仅邻近上海的一个县(浙江嘉兴),就是所记载的 26 起事件中的 6
起的发生地。一个最后的例子不仅表明了我们所使用的统计数据的非典型
性,而且也表明劫案极为频繁:仅无锡一县(江苏),在一个月中,(1932
年 5 月 11 日—6 月 10 日),就记载了 25 起案件;此外,资料的编者指出:
他的资料所依据的当地报纸仅提到实际发生的劫案的十分之二、三。③
另一种相对严重又不很短暂的事件是流动性抢劫。多达几百甚至上千的
饥民,每人带一个布袋,从一个村到另一个村夺取粮食。④有时他们自己组成
穷人的团体:“穷光蛋会”、“饥民团”或“吃大户”⑤
但是,就大部分而言,抢米和闹风潮是典型的初级运动,范围和持续时
间都有限。春天,在两次收获之间的过渡期,几百或甚至只有几十人(有时
只是一群妇女、老人和孩子),会外出抢劫一个地主、一家商店、一座仓库
或一条舢板,以获致几天的口粮。警察或当局干预时,有时把口粮分给他们,
好让他们更快散去。⑥偶而治安力量也会开枪,但这不是通常的方式。原则
上只有当饥饿的农民被迫“铤而走险”(为求生而当土匪)时,才进行镇压。

这些偶然性的抢劫者们尽力使自己与职业性土匪区分开来。有时他们因
处于极为困难的境地,竟向县长请愿,要求允许他们抢劫;或者他们会跪在
被他们抢夺的地主面前,乞求原谅他们一时被迫采取的过激行为。许多抢劫
者小心地把他们的盗窃限于食品,而有些人切望给地主及其家人留下足够的
食品,使他们不致因此挨饿。②

特征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辑,第 1032 页。
② 《中华日报》,1934 年 9 月 12 日,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卷,第 1031—1032 页。
③ 《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 1 卷,第 423 页。
④ 涉及河南和湖南的事例载《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卷,第 1030 页。
⑤ 涉及河南、湖北、安徽和江苏的事例载《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卷,第 1033 页;涉及四川的事
例载《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卷,第 1029 页。
① 关于四川东部事例,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3 辑,第 1029—1030 页 (军阀杨森的军队派去镇
压沦为土匪的饥饿农民)。
② 参看 1932 年 6 月无锡的一个事例(《新创造》,第 2 卷第 1 — 2 期(1932 年 7 月),引自《中国农村经
济资料》,第 1 卷,第 428 页)。





上面所分析的自发的农民运动表现了三个主要的特征。③第一,在农民
中,阶级意识淡薄,这一弱点可由指向富人的社会运动较少及其传统性来说
明。佃户们通常单独对地主采取面对面的行动,而实际上他们在相互竞争时
才这样做。佃户们可以完全不因小事依靠留在村里的地主,但他们却因土地
而有赖于地主。佃户之间为获得或保持一块使他们的家庭得以生存的土地而
进行的竞争,似乎比被剥削者之间的任何团结的感情更能敏锐地被感觉到。
拒交地租极少是一个或几个地主的佃户们集体决定的结果。较常见的是它们
是按需要而采取的个人行动。在地主或政府当局谴责这种拒付地租的情况
下,无力交租的说法通常更为准确——佃户在交租期限逼近时逃跑的许多例
子说明无力交租。①两家上海报纸在 1922—1931 年间所记载的 197 起涉及佃
户的案件中(见前),7 起是佃户在无力交租的绝望中自杀。②在这 7 个自杀
者中有的人就像债务人在债权人的门前自杀那样,可能为让无怜悯心的地主
或代理人丢失面子的愿望所驱使。但是,说得婉转些,这种行为事实上仍是
对剥削者表示敌意的一种间接方式。
在上流社会的代表中,最普通的目标是官员而不是地主。农民愤怒的自
发的取向使人领会到,中华民国的农民意识到政府的压迫甚于阶级剥削。在
这一方面,他们可能只是简单地继续帝国时代已有的③、后又进一步被军阀们
的胡作非为所加强的传统。政府体现了村外的世界,对这个世界村民们有个
印象,要抚养而无回报,这并非远离事实。
自发的农民运动的第二个主要特征是他们的地方主义。由于缺乏阶级意
识,有一种从属于某一地方社区的观念,这种观念超越了阶级的差别。村民
们想要保卫的正是这种社会地位上不纯的社区,以抵御外来的进攻和威胁。
不用多说,农民行动的地方主义已为纵向运动频繁发生所证实。由于当地人
所表现的对邻人或陌生人的敌意的准一致性,这些活动更像不同的民族之间
的战争,甚于社会战争。正如在一场民族战争(相对于内战)中,当然的敌
人不是该社区里的特权成员而是外国人,换言之,是不同社区的成员——或
者,甚至是整个那个社区。
即使没有纵向运动,农民为保护严格的地方利益,也会拿起武器。当一
个乡起来反抗军队的沉重压迫时,最迅速的平息办法是把这些士兵换防到邻
乡;在那里他们仍能胡作非为,对另一些村民造成损害。同样是这种不可侵
犯的利己主义支配着一个村的态度,在灾年它设法储存了足够的粮食,但拒
绝卖一点给邻村,哪怕那里的居民将会饿死。①在 1931 年长江大水后建立起
来的难民营中,农民愤怒地与那些仁慈的人发生争论,因为后者决定给已经


③ 我保留我在以前的一项研究中识别出来的六个特点中的三个:吕西安?比昂 科:《农民与革命:中国,
1919—1949 年》,《外交政策》,第 2 期(1968 年), 第 124—129 页。
① 乔启明在 19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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