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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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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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以在这方面,就要比一个最卑微的公民还更少自由。

但这种不公道却全然被人误解了,而仅此一点就足以使一个

不曾容纳其全体成员的公共团体的法令全部失效的。当所有

的贵族以他们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而出席大会时,他们这

时已经是单纯的个人,所以便很难影响到这种按人计票的表

决形式,因为在这里最渺不足道的无产者也可以和首席元

老一样。

由此可见,除了如此众多的人民由于投票时各种不同的

分配方式而产生的秩序之外,这些分配方式的本身也并不能

归结为是无关重要的形式;其中的每一种,对于当时使得人

们之所以要选择这一方式的目的来说,都有其相对的作用。

这里无庸多谈细节,根据以上的阐述就可以得出结论说:

部族大会最有利于人民的政府,而百人团大会则最有利于贵

族制。至于库里亚大会,那里唯独罗马民众构成了其中的大

多数,它就只能有利于暴君制与险恶的用心;所以库里亚大

会便遭人非难,就连那些叛乱者们也都避免使用这种可能使

自己的谋划过份暴露的办法。毫无疑义,罗马人民的全部尊

严唯有在百人团大会里才能充分表现出来,唯有百人团大会

才是全体的;因为在库里亚大会里没有包括乡村各部族,而

在部族大会里又没有包括元老院和贵族。

至于计算票数的方法,在早期罗马人中间就像他们的风

尚一样地简单,虽说还不如斯巴达那么简单。每个人都高声

唱出自己的一票,由一个记录员依次把它们记下来;每个部

族中的多数票便决定了本部族表决的结果,各部族间的多数

票就决定了人民表决的结果;库里亚和百人团也是这样。唯

有正直在公民中间占有统治地位,人人都耻于公开地投票赞

成一种不公正的意见或一个不体面的臣民的时候,这种办法

才是好的;但是当人民腐化而可以进行贿选的时候,那就适

宜于采用秘密的投票方法了,为的是可以用不信任来制止贿

选者,并且也可以给那些流氓无赖们提供一种不至于沦为卖

国贼的办法。

我知道西赛罗是谴责这种改变的,而且他把共和国的

灭亡部分地归咎于这一点。可是,我虽然也能体会西赛罗的

权威在这里所应有的份量,但我却不能同意他的意见。相反

地,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类的改变做得太不够了,才促成了国

家的灭亡。正像健康人的营养不宜于病人一样,我们也决不

能要求把适用于善良人民的同样的法律拿来治理腐化了的人

民。没有什么比威尼斯共和国的悠久的历史更能证明这条准

则的了;威尼斯共和国的影子至今还存在,就完全是因为威

尼斯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坏人。

于是,每个公民都被分给一张票,每个公民在投这张票

时都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同时,关于收票、

计票、比较数字等等,还确定了一些新的手续。但是所有这

些都未能防止负责这项职务的官吏们的忠诚不经常受到怀

疑。最后,为了防止投票的舞弊与交易,还制定过种种禁令,

而票数目之多却正好表明了它们的无效。

到了末期,罗马人就常常不得不乞援于种种非常的权

宜手段来补救法律的不足了。有时候,他们就假托神迹,然

而这种办法只能欺骗人民,却不能欺骗统治人民的人;有时

候,乘候选人还没有来得及进行阴谋活动之前,就突然召集

一次大会;有时候,因为看出人民已被人争取过去要参与为

非作歹的一方了,于是就一味空谈,把整个议程都消磨掉。然

而野心家终于规避了这一切。可是,最难于置信的却是:在

这样的流弊泛滥之中,这么广大的人民,幸而赖有他们那些

古代的成规,竟从未停止过选举行政官、通过法律、审判案

件以及处理一切公私事务,而且几乎和元老院亲身做起来是

同样地轻松顺利。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当人们不能在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确定一个严格的

比例的时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原因在不断地改变着它

们的比率的时候,于是人们便创立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这

一机构并不和其他部分一道构成共同体,但它能使各个项目

恢复正确的比率。它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是在君主与

主权者之间,或者如果必要的话,同时是在这两方面之间,形

成一种联系,也可以说是一个比例中项。

这个团体,我称之为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

护者。它有时候可以用来保护主权者以对抗政府,就像人民

的保民官在罗马所做的那样;有时候,可以用来支持政府以

对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会议在威尼斯所做的那样;并且有

时候,又可以用来保持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平衡,就像监察

委员在斯巴达所做的那样。

保民官制决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不应该具

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但也正好是在这一方面,保

民官的权限才最大;因为他虽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却可以禁

止一切事情。作为法律的保卫者,它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

制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这是我们很明显地

可以在罗马看到的;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视所有

的人民,但他们却不得不在一个平凡的、既无占卜权又无司

法权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头来。

保民官制如果控制得高明,可以成为一个良好体制的最

坚固的支柱;但它所具有的力量只要稍微多一点,就会颠覆

一切的;至于软弱,那却不是保民官制的属性了,只要他真

有了权力的话,那就绝不会少于他所必需的权力。

当保民官篡夺了他只能作为其调节者的行政权的时候,

并且要行使他只能是加以保护的法律的时候,则保民官制

就会蜕化为暴君制。在斯巴达还能保持它的风尚时,监察委

员的庞大权力是不足为患的;但在腐化开始之后,那就加速

了它的腐化。被这些暴君们所杀害的阿基斯,终于由他的继

承者复了血仇;监察委员们所犯的罪行与所受的惩罚,同等

地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于是到克里奥门尼斯之后,斯巴达

就再也无可称道了。罗马也是经历了同样的道路灭亡的;而

且保民官以法令所篡夺的过度的权力,靠着原是为了自由而

制订的法律的帮助,最后竟成为那些摧毁了自由的皇帝们的

保障了。至于威尼斯的十人会议,则它是一种血腥的法庭,

它对于贵族与对于人民是同样地可怖;而且当它堕落之后,它

远不是高尚无私地在保护法律,反而只是在暗中进行那些骇

人听闻的勾当。

保民官制,正像政府一样,会随着它的成员的增多而削

弱。罗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人数是两个,后来是五个,他

们还希望把这个数目再增加一倍;而元老院也就让他们这样

做,元老院料定他们会彼此掣肘的,后来的情形果然不出所

料。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方法

——而这样的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

——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

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也不应该太长,以免使

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使人能

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

这种方法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不便,因为正如我已经说

过的,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后也不

会损害体制;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因为一个

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发,

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的。

第六章 论独裁制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

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

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

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

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

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

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

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

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

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况之下,

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

个最值得信任的人。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

方式进行。

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

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于是,

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

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

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

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

国家不至于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就

是消灭;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却不能使之发言;他

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

立法。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种庄严的仪

式授权执政官来保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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