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为什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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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为什么可行-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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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显,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与二三十年前的关贸总协定是非常不同的机构。首先,世界贸易组织有几乎所有国家的积极参与,很快就会成为覆盖全球的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组织。其次,在加入了农业、服务业、《贸易相关的投资》(TRIMs)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内容之后,在乌拉圭谈判中,这个体系覆盖了几乎所有贸易领域。第三,自由化大有进展,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地影响到我们以前认为是纯粹属于国内事务的决策。这样的〃深入一体化〃的例子包括:在乌拉圭回合的协议中加入卫生和植物检疫标准,以及与之有关的农业自由化,还有关于贸易的技术壁垒的协议等。第四,世界贸易组织还是唯一在所有规则上实行普遍参与的机构,所有的成员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都必须遵守承诺,即使是那些非常不情愿的部分。第五,纠纷处理机制与以前相比要更有执行力、更尊重规矩,冲突方不再能够阻挠裁决(panel finding)的采纳,此外也不能中断纠纷处理过程。   

  正如本书第二部分已经指出的那样,世界贸易组织将被视为应对现实问题的制度反应机制:在一个拥有众多主权国家、各国有着极其不同的经济实力和发展程度、也都受到保护主义压力的世界中,应该如何维持互惠的自由经济体系。这里特别需要的就是妥协,对进步保持开放态度。但如果要继续有所改进,我们就必须理解这样的机构是什么性质,它如何运转。下面的讨论就将针对如下三个核心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如何运转?它是否削弱了国家主权?世界贸易组织还需要哪些改进?   

  首先,世界贸易组织是做什么的?简单地说,它为开放的世界市场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实际上,这样的公共产品开始很多是由拥有最大市场的经济体,特别是美国和欧盟提供的,它们占世界总进口的40%左右(不包括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这些主要贸易国最先达成了开放贸易的互惠协议,通过非歧视性原则推广到世界范围。正如达特茅斯学院的道格拉斯·欧文指出的那样,〃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在于,它改变了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互惠协议和非歧视性原则的结合创造了一个自由的、有法可依的贸易体系,其基础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经济学家们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逻辑是重商主义的,这的确是事实,但他们也肯定会同意,重商主义者之间的裁军协议已经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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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节:外贸带来的伤害(23)         

  在这些协议中,对于违反规则的制裁是取消让步,其目的是恢复协议被其中一方打破之前的情况。所以严格地说,把违反协定带来的贸易反应措施视为〃制裁〃并不准确,更好的角度是把这样的行动视为在违反规定之后试图恢复协议的过程。这个体系显然需要一个实体来决定某个国家的权利是否遭到了侵害,很自然,它就导致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也就是主权国家通过这样的机制来保护自己免受其他国家的无理纠缠,同时接受采取报复的自由要受到公正程序的管理。   

  国家之间的实力差异没有被世界贸易组织排除,拥有较大市场的国家依然更有能力保护市场进入、阻挠其他国家的出口。实际上,除非大国自愿服从,否则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小国并没有多大帮助。这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世界政府的现实,而是组织和规范成员国本身不平等的自助能力的办法。但由于各国都遵守非歧视性原则,行动的效力会有效地适用于全体国家。   

  除了上述的优点以外,世界贸易组织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作用其实有限。首先,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唯一的促进自由化的机制,相反,通过单方面措施和特惠贸易安排,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对贸易管制大规模自由化了。其次,国际间的规则制定并不总是也不必然是自由化。反倾销就是一个世界贸易组织奉行的一个很糟糕的贸易政策,为保证贸易收支平衡而采取进口限制规则也是一个。还有一个限制是,在多数争议领域,特别是农业部门,标准的互惠自由贸易安排并不适用。不过,世界贸易组织对于那些不愿意自由化的人来说又成了有趣的靶子。把这样的贸易管理体系延伸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之外,是在乌拉圭回合的《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始的。如今,相当多的反全球化人士注意到,可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制执行机制来实现自己希望达到的目标。然而,一个在世界各国提高监管壁垒、消除各个监管体制之间的差异和相互竞争的世界贸易组织,可能会比没有这样的组织更加糟糕。   

  再转入第二个大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是否削弱了国家主权?基本的回答是没有。贸易体系的基石是各国之间的可执行的协议,大多数是包含在国内法律中。只有政府借助立法和执法上的垄断权才能制定法律,因此,贸易体系不可避免是在政府间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不过是一个小小的秘书处而已,总预算不过8 000万美元,服务于政府间的协议框架,它本身并不是政府。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每个成员国的立法机构是民主国家的问责地,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政府需要解释他们的行为及其原因。然后,各个国家的议会不能单方面决定自己国家每天要面对的贸易政策,当然它会授予政府谈判权,并保留最后的审判结果的权力。对于立法机构的决策权的限制,部分原因还在于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伙伴国的相应策略,至少对那些拒绝接受单边自由主义的人是这样。         

◇。◇欢◇迎访◇问◇  

第65节:外贸带来的伤害(24)         

  这种对于立法自由的自我限制并不意味着民主被颠覆,而是民主的一种表达。所有现代民主国家都遵守宪政,就是说,他们承认对于立法机构的多数人的暂时意志要有所限制。一般来说,在这样的立法机构里有两种利益容易被夸大,而牺牲公众的利益:力量集中的生产商的利益(企业游说集团),以及对于特定政策目标有强烈感情倾向的群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如已故的罗伯特·哈德克(Robert Hudec)教授所言,依靠国际谈判来对抗被这些集团主导的立法程序,可能是理性、有效地确保公众利益的办法,比国内立法程序的结果要好。   

  那些发现自己决定国内立法的能力被削弱的人,自然会痛恨这些国际程序。但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在直接影响国家之间的谈判和纠纷解决上,可以在民主的旗帜下走多远?或者是如耶鲁大学的丹尼尔·艾斯蒂(Daniel Esty)教授所说,要服务于这个体系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对公平的承诺〃。他认为,〃公共支持不能建立在政府权威的基础上,个人是否接受才是重要的。这样的组织必须证明自己与世界公民有着天然联系,自己的决策反映了全球民众的意志。非政府组织就代表这样的重要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可以由此到达公民,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必要的桥梁〃。   

  然而,除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来表达以外,〃全球民众的意志〃该如何定义和评估?显然我们没有理由接受,一些标榜非政府组织的机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资源较为丰富的组织)就足以代表〃全球民众的意志〃。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可能会抱怨说,发达国家对于劳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突然关注,其实反映着虚伪的保护主义。或者在环保问题上,反映了一种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进步来维持自己的大量消耗资源的舒适生活的愿望。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它们会认为给非政府组织敞开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等于是让自己在缺乏资源的情况下同时面对强大的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它们的非政府组织。   

  的确,建立世界民主秩序所需要的基础原则目前还不清晰。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是规模最大、经济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间的共识,这看来是比较适合世界现状的……因为公共品的提供是由各国政府联合负担的。除此之外能有什么选择呢?一人一票的办法将给印度和中国占世界40%的选票,一位名为乔治·蒙比奥特(George Monbiot)的人最近的确提出了这项建议,但显然不符合大多数激进行动者的想法。   

  因此,我的结论是,对于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实行普遍民主制的要求放错了地方,同样,对非政府组织开放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也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果要争端解决小组征求专家们的意见,包括那些为非政府组织和私人企业服务或聘请的专家,可能不会有什么反对。但是如果要正确听取这样的意见,则必须解决一系列实际和理论问题,例如,哪些非政府的声音需要听取,不能武断地限定范围。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会员国和私人企业目前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也没有发言权,它们的意见是否也需要听取?此外,还必须找到资助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私人机构加入的办法,必须找到增加争端解决程序的资金的办法,以确保其完成任务量。这还涉及扩大对公众的透明度的问题。这方面的方向应该是相对明确的。世界贸易组织需要执行和非政府机构举行讨论会和讲座的计划,还需要改进文件的分发形式,网站将是最重要的改进方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更多活动将对媒体公开。但是要这样做,特别是让发展中国家有更多的声音,世界贸易组织的经费就必须得到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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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节:外贸带来的伤害(25)         

  最后,世界贸易组织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这里,近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有如下一些主要事项值得优先考虑。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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