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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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 第1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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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与居民会议制度相比,村民会议制度对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的规定比较具体,主要有:(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因而,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形成的法律,都会要求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于有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所以,这种决策性公民协商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二是基层政府和各类自治组织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化的决策性公民协商往往不是制度化地运行,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运行的情况差别很大。决策性公民协商是基层*运行的重要机制,所以,公民协商要在基层*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最首要的就是要把决策性公民协商制度化地运行起来,真正成为决定基层自治事务的核心机制。
  第二,听证性公民协商。这种协商就是政府在基层社会举办的各种听证会。听证会必然与决策有关。但是,如果听证会是关于基层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种听证会还是应该属于决策性公民协商。因为,在实行直接*的基层自治体制下,如果用听证会来稀释公民直接参与的决策性公民协商,那就完全背离了基层*的原则和精神。所以,有些城市居委会在推进基层自治的名义下实行的所谓听证会制度,从根本上不是促进基层自治,相反是淡化基层自治。但是,对于基层*发展来说,听证会还是需要的。这种听证会主要围绕着与基层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公共政策或政府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管理措施展开的,体现了政务公开、公民参与和多方协商的原则。这种听证会实际上是政党、政府与基层社会公民之间的交流和协商,往往围绕着具体的政策或决定展开。在实践中,这种听证会常常会利用基层自治的会议机制来进行,如浙江温岭所创造的“*听证会”,就属于这种听证性公民协商。从理论上讲,这种公民协商是十分重要的,是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一起协商的重要机制,公民的利益和意见表达对基层政权的领导和决策具有直接的帮助。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或制度规范,所以,听证性公民协商不完全是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其是否举行以及如何举行,不取决于公民,而取决于基层政权。这样,听证性公民协商很容易变成基层政权提升其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工具和手段,公民在这种协商中应有的主动性和主导性比较弱,从而大大影响了听证性公民协商的*性和权威性。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7)
第三,咨询性公民协商。与前面两种公民协商的最大不同是,这种公民协商与决策无直接关系,主要用于征求大家意见或者集中大家的智慧,以发展公共事务,增进公共利益。最近几年在浙江省流行的“*恳谈会”,就应该属于这种类型的公民协商。这种公民协商涉及的议题往往比较长远和宏大,如关于经济发展的思路问题、公共财政的安排问题、社会治安的改善问题、社区文化的发展问题。这种咨询性公民协商,可以在政党与公民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以及基层自治组织中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展开。对政党或政府来说,它既是社情民意的了解,也是民智民心的聚合;对公民来说,它既是有序的公民参与,也是利益意见的表达。所以,这种公民协商在创造基层*空间的同时,也促进基层社会的沟通、协调和发展。可以想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种公民协商将会有更大的作为。
  第四,协调性公民协商。这种公民协商既不用于公共决策,也不用于民意表达,而是用于利益矛盾的协调,更多体现在公民内部、公民与各种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的协调与解决。通过这样的机制,利益冲突各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妥协,以达成某种共识,实现共赢。这种协商可以由政党或政府组织,也可以由基层自治组织、有关社会组织或公民自身来组织,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是自由的、非制度性的,往往是一事一议。如重庆市万盛区在2006年3月展开的“万盛区和平社区设置垃圾箱圆桌对话会议”,就属于这类的公民协商。协调性公民协商是一种直接通过信息、利益和意见的沟通,以消除信息不畅、不对称所产生的各种隔阂,从而在互惠共赢的原则下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形式。灵活运用这种公民协商,对创造稳定、有序与和谐的基层社会有积极的作用。
  上述四种公民协商,有的来自制度安排,有的来自基层社会的自我创造。在其中,公民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实践中,这四种不同类型的公民协商之间的边界并不清晰,常常混用,相互替代。这种相互替代,在模糊不同类型公民协商的同时,也模糊了基层*成长的方向。表面上,基层*生活因有多种形式的公民协商,而呈现出多姿多彩、轰轰烈烈的局面,但在用什么*形式解决什么问题,或者说什么样的问题该用什么*形式来解决这样基本的问题被模糊的条件下,公民正确运用和驾驭基层*机制的能力就受到影响。他们既不能无视眼前的*,但又无奈于这些*所可能产生的效果。所以,要使公民协商真正成为公民手中的政治资源,就必须让公民明晰地了解基层社会有几种公民协商机制可以运用,各种公民协商机制的功能分别是什么。明晰了这些,也就明晰了公民在基层*中的地位和拥有的政治资源,从而也就明晰了公民进行有序参与的空间、渠道和可能的影响力。因此,有必要将上述四种公民协商整理列表(见表1,略)。
  必须指出的是,基层*中的公民协商能否得到有效的发育和成长,除了取决于公民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之外,还取决于基层*建设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些公民协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从过去几年的发展来看,除了有关基层自治法律规定的决策性公民协商之外,其他形式的公民协商在空间上并不普及,在时间上也非永久,往往是某地某时的某个部门或某个领导的政治创新的产物。然而,实践证明,这些公民协商对推进基层*与促进社会和谐都是有效的*资源。所以,如何将现有的各种公民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并成为公民实现有序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未来基层*建设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的战略问题。
  综上所述,在中国这样规模巨大的社会中,*的建设和发展的合理路径到底应该是从上到下还是从下到上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道理很简单,在这样快速变革和发展的国家中,*不是为了*而存在的,而是为了人与社会实现共同的进步和发展而存在的。因而,*的真正需求来自人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这种需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人与社会发展更多的*空间;二是给人与社会发展更多的政治保障。这种要求背后的核心价值是:让*的成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积极的协调关系,既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又能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以,这种*的成长一定是渐进性的,其行动结构也就必然是组合性的,不可能是单项的或单线的行动。在这个组合性的行动结构中,基层*直接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以,基层*的活力对整个国家*建设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战略价值。随着中国迈入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时期,这种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更加凸显。基层*的主体就是公民,其使命就是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公共利益、监督基层政府、实现当家作主。中外的*实践都证明,多种类型的公民协商是基层*运行的有效形式。所以,建立健全公民协商体系,是中国基层*建设和发展的战略任务。这条道路,既符合中国努力塑造的渐进而有序的*发展道路,也符合以社会和谐促社会建设、以社会建设保和谐社会的社会建设战略。有了稳定、有序和充满活力的基层*,中国的*成长与和谐社会建设也就有了稳定的政治基础和广阔的战略空间。
  林尚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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