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项惩罚措施,事先有约定,每个孩子都默记在心,大家信守承诺,共同遵守,老师带头遵守;出现违规言行,公开审议,允许辩护,允许担保;认定责任后,只有万老师一人执行惩罚,掌握分寸,公平公正;惩罚执行后,及时进行心理抚慰,深化惩戒教育效果,达到纠偏矫正、治病救人的目的。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所谓“吃辣椒”,实际是从超市购买的瓶装新鲜牛肉辣椒酱,每次只吃一小勺,对于本来就食辣的孩子来说,味道很不错,吧嗒吧嗒就咽下了,偶尔会还你一个鬼脸;对于本来不食辣的孩子来说,会眉头紧皱,张开嘴巴,眼睛闭起,很痛苦地咽下去。受此惩罚的孩子们,多人次、不同场合下都表示:“很好吃,但不喜欢。”“因为受到惩罚,很没面子。”“辣椒酱里有牛肉丁丁,很好吃,就是没脸面。”
所谓“吃黄连”,是针对个别孩子有吮吸手指头的恶习,有的甚至将指甲吮吸糜烂出血,怎么教导都不起作用。黄连味苦,具有清热解毒功能,少量食用,可以发挥惩戒作用,矫正吮吸手指头或咬手指甲的不良习惯。受此惩罚,每次每人口含黄连根一小块,或黄连素片一小片。
所谓“鞭刑”,实际上是用一条普通的塑料跳绳,外面包了一层棉花布制作成的鞭子,平时被锁在万老师的抽屉里,每周一次的奖惩会上才拿出来,如果有需要惩罚的孩子,则由万老师亲自执行惩罚。受到惩罚的孩子自己脱下上衣,露出脊背,接受“鞭刑”。一般会出现隐约的红色印痕,稍后即可消退,绝对不会伤及皮肤和筋骨。实施“鞭刑”后,受到惩罚的孩子单独思过,然后由万老师亲自谈话,进行心理疏导,深化教育,唤醒自尊和自信,你是优秀的孩子,是未来勇敢的男子汉,敢作敢当,错了应该受罚,改正错误是为了更好地做人。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惩戒教育:约定,约束,约成(2)
据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工作学系马良博士课题组的长期跟踪调查,所有被惩罚过的孩子在单独接受调查的情况下,都承认自己应当受罚,不怨恨万老师。“鞭刑”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在同伴面前公开受惩感觉没面子,出丑了,所以都害怕受到“鞭刑”。
本书作者在大量接触西点男孩的过程中,得到的回答也是如此。
称之“鞭刑”,是用故意夸张了的言辞,来增加教育惩罚的心理威慑力和惩戒效果。
万国英说:“鞭子的威慑力和挨打时的羞耻感,应该远远大于肉体的痛。”
西点男孩训练中心的老师们说,他们其实很少用“鞭刑”,大多数时候,鞭子只是被用来吓吓那些违规的孩子。
并且,西点男孩随着训练时间的增长,违规的次数越少,遭到惩罚的几率就越低。划定行为底限,预防重于纠偏,威慑重于惩罚,这正是设置惩罚措施的目的所在。
惩戒教育的实质,是让孩子对自己的过失负责,促使孩子从一个自然人成长为一个社会人,自觉地按照社会规范和公民要求逐步社会化。这与社会法制具有相类似的教育功能作用。这与体罚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我国法律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第4章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第2章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3章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第8章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于教育中的“体罚”没有明确界定,对什么是“体罚”,体罚的形式、范围、适合哪些违规行为等,都缺乏具体的说明。学术界认为,惩罚是通过一定的惩戒手段,对人的不良言行进行校正,使之向善,从而达到用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目的。惩罚分为精神惩罚(心罚)和身体惩罚(体罚)。体罚也属于惩罚的一种形式,区分惩罚教育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标准,只有从动机、过程和结果上作判断。从教育的动机出发,采取适当的身体惩罚,通过使肉体痛苦,以否定不良趣味和行为,从而获得对正确行为的感受和肯定,是属于适当惩罚教育。相反,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以侮辱人格、损伤人体为手段,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方法,其结果是学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不能得到正常发育,容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对立,妨碍正常教育的实施。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具有公开约定,辨明责任,约束执行,结果约成的全过程特征,即理性约定为前提,理性约束全过程,理性约成为结果。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的功能作用,是通过一定手段,包括批评、训斥、责备、鞭打等,使孩子心灵产生痛苦的感受,从而认识错误,并对错误进行忏悔,来达到避免负面行为的目的。
相反,体罚作为一种异化了的惩罚手段,则是随意的,情绪化的,没有事先约定,不允许申辩,肆意执行,发泄怨恨,没有抚慰的非理性行为。一些教师恣意体罚学生时,粗暴的情绪控制了行为,毫无理性可言,折磨孩子的快感成了一切。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曾经出现的老师让学生爬进教室,在学生脸上刺字,把学生的耳朵撕裂,让学生吃苍蝇、虫子,强迫学生口含已经扔到厕所里的塑料袋①……在诸如此类的体罚事件中,教师的理性和责任感已经丧失殆尽,“体罚的意义置换了教育的意义,体罚被教师从教育活动中‘剥离’出来,体罚已经不属于‘教育’活动,它本身有了自足性。体罚时教师更为关注体罚的过程,至于体罚的意义、效果、对学生的伤害在体罚时消解了,体罚成为一种无理性、教师享受‘快感’的活动。”②
惩戒教育:约定,约束,约成(3)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使用惩罚能够有益处的地方,老师就应当使用惩罚。无论哪一个教师,都不应该矫揉造作地说‘我是圣人,不使用惩罚’。”
教育学家哈尔拉莫夫认为,惩戒教育“能使学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她)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助于锻炼他(她)的抑制能力,就是说能够抵制引诱,抑制那些破坏规定准则的不体面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石家庄第二中学校长邵喜珍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假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①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认为,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②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从表面上看,无批评教育似乎颇具人文色彩,而实质上是教育上的无知。对每个未成年人来说,批评教育是人生中不可缺少的珍贵营养;而对于容易受到娇宠的独生子女来说,无批评教育简直就是让他们在危险面前信马由缰。”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坚持以表扬激励为主永远是对的,坚持以批评惩罚为辅也永远是对的,但是,“没有批评对教育是缺钙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是危险的教育。”对于孩子出现的不良行为偏向,表现的错误精神倾向,正确的教育方法就要敢于说“不”,并且坚持到底。所以,“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③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应有职权,也是教师专业权力之一。惩戒权的行使,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教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手段。现代中小学校管理,不是不要惩戒,更不是取消惩戒,而应限制惩戒,规范惩戒,教师肆意行使惩戒的权力要受到约束和限制,惩戒的极端方式体罚应当禁止。”教育应该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但尊重学生并不等于纵容学生,放任学生。“教师依法享有惩戒权,但更要依法行使惩戒权。”①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体罚一般都是法令禁止的,但惩戒权却有所保留。
19世纪中叶兴起的儿童权利保护运动,促进了体罚在很多国家的废除。近代社会以来最早明确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体罚的是波兰(1783年),其次是卢森堡(1845年)、荷兰(1850年)、奥地利(1870年)、法国(1877年)、芬兰(1890年)、挪威(1935年)、瑞典(1958年)、丹麦(1968年)、英国(1986年)……
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罚,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认为教师的身份代表父母,具有监督管教学生的责任和权力。但在具体惩罚学生的事件中,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慎重执行。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学校及教师惩罚学生必须遵守的要求有:
1。 用鞭子或皮带必须经过认可的标准;
2。 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
3。 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