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锡山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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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锡山大传- 第1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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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
  通过上述措施,阎锡山将晋西23县(多不完整)6800余私商,强行废除。这样一来,使许多私商无以为生,甚至有的商人被逼得走投无路,愤而自杀。
  事实上,造成物价波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完全归咎于私商。尽管阎锡山废除了私商,但是,晋西地区的经济并没有因此而好转。恰恰证明阎锡山废除私商的做法是有悖于经济法则的。
  第三,要求合作供销,垄断市场。1943年春,阎锡山将各县经济管理局,一律改组为县合作供销社,统制商业,管理市场。
  由于私商的废除,各县合作供销社自然而然地全面控制了市场。首先通过负责商品流通的便利条件,垄断了零售市场。并通过商品类别,分设棉布、百货、杂货、副食、文具等门市部,垄断了零售贸易。接着,与粮食调节处结合,控制了粮食市场。又与平价购销处结合,垄断了采购批发业务。此外,合作供销社还开食堂、旅店、澡堂、理发店、照相馆等,将服务性行业也包揽了。 。。

一、“克难”求存(7)
随着合作供销社业务的扩大,在县以下较大的村镇,设置合作供销分社,按村镇市场的供需情况,分设若干专业门市部,或一个综合门市部,控制乡村零售贸易,并管理乡村服务行业。
  不仅如此,合作供销社还通过供销业务,控制当地的手工业生产。合作供销社专门设置手工业生产管理社,负责管理各种手工业生产,从生产到产品的销售均置于其控制之下。手工业生产管理社首先根据手工业的不同行业,组织各业生产小组,如棉布生产小组、文具生产小组等,然后供给各生产小组原料,经成本核算后,接收其产品,不准各生产小组自行出售其产品。这种对各生产小组的管理办法,简称三定、二包、一管理,即定质、定量、定价;包供原料、包销产品;管理其生产活动。这样合作供销社便直接控制了手工业生产。
  手工业生产具有行业分散,人员庞杂等特点,尤其是在晋西,各县手工业生产者总计不足200人, 分散在20余个县,而要将其统一管理,亦非易事。结果,由于存在原料的供给,产品的接收等问题,仅数月,各生产小组因无法维持,相继停产。
  第四,别出心裁,发行“合作券”。阎锡山的“新经济政策”实施以来,不论成功与否,基本上没有什么阻力可言。但是,阎锡山也遇到了令其头痛的问题——缺少资金。
  本来阎锡山手中的法币就不甚丰厚,除支付军政费用外,还相继开设一些民用企业。而废除私商,首先需要一笔资金,接收产品。尽管在废除私商的过程中捞了一笔,但是,仍不敷支配。
  如何解决资金问题呢?发行晋钞吧,第3次晋钞刚刚回笼完毕,再发恐无信用,而且国民党中央明令禁止发行地方纸币。想来想去,阎锡山豁然想到自己曾提出的“物产证券”,于是决定由合作社发行“合作券”——“产物的收条”。
  起初,阎锡山计划由随部经济管理社,用合作券的名称,立一折子,不印票子,交产品买货,一律记入折子。但是,因立摺存帐太繁琐,遂决定由随部经济管理社印发合作券。
  合作券虽不是货币,但是一种有价证券。为保证印刷精美,防止伪造,阎锡山又决定由其印票机构——晋兴出版社统一印制。票面分1元、5元、10元3种,并印有县名。然后,由山西省经济管理局合作事业管理处发行。
  阎锡山为避免国民党中央的责难,以示合作券与货币有所区别,特规定了合作券的五条原则:(一)以一县为流通范围,一出县境,即不能流通,县与县间使用汇兑办法;(二)合作券是产物的收条,把“发行”叫做“开付”;(三)不使用金融机构发行,而用商业机构——合作供销社开付;(四)按各县生产情形及交易总额决定应印数量,决不多印;(五)不印辅币,由各收合作社自印5角、2角5分、1角三种“找零凭条”。
  阎锡山认为,合作券的开付,有一举多得的好处:一则可以鼓励生产,二则可以便利消费;三则可以补救货币上筹码的不足。
  为了保证合作券的顺利发放,阎锡山还颁布了《山西省各县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开付合作券办法》。规定合作券仅限于在原开付之合联社所属县境内购买物品;持券人如果向它县购买物品,或在它处有需用,得请求付合作券之合联社为之汇兑;合作券以日工为计算标准,每一日工折合作券为10元;合作券接受产物,须依据评定之价格,开付合作券;合作社必须收若干物,付若干券,不得将合作券移作另项开支等等。

一、“克难”求存(8)
根据上述办法,山西省经济管理局合作事业管理处,将合作券分发给各县合作社,然后通过接收产物向外开付,各县的粮食调节处,用合作券(记帐拨付)收购人民的粮食。而人民则用合作券到合作社购买所需的生活用品。
  因此,阎锡山自豪地说:“我新经济的灵魂,是扩大生产;而接收产物唯一的武器是合作券,可以说合作券是新经济制度的中心”。合作券不仅“可以鼓励人民无限制的发展生产”,而且由于“合作券是接收产物的收条,收一物,发一券,券物相等,不会贬值落价”。因为,合作券不受市场价格的影响,收物付券,收若干物,付若干券,产物的价值不变,合作券的价值也不变。所以,付出的合作券越多,接收的产物就越多,产物越多,国民经济就越繁荣,人民的生活也就越富裕。合作券在阎锡山眼里仿佛成了救世良方。
  那么,开付合作券的结果如何?广大晋西人民的生活是否因之而有所改善呢?事实却与阎锡山所想象的大相径庭。
  合作券的发行,既没有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也未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阎锡山让山西省经济管理局粮食调节处,用合作券向农民购买粮食,而且规定每石小麦15元,固定不变。当时合作券与法币之比为1∶2,即每石小麦为法币30元。可是,小麦涨价至每石法币40、50、60元时,而合作券价仍为15元。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用同等价值的粮食买不到相应的货物,农民不再将粮食交付合作社。后由于商品供给紧张,物价飞涨,粮食调节处才将粮价调整为,每石小麦合作券250元,不久,每石小麦涨价至法币4000元,但收购价仍为合作券250元。据统计,从1943年初至1945年7月,阎锡山共发行合作券700余万元,其中绝大部分用于购粮,共购得3万多石粮食。仅此一项,农民损失约法币5000万元以上。
  合作券在开付过程中,也遇到诸多问题。首先,合作券的本位不确定,势必引起定物价的混乱。阎锡山虽说合作券不是货币,只是产物的收条,但是,如何通过产物来定合作券的价格呢?阎锡山最初要用“虚本位”,确定合作券价格。不久改用“粮本位”,以粮价作比,把粮价固定下来,以稳定合作券的价格。但是,粮食价格因受市场、季节等影响,根本无法固定,合作券价格自然难以稳定。最后,他又实行“工本位”,即以生产一石小麦所需18个工,每工定为合作券10元。
  阎锡山以粮、工等作为合作券的本位,认为粮价不变,工价不变,物价即不变,合作券价就可以长久稳定下来。实际上,无论是粮价还是工价都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建立在这种本位基础之上的合作券价格自然也不可能稳定,势必引起确定物价的混乱。
  其次,接收物产,矛盾重重。阎锡山自嘘合作券能“辟开造产途径”,可尽量接收人民的产物。可是,阎锡山忽略了一个基本的经济现象,是否所有产物均适合社会需要?接收的产物能否全能推销出去?实行的结果表明,有的生产小组因原料、技术等因素,生产不出社会需要的产品;有的则盲目地生产过剩产品;有的则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低劣,可合作社还得全部接收。这样一来,更加剧了经济的混乱,一方面大量的过剩产品堆满了合作社的仓库,另一方面人民所需的用品日趋短缺,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一、“克难”求存(9)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阎锡山又成立了“平价购销处”,以法币向蒋管区采购日用品,调拨各县合作社销售。这虽然缓解了供需紧张的矛盾。可是,又出现了新的矛盾:用法币采购商品,用合作券兑换商品,而回收的合作券又无法兑换为法币,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采购商品。以后,只好在合作社设立“供销部”和“购销部”两个门市部,前者收合作券,后者收法币,由各县合作社自行调度。但这样做还是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合作社唯恐供销部把外来商品卖出去无法清理法币债务,将来货一律交由购销部出售,结果供销部依然是山货累累。
  再者,合作券常常“汇而不兑”。合作券的流通受县界的限制,一旦出县即不能使用。阎锡山为此曾制定了“汇兑办法,规定各县合作社按合作券与法币的比率,折合成法币,实行汇兑。但由于各县“券”、“币”比率不同,物价也不同,折算相当困难,时常发生“汇而不兑”之事。
  “新经济政策”是阎锡山在抗战期间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对于缓减战时经济困难起了一定的作用,比如用合作券曾收购了粮食3万余石。又如互助合作,实行专业化生产,在战时特定的条件下,不失为一项应急之策。但是,阎锡山的“新经济政策”从另一方面说,则给晋西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本来晋西经济基础就十分薄弱,人民生活就相当艰苦,“新经济政策”的推行,使人民生活更为艰难。
  台湾学者称:“新经济的实施,是从基层做起,由家家计划到村村计划,使人尽其力,力无靡费,所以在抗战中的山西,可以说无闲人,无穷人,人人皆有工作,人人皆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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