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养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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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养成计划-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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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祭奠,待死者下殓后用火焚烧,以象征死者到了阴间仍然能享受阳世的生

    ①参见杨文龙、王岩《纸——晋中的一种丧葬纸扎》,载《民俗》1989年第5期。

    活。

    清代,四川巴渝地区、陕西华县等地流行一种丧葬习俗,名为“路引”。

    “路引”是死者赴阴间的通行证,民间认为,只有持路引入地府才能不受阎

    王小鬼的阻拦。“路引”是一张木刻印纸,上印有籍贯、姓名、年龄、出生、

    住址等等,要由治丧人将死者的情况一一填写清楚,纸上印有这样一段话:

    “尊奉佛法僧三宝,愿我佛大慈大悲,兹因大限已到,持此路引前往丰都阎

    罗天子殿前报到。伏愿怜悯,大施慈悲,度信士××极乐世界,不胜哀祷之

    至!”“路引”上面还盖有3个大印,一个是“阴天子印”,一个是“城隍

    印”,一个是地方衙署印。当人死,其家人在烧了“例头钱纸”之后,便把

    “路引”填写好,然后焚烧掉,以示死者顺利通过阎王殿。四川丰都为鬼城,

    是十殿阎王所在地,因此,该地出售的“路引”价格最贵。人们逢到此地总

    要多买几张,以送亲朋好友之长辈。

    清末宗月锄的《寓崇杂记》中谈及上海烧楼库丧葬习俗时指出:“架芦

    作屋,招亡者之魂以居之,名曰‘库’,……。”这句话一语道破用纸做成

    的纸屋、楼库、纸扎等物具完全是为了招亡者之魂,并借火之烟,使亡者之

    魂升天,或转世。它不仅保留着火崇拜信仰习俗的遗痕,而且也反映了**

    传统孝道和对繁衍子嗣的刻意追求。

    (四)清代宫廷丧葬习俗

    1。满族丧葬旧俗及其演变

    (1)火葬与燔化

    同东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一样,满族最初也实行火葬。火葬一般是在人死后的第二天在荒野中用木材将尸体焚化。火葬时,死者的子孙等族人聚集在一起,头戴白布为孝,宰杀牛马,或哭或食。两三日后即除孝。

    葬俗古朴粗简。清初,由于流动作战、迁徙无常,满族官民仍保持火葬的传统,对此统治者还有过明确的规定。据《清世祖实录》载,其制为:“和硕亲王薨,停丧于家,俟造坟完方出殡,期年而化(即火化);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停丧五月出殡,七月而化;固山贝子以下、公以上停丧三月出殡,五月而化;……官民停丧一月出殡,三月而化。”

    火化后的骨灰先盛在布袋或锦袋中,然后置于瓮罐(即骨灰罐)内,再埋于地下。为区别皇帝与他人的尊卑,皇帝的骨灰罐装在金或银制的宫殿式器皿内,称作“宝宫”。

    清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和世祖福临都是火化后再埋葬的。康熙时,随着满族统治者汉化程度的加深,火葬的旧俗逐渐停止,而代之以土葬。乾隆帝即位之初又下谕明令禁止火葬:“嗣后,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回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一概不准火化。倘有犯者按例治罪。族长及佐领隐匿不报,一并处分。”

    与火葬相关,又有所谓“燔化”之俗,即将死者生前的衣物器用、珠宝珍玩和以纸帛扎糊的犬马帐篷等冥器以火焚烧,用来送葬。这一习俗直接源自辽金时女真人的“烧饭”之俗,终清一代盛行不衰。清宫谓之“殷奠礼”。

    (2)剪发与留发放发

    满洲旧俗,家中长辈死后,晚辈男女在换丧服举哀之前,要先去掉冠饰

    (男)和发饰(女),并将自己的头发剪下一些,据说是为了表示以身相殉。

    剪发又称“截发”。其中男子因留有辫子,剪发时只将辫子剪短若干,故又

    称“去冠饰、截发辫”;女子无辫,只剪发若干,故常叫作“去首饰、剪(截)

    发”。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剪发的长短也有所不同。清人索宁安《满洲

    慎终集》载:“子为父母以辫横度至口角剪之;孙为祖父母稍剪二、三寸;

    妻为夫剪与肩齐,为公姑、为祖公姑俱稍剪二、三寸;……室女、嫁女俱不

    剪发;夫在军中其妻不剪发。”与死者关系愈亲,剪发也愈多。

    满族建国后,剪发习俗被纳入宫廷丧礼中,而且一直延续到清亡。如《大

    清会典事例》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初七日(顺治帝福临)崩,

    圣祖仁皇帝(康熙帝玄烨)截发辫成服。王以下文武各官,固伦公主、和硕

    福晋以下,宗女佐领、三等侍卫命妇以上皆成服,男摘冠缨、截发辫,女去

    首饰、剪发。”但已下嫁的公主不剪发。

    满族旧丧俗中又有服丧期间男子不得剃发的习俗。满族男子虽留辫子,

    但头顶四周多余的头发是要经常剃掉的。遇有长辈丧事则属例外,一律不准

    剃发。《满洲慎终集》载:“留发不论服之轻重,遇有服即不剃,服除发随

    剃之。此旧制也。”康熙时成书的《宁古塔纪略》说:“父母之丧,一季而

    除,以不剃发为重。”留发时间的长短也视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定,一般子

    为父母留发100天,孙为祖父母留发60天。此俗亦被清宫作为“祖制”加

    以继承。按清宫丧制,凡遇帝后之丧,不仅宗室男性不得剃发,即使文武百

    官和普通军民也必须留发百日,故当时有“百日不剃发”之说。违制者要受

    到极严厉的处罚。如蒋氏《东华录》载,乾隆时都司姜兴汉、知府金文、总

    督塞楞额等满汉文武官员,均因于孝贤皇后丧期内剃发而下狱,论罪当斩,

    后遇特赦才幸免于死。

    与男子留发相应,满族妇女在丧期中有放发示哀的习俗。放发即把头髻

    打开,使头发披散。按《满洲慎终集》所载,放发的惯例是:“子妇为公姑、

    妻为夫当时(即刚死)放发,殓后收起;每供饭即放发,至葬处收起;百日

    内至墓前即放发。仆妇同嫂为叔为弟当时放发,殓后收起即不再放。嫁女、

    室女皆放发,殓后收起。”放发也被清宫丧礼所继承。

    剪发、留发和放发都是满族丧葬中特有的习俗。究其原因,恐与满族特

    重孝道和受汉族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影响有关。

    2。清宫丧仪与禁忌

    (1)丧仪

    满清建国之初,宫廷丧仪比较简陋。康熙时,在学习汉族儒家传统丧礼、

    特别是明宫丧礼的基础上,清宫丧制初步形成,后又经雍正、乾隆两朝的补

    充始臻于完备。

    清史文献称丧礼为“丧仪”;皇帝的丧礼规格最高,称“大丧仪”。大

    丧仪的主要礼仪和程序为:小敛、成服、大敛、朝奠、殷奠、启奠、奉移、

    初祭、绎祭、大祭、除服、周月祭、上尊谥庙号、致祭、百日祭、祖奠、启

    行、谒陵、安奉等。具体过程十分繁杂,不容尽述。其中虽掺有满族旧俗,

    但基本框架与明宫丧葬礼仪相同。

    (2)禁忌

    清制,皇帝大丧,宫中及在京诸王均须守制(即居丧守孝制度)27个月。

    在此期间,对守制者有种种限制与禁忌。如不得悬挂门符,不得张灯结彩,

    不得婚嫁,不得同房生育,不得作乐,不得欢宴及男不衣红、女不簪花等等。

    总之要停止一切喜庆活动。皇帝大丧又是国丧,在京文武百官及军民,27日

    内须摘冠缨、穿素服,每日至大行(死)皇帝牌位前朝夕哭临两次。官员百

    日内不得作乐、嫁娶;军民百日内不得作乐,49日内不得屠宰,1月内不得

    嫁娶,27日内不得祈祷、祭神。外省各地官员,要自接到丧讯文诰之日起举

    哀、成服,停止办公3日,每日朝夕哭临。第4日照常办公;至27日后除

    服。

    又特忌红色。除服前27日内,除禁穿红衣外,又禁挂红旗;就连平常

    各衙门之间行文用的朱笔、朱印,也改用蓝笔、蓝印。即使是上报朝廷的奏

    章,也要在15日后方可改用朱印。

    凡此种种禁忌,违者严惩不贷。

    3。清宫陵寝与葬制

    帝王的坟墓称“陵寝”。满族**建立之前,无所谓陵寝;建国后,受

    汉族历代王朝的葬制影响,始有陵寝之设,并逐渐形成了一套陵寝制度。

    (1)堪舆

    按汉族帝王的惯例,每位皇帝从即位之日起,便派精通堪舆(风水)之人为自己选择建造陵墓的地点,即所谓“万年吉地”。据传统的风水迷信说法,山脉是龙的象征,又称“龙(蟹)脉”。根据不同的形状,山可分为祖山、宗山、主山等。而每一座山的各个部位,又象征着龙脑、龙尾、分龙、起龙、来龙等等。根据不同的土质与形势,地也有福地、吉地、凶地、绝地之分。

    人死之后,如选择乾坤聚秀、阴阳和会、低俗作品请删除砂水、山川壮美的福区吉地安葬,就能遗福子孙;反之,则降灾于后代。对于帝王来说,葬所选址的好坏更关系到国运的兴衰存亡,因此备受重视。

    清初,由于战争的关系,陵寝建设不可能十分讲究。太祖努尔哈赤的福陵(位于沈阳城东20里浑河北岸之石嘴山,俗称“东陵”)和太宗皇太极的昭陵(位于沈阳城北10里,俗称“北陵”),规模和豪华虽不及后来诸帝的陵墓,但二陵的陵址已是由堪舆者“卜地”而定的,均为依山傍水的“风水宝地”。满清入关后,陵寝的堪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如顺治帝的孝陵就是由钦天监官员林如预、杨宏量等人负责堪舆的;雍正帝泰陵的卜地由怡亲王允祥和总督高倬等主持。

    (2)陵制

    满清建国之初,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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