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杨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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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杨沫-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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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是个别村干部与县法院个别人在捣鬼。
  我对此也感到困惑不解。
  现在家属依然背着沉重的反革命分子家属的包袱,十分苦恼,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我希望省高院有关领导能在百忙中关照一下此事,予以公正处理。如万一确实不能平反,也希望能拿出让我们和家属心服口服的证据来。
  我坚信此案应予平反,并希望能在我的有生之年,尽早听到平反昭雪的消息。
  此致
  敬礼!
  杨沫
  1989年9月31日
  接着,母亲又在11月6日提笔给雄县县委、县政府领导去信,说明王汉秋的冤案情况:
  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的王雁来(又名王汉秋)是位爱国的上层士绅。抗日战争中,我和我爱人马建民及其他抗日干部曾多次住在他的家中,他虽是地主成分,但抗日积极,拥护共产党,并先后献出自己的全部土地。当有人怀疑他是否真抗日时,他为表###迹,曾砍断小指,送给马建民,当时我也在场,深为感动。从切身体会中,深知他确实是位爱国人士。但在土改时,却遭到批斗,(19)51年镇反时又被打成叛徒、反革命分子。(19)60年含冤病死在狱中。
  她的女儿王以云1985年找到我们。我们深知王汉秋的为人,曾为他证明,并给你县写信请求予以平反。1985年秋,马建民逝世,在向遗体告别时,雄县来的两位领导郭维城、梅庆元同志曾当面向我说,王的这个案子已经平反。我们听了非常高兴,深感贵县认真落实纠正冤假错案的负责精神。可是后来王的女儿多次找到我们,说她父亲的案子并未平反,并说县法院把王的案子报到省法院。我有些惊呆,一个村民的平反案,县里完全可以决定,为什么要上报省里?
  这件事,请雄县领导费心查处,亟盼早日落实党的政策,为无辜的群众平反,以实践郭维城、梅庆元同志的诺言。假如雄县法院无法解决王汉秋的冤案,必须经省法院才能解决,那么当年在艰苦的抗战期间,我们曾多次受到王汉秋全家的掩护和舍命相助,今天我作为一个作家,一个全国人民代表,有义务、有责任为王的冤案争取昭雪平反。
  是否需要到省里去反映?盼指教!
  母亲为这位抗日战争中掩护过自己的老乡所蒙受到的冤屈,而难过,而悲哀。她有点火了,感到有人在敷衍她,糊弄她。
  果然过了一年还是没有音信。看来,母亲的名气虽然很大,但人家并不认。中国讲究行政单位的级别,作家再有名也没用。
  时间一年年过去,此案毫无进展。
  对于一个普通农民来说,要想翻这个案实在困难重重。因为这起案子从1947年算起,已经过去40多年。即便是错案,按有关规定,凡涉及到镇反和土改运动中的案子,都不在平反冤假错案之列。
  何况原村干部极力反对,强调要保护土改和镇反的革命成果。
  因此,王汉秋的冤魂只好在“反动地主”的阴影下面继续哀号游荡。
  其实,十分区的很多老领导并没有忘记了这位农民。早在1987年原十分区政委旷伏兆在《严冬过后是春天》一文中就写道:
  为了团结开明士绅和农村知识分子等社会上层人士共同抗日,在分区抗联的领导下,建立了反攻建国同盟会,简称反建会。……小河岗村地主王汉秋入会后,断指写血书,表示抗日决心(见《星火燎原丛书之六》第153页)。
  同年原十分区地委副书记杨英在《艰苦的斗争岁月》一文中也提及王汉秋断指的事(见《星火燎原丛书之六》第177页)。
  更早的时候,1985年出版的《冀中十分区二联合县人民抗日斗争史料》第45页也清清楚楚说:
  1943年10月,马建民任十分区抗联主任,恢复各县抗联会,加强对社会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六联区小河岗王雁来(王汉秋)断指写血书致函马建民,表明反对妥协投降,坚决抗战到底。
  可法院方面不了解这些,也不认这些。他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轻易更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尤其是涉及到镇反和土改的案子,更非儿戏,母亲的一封信根本不起作用。
  所以,尽管把自己手指头切下来,要誓死抗日,紧跟共产党走的农民,全十分区就他王汉秋一个,全河北省恐怕他也是独一份;尽管数篇革命回忆录中都提到他王汉秋的名字;尽管母亲关注这件事,亲自出面为王汉秋鸣冤,却全没用,继续背着黑锅。
  拖到1994年夏,这个案子申诉快9年了,忐忑不安的母亲实在忍无可忍,只好给老首长,原十分区司令员,文革后出任过河北省委书记、河北省省长的刘秉彦写信求助。信中说:
  雄县老房东王以云(的)父亲王汉秋系我和马建民的堡垒户,王汉秋蒙冤致死,至今尚未平反,为此我给程维高省长一信(包括王以云本人申诉状),烦您代为转交,也许能起到一点作用。
  在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的我军将领中,刘秉彦是少数几位抗日时期参加革命的将军,战功赫赫。他对十分区老百姓的苦难遭遇也充满同情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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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为雄县农民王汉秋鸣冤(4)
刘秉彦立即给当时的省委书记程维高写信:
  维高同志:
  转来作家杨沫同志的信。虽然时过景迁,曲折若干年,但情况不会是假的。请批给有关部门去办。1942年到1943年冬,隐蔽活动,每人都有自己的保(堡)垒户。她的情况,我也了解,特此证明。
  握手
  秉彦
  8月30日
  次日,刘秉彦给母亲回信:
  杨沫同志:
  久疏问候,深以为歉。
  我们都经过冀中的血与火的生活,彼此都有过共同的“江东父老”。那里有多少沉冤未洗,难以推断。关于给王以云申诉情况的信,我已转给了维高同志,成否,固不可定,当尽力一谋也。专此奉告,顺问秋安。
  秉彦
  8月31日 石家庄
  程维高于9月10日批示省高院予以复查。1994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正式宣判王汉秋无罪。
  刘秉彦最先得知了这一消息,马上把判决书寄给了哥哥青柯,青柯立即告诉了母亲。80岁的母亲得知后眉开眼笑,高兴地说:太好了,真不容易呀!你赶快把情况告诉她们家人!有关材料也都复印了给她们寄去一份。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4)冀刑再终字第177号
  原审被告人王汉秋,又名王雁来,男,判决时年四十六岁,高小文化,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人。一九六○年六月病死于河北省第二监狱。
  原审被告人王汉秋反攻倒算一案,雄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反攻倒算罪判处王汉秋死刑,剥夺公权终身。经原保定地区专署分院审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院于同年十月三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一日以(57)刑一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王汉秋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之女王以云以王汉秋抗日战争时期为我党工作,土改前主动献出土地,原判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王汉秋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热爱祖国,曾掩护中###员及干部多人。一九四三年主动将自己大部分土地分给村中农民,原判认定暗暗分散土地避免斗争不实。王汉秋谩骂干部,说杀共产党,打邢福祥属实,但说杀共产党是针对个别人而言,而且事出有因,当时已分别据情对王汉秋进行了处理,原判又定罪处刑不妥。被告王汉秋拆分房户金秀花房上几块砖,砍分出的枣树枝子两个属实,原判认定拆王亮房上砖三百多块,在房上种瓜及强伐枣树两棵的事实查无证据,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汉秋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我党做过有益工作,土改前主动献出土地分给农民,土改中又被斗挨打,产生了不满情绪,有反攻倒算行为,但构不成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雄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本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三日核准令及(57)刑一字第683号刑事裁定;
  二、宣告被告人王汉秋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桂荣
  审判员  段增云
  审判员  陈国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长山
  从1985年4月开始申诉算起,这起案子历经9年零8个月。
  2004年10月4日,笔者去雄县采访王汉秋的女儿王以云,她现已81岁。老人对我说:
  抗战那阵,你爸妈常在我家里住。雄县一带一提你父亲马建民都知道。那时候特别残酷,通八路是要杀头的。当时在炕沿下有一地道口,情况紧急时,就钻入地道;情况不紧急时,就让老马换上农民衣服,背上粪筐,由我爹给护送到安全地点。每次你父亲来,我爹都要亲自送老远老远。
  判决书说他打人,完全是编的。人家哥儿五个,年轻力壮,我爹单身一人,能打他们吗?我爹是挨打的。其实,都是村干部背后指使的。他如果不打我爹,就不给土地证。
  唉,文革中可受罪大了……没少挨打、游街,非让我承认是地主,不承认就打。揪头发,拳打脚踢。最后实在受不了,要跳井,让孩子给拉住。我还喝过煤油和洋火盒上的皮儿(磷),几次寻死……
  说到这儿,81岁的王以云呜呜地哭了。
  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王汉秋也算是其中之一。在残酷的抗日战争中,十分区有一些干部经不住考验,成为可耻叛徒。如白沟区委书记郭刚、板家窝区委书记郑秀田、毛公寺区委书记张国昌、永清县县长贾树元等等都先后投敌叛变,疯狂追捕自己的同志。而他王汉秋,一个小地主,却比这些“共产党员”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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