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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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三卷-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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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提出一个既无法解答而又无从确定的问题了;或者

说,——假如我们愿意这样说的话,——各民族的绝对的与

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

但是,如果人们要问,根据什么标志才能识别某一个民

族治理得是好还是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个事实问题是

可以解决的。

然而,人们却根本没有解决过这个问题,因为每一方都

想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它。臣民们赞许公共的安宁,公

民们赞许个人的自由;一方宁愿财产有保障,而另一方则宁

愿人身有保障;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最严厉的政府,而

另一方则主张它是最温和的政府;前者要求惩罚犯罪,而后

者则要求预防犯罪;一方认为最好是被四邻所畏惧,而另一

方则更愿意被四邻所忽视;一方所满意的是金钱的流转,而

另一方则要求人民有面包。纵使人们对于这些以及其他的类

似之点都能意见一致,是不是这个问题就能前进一步了呢?道

德方面的数量是缺乏精确的尺度的,所以即使人们对于这

种标志意见一致了,可是在估价上又如何才能意见一致呢?

至于我,我总是惊异何以人们竟不认识一种如此之简单

的标志,或者说何以人们竟这样没有信心而不肯承认这一点。

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

荣。而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那

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因此,就不要到别的地方

去寻找这个聚讼纷纭的标志吧!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

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

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

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

最坏的政府。统计学家们,现在就是你们的事了;就请你们

来计算,来衡量,来比较吧。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

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

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

得越多;而且这里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

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

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

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

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

者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

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

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假如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

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

不可能有的。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

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

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

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

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

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

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

家在收缩了。就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

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

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

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

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

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

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

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

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

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

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

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

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

要加以解释。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

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

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

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

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

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

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

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

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

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

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

希望亘古长存呢?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

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

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

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

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

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

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

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

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

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体

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

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

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

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

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

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

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

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

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

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

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

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

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

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

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

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

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

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

,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有人会

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

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

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

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

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

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过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

情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

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

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

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还不算属民、外邦

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

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

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

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

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

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

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

府,也都曾有过类似的会议。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

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根据现有来推论可能,我以为这

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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