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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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 第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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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按照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思路来提出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思路与科学合理的方案,并负责付诸实施。

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10)
第十,农民工问题解决的好坏与快慢,不仅决定着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而且决定着我国协调、健康、文明发展的进程与现代化进程。我们认为,“三农”问题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减少农民,而大量农民工流入城市或者进入乡镇企业务工,使得农民工可以摆脱土地的束缚;劳资关系的确立与延续,又使其可以真正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这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释放农村的劳动生产力,向乡村传递城市文明,并为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及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基本条件,从而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新变革和新农村建设。解决好了农民工的问题,便解决好了“三农”中的关键问题,也解决好了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产业升级问题和城乡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反之,则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甚至可能爆发巨大的社会危机。因此,农民工是从经济、社会、政治乃至文化等各个层面联结城乡的纽带,也是城乡协调发展与地区协调发展的纽带。抓住了农民工问题,也就抓住了现阶段中国发展的关键,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是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和加快推进以工业化、城市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进程的标志。
  三、解决中国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思路
  以上是在调查实践基础上从理论角度对中国农民工问题作出的基本判断,应当成为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政策思路的基本出发点。面对如此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任何轻视农民工问题或者不能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做法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后果,能否妥善地、全面地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将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巨大考验。因此,应当将农民工问题作为中国未来十年发展中的头等大事来看待,统筹考虑、综合协调、近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积极促使农民工问题得到较快、较好的解决,这是我国向健康和谐的、可持续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道路迈进的必要条件。
  第一,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必须更新思路,将农民工纳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确立科学合理的宏观思路与长远筹划。尤其需要打破现有的思维定势,不能再把农民工简单地等同于农民而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将农民工现象看成是一种长期固化的社会现象而对其权益受损视而不见,不能把农民工问题看成是农民工自己的问题而放弃政府与社会的责任,不能对农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估计过高而忽略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权益诉求,不能再强调财力不足而对农民工问题继续漠视,更不能继续在制度安排与政策实践中固守城乡分割、分治的思维模式。与此同时,国家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真正确立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的发展思路,在承认农民工的群体性、特殊性、过渡性等特色的同时,按照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思路来解决农民工问题,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步伐。
  第二,针对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过渡性,国家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应当有近、中、长期对应之策。农民工问题是中国当前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确实需要有应对之策,但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间一个具有过渡性色彩的特殊群体,其过渡期还需要20年左右(估计农民工的过渡期是一代人约40年,已过去了20年),最终必然由流动性强、身份不确定的农民工转变为具有稳定性、身份确定的市民或者农民。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统筹考虑并确立近、中、长期目标及相应的配套政策,避免由于过度短视而留下后遗症。近中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在于维护农民工的经济权益与安全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教育培训权、子女教育权与居住权;长期目标则应当是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进程的要求,确保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平等融入城市或者返回乡村、公平分享国家发展成果、平等参与*政治,以及在精神文化方面与流入地居民融为一体。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11)
第三,迅速完善相关法规,在确立农民工平等权益的同时,赋予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手段与有效途径。一方面,中央与地方政府均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与政策规制进行全面检查,凡有违反平等、公正原则而损害了农民工权益以及阻碍农民工顺利融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规定,均应当尽快加以修订;另一方面,应当按照平等、公正、共享等原则制定必要的新法规与政策,如劳动法颁行已逾十多年,已难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劳动用工形式,对农民工的保护作用缺乏,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就具有紧迫性。只有劳动法制健全,农民工的权益才能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到维护,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才可能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或雇主才能完全明了自己的责任。此外,户籍政策、就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教育培训政策、公共卫生政策等均有调整的必要。
  第四,打开城市(镇)大门,有序接纳农民工,并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实现土地承包权与市民身份的置换。国家应让有能力成为城市人的农民工首先成为市民。各地可以设置让农民工成为市民的标准或条件,建议标准或条件包括:一是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在城市中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二是农民工与所在城镇的融合程度,即在当地居住满一定年限;三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即有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稳定收入来源。这种标准的设定,既是对农民工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其提高自身素质,稳定心态,加快融入城市,也有利于城市人做好接纳农民工的心理准备与政策规划。与此同时,针对农民工非农化的现实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态势,国家应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通过赋予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实质权益,让农民工自主选择户籍身份置换,既保障农民工可以在满足规定标准或条件下完全融入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又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经营与规模效益。一种标准的确立意味着一种新的秩序的建立,农民工的发展将会因此而进入有序向上流动的通道。
  第五,规范用工制度,切实推行劳动合同制,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奠定稳定的基石。政府有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或雇主与所雇佣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雇主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规范化,并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工劳动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稳定基石。同时,要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积极推进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有让农民工融入劳动者群体之中,其个*益才能在转变为群体利益的条件下得到更好的维护。因此,政府扩大和强化劳动监察机构、监察队伍及监察手段,既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必要投入,也是促使劳动关系走向和谐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成本。
  第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与生命健康权,促进农民工公平地参与发展成果的共享。例如,迅速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各种政策限制与地域歧视,让农民工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且确保这种报酬符合分配正义的原则;健全劳动保护机制与劳动监察、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农民工的生命与健康权益不受损害。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应当尽快提高农民工的劳工成本,包括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通过确立平等的谈判与协商机制来确保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正常化,通过财税政策强势引导雇主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福利。农民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的提升,不仅能够直接提高数亿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购买力,进而改变我国经济过度依赖对外贸易与投资拉动的弊端,而且可以促使农民工素质得到提高,农村居民的民生问题获得进一步改善。因此,必须摒弃片面的劳工成本低优势说,代之以适度提高农民工的劳工成本(含工资、保险及福利),并促使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12)
第七,开放城市教育培训系统,尽快落实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权,在努力促使农民工素质得到提升的同时,实现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并向新兴工业化快速迈进。落实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权并非只是有利于农民工个人的事情,它实质上是国家发展与强国战略的需要。由于农民工素质的提高与国家的核心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政府培训农民工以提高其技能素质显然责无旁贷。因此,政府需要有农民工培训的专项投入,只有加大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农民工的素质才能得到提高,高素质的劳动者才能生产出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是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中国走向强国的必由之路。在农民工技能培训方面,输出地政府和输入地政府的责任是并重的。在农民工初次输出时,输出地政府的责任更大,输出之后则输入地的政府责任更大,中央政府应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并有专项转移支付补贴农民工输出地。而在农民工输入地,不仅需要开放城市教育培训系统,推进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程,而且应当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努力实现农民工就业的稳定。只有让农民工安居乐业,针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才能够收到实效。
  第八,明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按照分类分层保障原则为农民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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