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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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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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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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保过班 7月9日—9月5日 59天 9800元 基础强化、案例法条综合提高、高分卷四、特训保过(2011年不过,第二年免费重读,只交800元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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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训班 8月30日—9月5日 7天 2980元 抛砖引玉  信息速递周末系列 系统强化班 3月19日—5月29日 176课时 3280元 渗透必考内容  获取司考精髓   考试、工作两不误 案例法条班 6月 4日—7月24日 128课时 2380元 点必考法条  融实务分析 模考点评班 7月30日—8月21日 56课时 980元 训练临场素质  强化临场技能 周末全程班 3月19日—8月21日 368课时 5680元 系统强化、案例法条、模考点睛、梯次推进、顺利过关
周末保过班 3月19日—9月5日 440课时 10800元 零基础强化、案例法条综合提高、高分卷四、特训冲刺、高分保过(2011年不过,第二年免费重读,只交1000元资料费)
★  特别说明:每个班次严格按照交款顺序从前到后排列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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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1年春节(2011年2月3日)后报班并缴费的按下列规定优惠:   1。老学员、团体(三人以上)、军转干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报名享受9折优惠;   2。高分卷四班和特训班两班连报优惠560元;其他班次三班以上(含三班)连报享受8。5折优惠;   3。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报大学生暑期精品班、周末全程班享受司考无忧1+1助学支持;   4。以上优惠不得重复享有。 二、凡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330分以上的考生,一律7折优惠。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将刑法第226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将刑法第293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修改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第27条) 
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刑法修正案第33条、第35条) 
修改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正案第47条)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第6条、第11条、第1条、第3条、第19条)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此,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11条、第12条)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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