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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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 第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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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利益的实现,而人们政治利益的实现是经济增长所无法自动完成的。虽然在政治学上有所谓“李普塞特假说”,认为经济增长会带来*的发展(或者说经济增长与*成正比例关系),且不说这个“假说”在理论上本身还很具争议,即使有一些事实可以确证,那也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政治体系自觉或不自觉的调整、改革的结果,而不可能是经济增长自动实现的。而且,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在人们还不能解决温饱时,实现经济增长、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提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当人们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时,人们给予更多关注的可能就不是经济(或者说不单纯是经济),而会转移到政治等其他问题上去了。20世纪*十年代一些威权国家的政治转型就说明了这一点,在实现成功的经济增长后,相对的经济繁荣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极大地减弱了民众经济上的不安全感,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的焦点逐渐从物质上的改善转移到生活质量的提高,尤其是政治生活质量的提高,而这是威权政府难以满足的,从而产生了合法性危机。第三,作为合法性基础之一的有效性或者政绩,是政府公共政策的绩效,创造这些绩效的公共政策并不只是追求经济增长的经济性公共政策,而且还包括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等方面的政治性公共政策,以及实现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社会性公共政策,因此,仅有经济增长这一经济性公共政策的绩效,而在政治与社会公共政策方面无绩效,也会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绩效的评价,从而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而且,我们还必须注意,公共政策是一个复杂系统,三大公共政策之间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或互相促进的,如果没有政治与社会方面的有效的公共政策相配合,单纯靠经济性公共政策也是不可能长久地维持经济的高速增长的。第四,过分注重经济增长,注重“政绩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唯政绩主义”,这会导致一些对合法性有严重损害的行为:一些官员为了个人政绩,会出现“唯经济指标”现象,一切为了指标,一切以指标为转移,为了政绩而乱摊派,搞劳民伤财而难有实效的“政绩工程”,或者是只图眼前经济增长,而无限制地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虚报数字、欺上瞒下的“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现象。这些无疑会导致合法性的流失。第五,经济增长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来实现,而学术界较为公认的看法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一种“增量改革”,这种从体制外改起的“增量改革”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改革基本做到了在没有人的既有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社会经济总量的提高。这也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然而,“增量改革”总会转向“存量改革”,体制外改革总会转向体制内改革,而当改革进入体制内,对既有利益进行分配时,其难度和阻力会加大,引发的矛盾会更多,这些矛盾是单纯靠经济增长无法解决的。这些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协调和处理,不仅会影响到经济增长的实现,而且也会直接影响到政治合法性。第六,最重要的是,经济增长有其内在规律性和周期,一个社会的经济,不可能长时期保持高速增长。而且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一个国家对其国民经济的调控还会受到更复杂的国际因素的影响。如果把合法性的一切希望寄托在经济增长上,当经济增长受制于自身规律而不能实现时,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如何维护?有学者指出:把合法性与经济绩效挂钩必然会产生政治上的危险,一旦经济出现大的滑坡和危机,无论执政者是否有责任,都会导致合法性的丧失,最后引起政治统治的崩溃。这是一把“悬顶之剑”。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引以为戒。过去相当长时期,我国合法性的维持主要是靠意识形态和领袖的威望,这使得我们国家在经济上受到很大挫折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保持基本的社会和政治安定。而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曾经单纯注重经济增长,这样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冲击下,经济发展停滞下来,这些国家的各种社会矛盾很快就爆发出来,甚至出现了政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说明,把合法性全部维系于经济增长上,是十分危险。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5)
因此,那种认为经济增长了,政治上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一方面要努力实现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但也不能把合法性的一切希望都寄托在经济增长上,我们要努力开发其他的合法性途径。
  巩固我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措施
  单纯靠有效性或经济增长来保证合法性,其危险不仅在于一个政治体系很难在长时期内总是有很好的政绩、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而且也在于即使能够保证经济增长,也有可能陷入合法性的“政绩困局”而危及政治体系。既然合法性的来源包括绩效、意识形态、传统、法理、体制、结构、个人魅力等等诸多方面,我们就应该努力开发各种能够促进合法性的资源,通过强化多元化的合法性基础来促进合法性的稳固与成长。当然,鉴于有效性、规则制度、意识形态在合法性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对于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巩固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第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发展中大国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能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直接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意愿”。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增强执政合法性的最基本途径。一个不能发展经济、不能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政治体系,其合法性是极其脆弱的。我们党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正是抓住了合法性建设的最核心途径。发展才是硬道理,保持经济稳步增长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统治有稳固合法性基础的关键。当然,我们还必须注意,这里所说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这种发展中,经济增长尽管占有重要地位,但不是排他的,而应该是与政治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基本同步的。可喜的是,科学发展观已经引起执政党的高度重视,并已在实践中努力推行。其最重要表现就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提出“五统筹”的目标和任务,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十六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是对中国发展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我们要在现代化建设中努力贯彻。其实,从发展政治学的观点看,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增长,如亨廷顿就曾分析过,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目标包括增长、公平、*、稳定以及自主五大方面。我们不能把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增长,而应该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只有在这种全面发展基础上的有效性或政绩,才能为合法性提供稳固的基础。
  第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强化法理型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与支持。我们前面已经引述过李普塞特的合法性定义: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这一定义就特别强调了合法性就是人们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学术界早已公认,在当代社会,法理型权威是维护社会统治的最可靠权威形式,当代社会统治形式应该是一种法理型统治。按照韦伯的定义,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受命进行统治的”。也就是说,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被统治者对制度、规则的认同之上的。一个政治体系,如果能够建立起公众对其制度的认同与支持,那么,该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将是最为稳固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该体系下政府能否实现稳定的经济增长,公众都将相信他们的制度。这样即使经济停滞或经济绩效不好,人们也只是对特定的政府管理不满,而不会对这个国家的制度不满,人们也只是觉得具体掌权人有问题,而不会觉得政治秩序与政治制度有问题。这时如果有危机的话,也只是纯粹意义的政府危机,而不会有政治危机,也就是说整个政治体系是稳固的,最多只是政府领导人会因绩效不好而承担政治责任(这是*政治的正常现象)。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曾指出人们的政治支持对象包括政治共同体、体制、当局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是可以分开的:一个人可能不支持具体的统治者,但可能会拥护这个国家的制度与体制;或者一个人可能会不喜欢这个体制,但他可能会拥护自己的祖国这个政治共同体。比如,对一个美国和平主义者而言,小布什发动了伊拉克战争,那么他会对小布什不满(从而在下一次选举中不支持他或他所在政党的候选人),但可能不会对美国的整个政治体制不满。社会也不会因这种不满而陷入分裂,更不会因此而陷入政治*。所以,为了追求稳定的合法性基础,一个社会应该设法把这三者分开,而不能统为一体。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是可以把这三者分开的。当然,这有个前提,就是公众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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