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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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书-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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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奔了。
  东汉时,文学家蔡邕的女儿蔡文姬的第一个丈夫卫仲道死后就回到了娘家,后又在战乱中被南匈奴虏去,成为左贤王之妻。在其被掳的十二年,她先后生下了两个儿子。战乱平息之后,曹操做了丞相,曹操与蔡邕交情深厚,感慨老友无子女成欢膝下,女儿又流落异地,于是以重金将蔡文姬赎回,并亲自主持婚礼将其嫁给了董祀。蔡文姬连嫁三次也没有遭到非议,相反,她还因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的范晔纳入到了《后汉书·列女传》中。
  《孔雀东南飞》的女主人公刘兰芝,因与婆婆不合被丈夫逐出家门,回到娘家之后,又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在当时,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夫家逐出家门的女人再嫁,也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情。
  可以说,那个时期的中下层人家的妇女再嫁还是比较自由的。甚至那时的吕后、文帝、成帝、哀帝均会定时放出宫女,允许她们再嫁过新生活。
  三国时期,社会上对妇女再婚的看法承袭了汉代的宽松与理解。吴主孙权身边有个得宠的妃子徐夫人,她就是丧偶之后才被孙权看中的。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本是袁绍的儿媳妇,袁绍被曹操打败后,曹操见甄氏聪明贤惠,便为大儿子曹丕娶了她。
  西晋统一全国后,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跨阶层通婚、严明嫡庶之分。对孀妇改嫁问题,统治阶层更加频繁地赞扬贞节烈女,但在民间妇女改嫁者仍屡见不鲜。
  西晋后期,北方多个少数民族大规模南下,起兵作乱,整个中原地区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长达130多年的分裂割据、相互混战的动荡时期。这一时期内,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文化也停滞不前,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
  混战动荡的社会环境,却难以阻挡各民族的逐渐融合。由于北方少数民族性格粗犷、不拘小节,这一时期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来说比较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们普遍对妇女的贞节并不怎么看重,东晋时甚至出现了女子休夫的事件。至于那时妇女再婚,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千年坎坷再婚路(3)
到了梁代以后,南方地区儒家思想重新兴盛,统治者对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被慢慢地改变了。与此同时,北方地区即使在长期战乱时期,对妇女节义的宣传也从未停止过。
  到了隋唐时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高涨,思想文化空前繁荣,成为世界瞩目的“大国”。同时,由于北方少数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下来,因此隋代和唐朝初年,缠在妇女身上的重重枷锁总算稍稍松懈了下来。隋唐时期,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唐太宗还曾经颁布诏文,鼓励再婚。
  具有北方少数民族血统的唐朝皇室自身对女子改嫁曾经丝毫不在意。据《公主传》记载,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有二十九人改嫁,其中五人甚至嫁了三次。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经改嫁过。
  一言一行均为天下典范的皇室皆如此,民间更不必忌讳。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经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人们抛到脑后去了,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正统的知识分子也不拿改嫁说事儿。
  与此相对应的,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女子都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本是太宗的才人,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儿子寿王的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朝皇室公开的存在。至于朝廷命官、知名人物的再娶再嫁更是司空见惯。
  尽管唐代妇女再嫁并非难事,但对丧偶妇女再婚还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唐代法规中规定在父母、丈夫丧期嫁娶者要入狱三年。另外,虽然社会规范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节,但如果妇女本人愿意终身不嫁,唐朝法律予以保护,规定除父母、祖父母之外,任何人不得强迫守节女子改嫁,否则要入狱一年。
  妇女在唐朝的地位之高是空前绝后的,所以对女子再婚的宽容自然也空前绝后。但这种状况并没有维持多久,安史之乱以后,唐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大大加强,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的情况都绝迹了。
  中国古代上层社会对女子再婚的宽容仅仅维持了百余年,这在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上不过是短短的一瞬,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礼教的浓雾吞噬了。
  盛唐的辉煌之后,经过五代十国的混乱争斗,中国进入了无论是政治还是军事上都明显孱弱的宋代。宋代初期,社会上对妇女再嫁仍旧较为宽容。一度,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期的多年变乱,连唐末时期规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都不遵守了。太祖的妹妹开始嫁给米福德,守寡之后又嫁给了高怀德。
  社会名人中,大文豪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范仲淹的儿媳年轻守寡,正好他的门生王陶丧妻,范仲淹就把儿媳嫁给了王陶。王安石的儿子常常打骂妻子,夫妻俩性情不和,王安石便找了户好人家,劝儿媳改嫁他人了。由此可见,宋代初期皇室和民间的改嫁之风是依旧盛行的,直到北宋后期才逐渐式微。
  北宋年间,学术界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藐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点。但这一理论在北宋时期的影响并不大,程颐的侄子死后,他媳妇也改嫁了。但是,在南宋之后礼教之风日渐严厉。从那以后,再也没有皇室公主和亲王君主多次改嫁的记载,一般官宦人家的女儿再婚的也很少。

千年坎坷再婚路(4)
与之相对应的,《宋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大增加。早期的记入史书中所赞扬的列女都是各各领域优秀的妇女,相当于各行业中出色妇女的人物传记。但《宋史》之后,所谓的列女几乎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修史者似乎认为妇女唯一值得表彰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得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尽管如此,南宋的《列女传》中依稀还可以看见一两个改嫁的。著名女词人李清照,本来和赵明诚恩爱美满,生活幸福。后金兵南渡,赵明诚不久去世了,李清照又嫁给了张汝舟。婚后李清照发现丈夫人品低劣,做违法乱纪之事。李清照不堪与其共同生活,就将其告官。张汝舟被法办之后,李清照也因检举丈夫被判入狱两年,后因友人相救才幸免牢狱之灾。相比李清照的才华,人们对其后半生的悲惨改嫁遭遇更加关注。这一点,和蔡文姬相比,两个时代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其实,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开始了的。但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又是另外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在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时期还出现过回潮。但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渗透,并逐渐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比较特殊的时代。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中原和南方的百姓受到了空前的不平等待遇,与此同时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流传到了全国,让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出现了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后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后来这一习俗也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中。
  原本在汉族人的心里,叔嫂成亲属于亲属间相奸,是违背伦常的。而且元代法律中规定“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的限制,显然叔嫂成亲这一习俗与元代的法律出现了冲突。有鉴于此,元代中期以后,官府对叔嫂成亲给予了严格的限制。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像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等,就因为和汉族礼教不太相容而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明清时代,我国封建制度逐渐腐朽没落,反映在社会风气和道德规范上就是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势力继续扩张,对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地步。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和“妇女守节儿强嫁”浓缩到一条中,不过处罚力度相比从前倒是变轻了。从表面上看,明朝的法律甚至比唐代还要宽松,实际上统治阶层不过是为了集中精力维持统治,而对婚姻之类的小事无暇顾及罢了。所以,处罚减轻未必意味着在这一问题上妇女可以获得更宽松的选择。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明律》中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官员妻子再嫁,剥夺了有爵位贵族之妇的再婚权。清朝法典中对强迫守志妇女改嫁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如果其夫丧期满,而女子的父母家人强迫其改嫁者,要杖八十。
  明清两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宣扬和提倡贞节观,一时间,那些束缚女性的礼教、书训被当成神明供奉起来。尤其是明代那些程朱理学家们,他们为此更是竭尽全力。今天我们在明史中,有据可查的“节女烈妇”竟然达到一万余人。不难想象,那时的守节、殉夫、贬斥妇女再嫁已不仅仅是官方口号,那俨然已经成为社会风尚。
  家里有贞节妇女,除了能够获准免除本家差役,还能设牌坊,建祠堂。如此荣耀的事情怎能不使守节风盛行。换言之,那时哪家女子再言改嫁,再不能守节就将为世人所不容,再婚成为伤风败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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