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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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 第10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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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作为国家制度(形态)的*。它大致包括以下层次:(1)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专政是国体。(2)政体——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根本政治制度。(3)国家的主要政治制度,包括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除了人大的立法制度、选举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制度外,还包括“一府两院”的有关制度,即政府的行政制度,法院的审判制度,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制度等等。(4)政治体制中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管理制度、*参与制度、*监督制度、*集中制等。“制度是规则化的行为模式……*的各种制度都属于政治制度。它们同政治的主题有着公认的、直接的联系”。在*作为国家制度的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制度、一种国家形态”。
  三是作为公民权利的*。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政治*),涉及生命权、人格尊严权、言论*结社*出版等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男女平等权等权利;(2)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经济*和社会*),涉及财产权、劳动权、适当生活水准权、住房权、食物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家庭生活权等权利;(3)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前者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是一种法律上规定的或曰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能力后者是指公民实际上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能力,是一种由个人条件决定的实然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权利资格来自法律的赋予,法律面前人人享有,人人平等*行为能力来自后天的教育、培养和训练,受制于年龄、心智、健康、文化等主客观条件,具有诸多个性特征。权利之所以是*的重要内容,就因为“如果人们选择了*,人们就必须选择把一个彻底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制度化——这些义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们必须尊重他人的平等权利,并确保他人享用政治活动的共同结构”。在*作为公民权利的意义上,在“*是通过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现其真正的特定之善”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的权利”。*主义认为,*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人的解放过程,是使个人摆脱外在的束缚关系,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最终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文化解放和社会解放。这一解放过程,反映在*领域,可以表现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反映在法律领域,可以表现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3)
此外,*还可以解释为*价值、*理念、*程序、*方法、*作风、*机制、*原则等,但是本文主要集中讨论作为国家权力的*、作为国家制度的*和作为公民权利的*。
  (二)*的本质与实现形式
  是否承认*的阶级本质,是*主义*观与非*主义*观、尤其是与剥削阶级*观的本质区别。在*主义看来,区分*阶级本质的主要标志在于:*是少数人的*还是绝大多数人的*,是特权、资本占有者的*还是全体人民的*。在本质上,包括西方*在内的剥削阶级*都是少数人的*,是等级特权的*、资本金钱的*。*主义*观强调,社会主义*就是要彻底消灭少数剥削者统治大多数劳动人民的这种人类最不*的现象,让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掌握国家政权,真正实现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绝大多数人的统治;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权利,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正是在深刻揭示*阶级本质的意义上,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比任何资产阶级*要*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百万倍”。列宁不仅揭露了资产阶级*的本质,而且重视解决资产阶级*阶级本质与其实现形式、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分离的内在矛盾,强调国体与政体的统一、*与法制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进而建设人类更高形态的社会主义*。
  在我国,“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全体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和政治角色,决定并体现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真正人民“多数人的统治”的*本质。然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只能决定而不能取代实现*的具体形式、体制和机制。我国实行人民*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体现了社会主义*在政治本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上的中国特色和优越性,但历史经验表明,要把这种政治逻辑和政治本质上的优越性变为现实,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还要解决好社会主义*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
  早在20世纪初,列宁在分析当时资本主义制度内在基本矛盾时就指出,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就是腐朽的、垂死的、行将灭亡的资本主义。然而,经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近一个世纪的较量,特别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国家逐步完成了从政府放任的“自由经济”向政府适度干预的“统制经济”的转变,并相应地对其*和法治的许多实现形式、运作机制进行了改革、调整和完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生产力的发展,弥补了其政治制度的某些缺陷,挽救了其行将灭亡的命运。与此同时,在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优越性上基本停滞不前,忽视经济基础发展对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忽视社会主义*实现形式的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僵化的政治制度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发展,在其他一些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导致了社会主义在这些国家的失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4)
我们要把西方*和政治文明的本质与它们的实现形式、运作机制区分开来看待。我们要彻底否定、扬弃其阶级本质,大胆吸收、借鉴和学习其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尽管社会主义*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百万倍、千万倍”,但如果它的实现形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能适合国情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不能满足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就不仅会减损社会主义*本质优越性的体现和发挥,而且会在严重的时候与其他因素一起,导致执政党执政地位的丧失,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而西方*尽管在本质上是反动的、虚伪的、腐朽的和行将灭亡的,但如果它比较重视*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甚至学习社会主义*政治的经验,通过*、法治、政党政治、宪政等多种具体体制和机制的精巧设计,不仅可以延缓资本主义的灭亡,有时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资本主义及其*政治焕发某些活力和生机。
  实践证明,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优越,既要看它能否在本质上体现绝大多数人(全体人民)的统治,能否保障全体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当家作主;也要看它的*实现形式、运作机制、操作程序等能否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能否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能否从技术和程序上保障*的具体实现。*不仅是抽象的价值和原则,也是具体的权利和行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只有从本国国情出发,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把优越的根本政治制度建设与实现*价值、丰富*形式、完善*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权利、提升*层次紧密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本质的优越性与*实现形式的科学性、合理性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并发挥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
  *的功能及其局限
  近年来,在国人关于*(法治)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出现了两种值得注意的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宗教”,成为了“*迷信”。中华文明不适合选择*,而适合选择法治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应当走“咨询型法治”的道路。另一种声音认为,“*是个好东西”,因为,“相对而言,*是人类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在人类迄今发明和推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是弊端最少的一种;因为*是一种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保证人们的基本*,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体现人类的基本价值;因为*最实质性的意义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选择;因为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就没有现代化。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西方国家,对*的评判一直就有争论。例如,英国政治学教授约翰?基恩曾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过质疑:“当代多数人都说*是件好东西……请问*到底好在什么地方?”*在哲学上缺乏自信,“*也就不再可以理解为一整套不言自明、无须论证的程序性规范。*的合法性陷于深刻的危机之中”。
  两种观点或主张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但也有一些共同点。例如,他们观察*问题的视角都是中国背景的,都试图更好地解决中国的*政治建设和法治发展问题,都承认*或者法治存在许多优点也有某些局限。他们争论的焦点可能关涉一个基本问题,这就是以中国人的立场和眼光如何看待来自西方的“*”,如何理解*(法治)在中国所具有的功能?在制度形态和操作层面上,*历来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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