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48大财务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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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48大财务迷局-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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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影响额 …1 66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2 827 
  合计 257 902 
  在2008年报“预付负债”附注中称:由于日本东京商事仲裁协会仲裁不予承认,公司无须向信越公司支付任何赔偿。
  2006年2月13日,公司接到日本东京商事仲裁协会发出并确认的关于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及信用证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公司被判向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亿日元,并按迟付款年率6分计算利息,2005年度财务报告根据公司2006年3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对此诉讼计提预计负债209 230 元计入在2005年度的营业外支出中。2008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津高民四他字第0006号),裁定结果如下:不予承认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作出的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1 0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负担;本裁决为终审裁定。因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信越公司无上诉权,公司无须向信越公司支付任何赔付。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将2005年计提的209 230 元预计负债在本报告期内全部转回。
  笔者认为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仲裁执行需经执行国法院认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或不予执行裁定不可上诉,一裁终局制。但外国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就其争议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是否承认与执行时只审查其程序问题,不对实体做出判断。故天津高院这纸裁定只不过表明不执行该仲裁裁决,但信越公司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与鑫茂科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申请再次仲裁,如果鑫茂科技违约,那么仍然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不予执行裁定无法免除鑫茂科技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
  站在会计角度,或有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如果与事实有重大出入,若达到重要性标准,一般以“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如本案,如最终认定鑫茂科技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要追溯调整2005年报,调增2005年报利润。鑫茂科技2005年报出4个多亿巨亏,这种以“大洗澡”方式虚增负债为以后年度虚增利润也是业界流行的一种财务欺诈或报表粉饰手法。
  此案还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一是天津高院裁定“(2006)”是2006年受理还是2006年裁定,笔者倾向后者,但如果是2006年做出的裁定,不可能2008年才收到;二是这笔债务是日元债务,笔者注意到鑫茂科技并没有根据汇率变化对此外币业务进行汇总损益核算,因为近几年日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比较大,而该公司2006年、2007年业绩都勉强达到股改承诺,如果考虑这笔巨额外债的汇总损益,那么2006年、2007年是不是某一年要触发追加股份承诺呢?鑫茂科技2009年5月13日收盘价是元,追加的10 495 670股份市值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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