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圆明园大劫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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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圆明园大劫难- 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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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一八六0年十月二十四日北京。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訢;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
  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一、前于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于己未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一、再前于戊午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一、戊午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于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赏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纷纠。
  第四款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一、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一、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品,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一、戊午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候互换之后,无不克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母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一、戊午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该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候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英《北京条约》(2)
中法《北京条约》
  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一八六0年十月二十五日北京。
  今大清国皇帝、###国大皇帝切愿将两国不协之处调和,以复旧好,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和硕恭亲王奕訢;###国大皇帝特派内阁大学士世袭男爵葛罗为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敕公同较阅查核,俱属妥当后,即将所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国钦差大臣于己未年五月进京换约,行至大沽,该处武弁拦阻前进,大清国大皇帝甚为悔惜。
  第二款###国钦差大臣进京换约时,或于途次,或在京师,大清官员俱以相宜钦差之优礼接待,俾得任便称其职守。
  第三款从换和条约之日起,咸丰八年在天津所定之和约暨遗补之款,除现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应一一施行。
  第四款己未年在天津所定遗补第四款内载,中国赔补军需银二百万两,兹以删去;今复议定,赔补银共捌百万两。在此数内,已收到去岁粤海关缴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零。其余银两,宜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其交银之时,系三个月交一次,首次宜于咸丰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但所交之银,或纹银,或洋银俱可,其银应交###国驻扎中国之钦差大臣,或所派之员亦可,但限定于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盘现交银伍拾万两。将来###国驻扎中国钦差大臣暨中国大臣各派委员,会议定立如何交收银两,如何立定收单等事,再为妥定。
  第五款中国今所赔补之银本系为军需,又为法国商人及其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物件被百姓或烧、或劫。将来###国将此赔补之银,均公允分摊与被累之法国人;其银扣一百万两,派与法国民人及其所保护者,为补其害,或慰其苦,其余皆抵军费。
  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第七款从两国大臣画押盖印之日起,直隶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与别口无异,再此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立即施行,毋庸俟奉两国御笔批准,犹如各字样列载天津和约内,一律遵守如此。###国水,陆二军,俟在天津收银全五十万两。方能退出天津,屯占大沽、烟台二口,待至中国将所赔之银全数交清后,所有法国武弁占踞中国各地方均应退出境界。然任水,陆各大将军于天津扎兵过冬,而俟所定赔补之现银给清后,则撤大军退出津郡。
  第八款戊午年所定原约互换之日,所有法国屯于舟山之军立当出境,续约条所定应缴银五十万两缴清之日,除统兵官暂驻天津过冬谅不便即行撤兵外,应如第七款内所言,即驻津各军亦应离城,退至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各等处驻扎,俟续约所定赔补款八百万两全数缴清,以上各驻军再当扫数撤归。
  第九款亦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法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家眷,一并赴通商各口,下法国船只,毫凭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钦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十款戊午年所定之和约第二十二款内有错载之字样,即系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现在议定,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嗣后###国船只进口,俱按现在议定之数输纳。右续约于京师妥定,华、法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各画押盖印,于降生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即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
  

中英《北京条约》(3)

  注:本条款见《咸丰条约》,卷9,页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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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谴责“两个强盗”的罪恶行径(1)
1961年,法国文豪维克多·雨果从比利时返回暂居的盖纳西岛后,获悉英法联
  军焚掠北京皇家御苑圆明园,愤概不已。在回答常通信的巴特勒上尉有关提问时,
  他严斥“两个强盗”对这一人类文明奇迹所犯下的罪行。
  先生:
  关于英法两国对华军事远征,您问我有何看法。您认为这次征战显赫而荣耀;并怀善意看重我对此的评价。依您之见,在维多利亚女王和拿破仑皇帝的双重旗帜下进行的这场远征,可为两国共享的战功。您很想知道,我对这种胜利究竟持多大赞同意见。
  既然您要了解我的看法,那对此就答复如下:
  在世界的某一角落,曾有着一个人间奇迹:这个奇迹叫圆明园。艺术有两个本原:观念和想象;前者产生欧洲艺术,后者产生东方艺术。北京圆明园是基于想象基础上的艺术,而雅典巴特农神庙则是基于观念基础上的艺术,均有异曲同工之妙。一个近乎超凡之人民的想象力所能创造的一切,皆汇集于这座宫殿中。这非巴特农神庙那样单一而无双之作;幻想若有模式,那夏宫便是其巨型的样板。不妨设想一下,这座用尽笔墨也难以言状的建筑,尤如神奇的月宫,就是圆明园。那用大理石、玉石、青铜和瓷器建造这一梦想吧!用雪松把它架设起来,并饰之以宝石,裹之以丝绸;把它变成庙宇、闺房、城堡,并供奉诸神与鬼怪;将殿阁楼台涂彩、上釉、镀金,粉饰一新。调集那些具有诗人想象力的建筑师,把这一千零一夜、一千零一梦都体现出来吧!周围还要有各种花园、湖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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