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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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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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到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

神明的吧。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

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

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在我看来,这里正是很好

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

但是犹太人,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继而又臣服于叙

利亚的国王,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而外决不承认任何

其他的神;于是,这种抗拒就被认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

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

到过的,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没有见到过任何其他的先

例。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

律;因此,除了奴役一个民族而外,就决没有别的方法可以

使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而外,也决没有别的传教士;而

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征服者的法律,所以

在谈到改变宗教崇拜以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远不是人类

在为神而作战,反而正像荷马的书中所说的,倒是神在为人

而作战;每一方都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并且要偿付给神以

新的祭坛。罗马人在攻占一个地方之前,先要召请该处的神

退位;当他们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塔伦土姆人

的时候,那是因为这时候他们认为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

神,并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臣服礼了。罗马人把自己的神

留给被征服者,正象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被征服者一样。

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周彼得奉献一顶冠冕,通常便是罗

马人所索取的唯一贡品了。

终于,罗马人随着他们的帝国一起也就扩张了他们的宗

教崇拜和他们的神,而且他们自己还常常采用被征服者的宗

教崇拜和神,并对于两者都给予城邦的权利;于是这个广大

帝国的各民族才发现自己不知不觉地已经有了大量的神和宗

教崇拜,而且到处差不多都是一样的。这便是何以在当时的

已知世界中,异教信仰终于成为了唯一无二的宗教。

耶稣便是在这种局势之下出来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的

王国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的体系和政治的体系,从而使国

家不再成为一元的,并且造成了那种永远不断地在激荡着基

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可是既然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那

种新观念永远不能为异教徒的头脑所接受,所以异教徒就

总是把基督徒看作是真正的反叛者;他们认为这些伪装恭顺

的反叛者,只是在窥伺时机想要自己独立作主人,并且想要

狡猾地篡夺在自己力量软弱时所佯为尊敬着的那种权威。这

就是宗教迫害的原因。

异教徒所惧怕的事情终于来临了。这时候,一切就都改

变了面貌。谦卑的基督徒改变了他们的语言,而不久我们便

看到这个所谓另一个世界的王国,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之下,

竟然变成了这个世界上最狂暴的专制主义。

可是,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君主以及公民的法律,结

果这种双重权力就造成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

得基督教的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永远

也无从知道在主子与神父之间究竟应当服从哪一个。

也有过许多民族,甚至于就是欧洲或欧洲邻近的民族,曾

经想要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但是都没有成功;基督教

的精神到处都获得了胜利。神圣的宗教崇拜始终是、或者重

新变成是独立于主权者之外的,并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要

的联系。穆罕默德具有很健全的眼光,他把他的政治体系联

系得很好;而且当他的政府形式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

治下还继续存在的时候,这个政府确乎是一元的,并且非常

之好。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昌盛了,开化了,文明了,柔

靡而又怯懦了,于是他们就被野蛮人所征服;这时候,两种

权力之间的分裂便又开始了。这种分裂,尽管在回教徒那里

比起基督徒来并不那么显著,但仍然是存在着的,尤其是在

阿里的教派里;并且在有些国家,例如波斯,则这种分裂至

今还可以被人察觉。

在我们中间,英国国王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了,沙皇

也已经这样做了;但是他们采用这个头衔与其说是使自己

成为教会的主人,倒不如说是成了教会的大臣;他们所获得

的与其说是改变教会的权利,倒不如说是维持教会的权力;他

们在教会里并不是立法者,而只不过是君主。凡是在教士形

成为一个共同体的地方,则教士在其自己的部门之内就是

主人和立法者。于是,在英国、在俄罗斯也和在其他地方一

样,便有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者了。

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之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

能很好地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他竟敢于提议

把鹰的两个头重新结合在一起,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因

为没有政治的统一,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会很好地

组织起来。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

体系不能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要比国家的利益更强。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

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

 

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很容易反驳

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

任何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反之另一个则主张基

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我们可以向前者证明,从

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又可以向

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

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为了使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

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混的宗教观念再稍加明确一下。

宗教,就其与社会能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

还是特殊的关系,——也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

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

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

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

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

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

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

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而外,

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

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一切原

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

神圣权利。

还有更可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

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屈服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并

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便是如此;

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称

它为牧师的宗教。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

的、反社会的权利。

从政治上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则它们各有其自己的缺点。

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如果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

那简直是浪费时间了。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

的;凡是使人们自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

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

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

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

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下,人们除了

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别的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

有任何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

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也就

是把他供献给了神的震怒:Sacer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然而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

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

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

变成为排他性的与暴君制的时候,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

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唯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

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

圣的行为。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

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之有害的。

于是剩下来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也就是基督教

了,——但并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

和今天的基督教是全然不同的。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

正的宗教,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识到大家都

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

体的。可是这种宗教既然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就

只好让法律去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力量,而不能再给它增加

任何别的力量;因此特殊社会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就不能

再起作用了。更有甚的是,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

国家,反而使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一切事

物那样。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这更加违反社会精神的了。

有人告诉我们说,一个真正基督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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