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清楚:没有什么重要的事物“能”取决于货币,反对这一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实际上,购买力是极其关键的过程的一个工具,这是不容怀疑的。此外,这种反对意见事实上根本不会产生,因为每一个人都承认,货币在数量和分配上的变化这类现象,可能产生很深远的影响。但是迄今为止,这种观察还处于事物的边缘。不过这种比较还是很有启发的。在这里,也不一定要有商品范围的变化,也就是上述商品方面的原因,它可以作为解释的一个原因。在任何情况下,商品的运动都是被动的。尽管如此,众所周知,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信贷与资本(2)
我们第二个有异议的观点,也远远不像看起来那么危险。归根结底,它也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这个事实不仅可以论证,甚至是显然的,而且是被人们普遍认同的。的确,从外在形式上看,经济系统创造了支付手段,这个支付手段只表现为对货币的索取权,但是这种对货币的索取权与对其他商品的索取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与货币起着完全相同的作用——至少暂时是这样——所以在一定情况下它可以取代货币。这一点不仅在有关货币和银行的文献中被承认,而且在更狭义上的理论中也被人们认识到了。在任何一本教科书中都可以看到这一点,我们不能再对这一看法作任何补充,只是想增加一点分析。在讨论的问题中,与对事实的认可关系最密切的是货币的概念与价值问题。当数量论为货币的价值建立起公式的时候,批评家们首先就抓住其他支付手段的事实不放。众所周知,像这样一些老问题,诸如这些支付手段,尤其是银行信贷是否就是货币,已经由许多最优秀的作家作了肯定的回答。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够多了。无论如何,我们所关心的事实,据我所知,已经毫无例外地被认可了,甚至那些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的作家也承认这个事实。人们也曾详略不等地解释了,在技术上,支付手段是怎样并且以何种方式影响货币的价值。
这意味着承认这样产生的流通媒介不仅代表等量的金属货币,而且它们实际存在的数量是这样大,不可能立即全部兑换它们;而且由于方便的缘故,它们不仅取代了先前流通中的一笔笔货币,而且表现出新的流通手段与原来的支付手段同时存在着。同样,有一点对我们来说并不很重要,但是我们仍然认为这样,因为它与我们的表述很有关系,也就是:这种支付手段的产生集中于银行,并且构成银行的基本职能。我们发现这与通行的概念是一致的。由银行创造出来的货币又使银行承担了义务,这一论断由亚当?斯密以及更早的作家们以一种与众不同的正确方式提出来,今天已经成为常识了。在此,我急于补充的是,不管人们认为“货币的创造”这种表达在理论上是否正确,这对我们的论述目的而言都是一样的。我们的推论完全独立于任何货币理论的细节。
最后,不容怀疑的是,这些流通手段形成于提供信贷的过程,甚至就是——如果我们忽略纯粹为了避免金属货币的运输而产生这种手段的情况——为了提供信贷的目的而产生的。根据费特的观点(《经济学原理》,第462页),银行“主要是靠出借支付承诺来获取收入的企业”。至此,我所说的,没有什么争议性,甚至我也看不出有意见分歧的可能性。人们不能责备我,说我违背了,比如说,李嘉图说过的“银行业务”不会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的观点。人们也不能说我犯了罪,比如说,以银行家劳的意思,犯了“滥发钞票空头投机”罪。更有甚者,谁也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即在某些国家,或许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只是信贷;通常,工商业者都是为了成为银行的债权人而首先变成它的债务人,他们首先借的实际上是他们要“存”的;更不用说,在所有的交易额中只有极微少的一部分,在严格意义上,是可以利用并且通过货币完成的。因此,我对这些问题不再作进一步的讨论。在这里作一些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新鲜的但可以在任何一本基础读本里都能找到的解释,的确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所有的信贷形式,从银行券到账面信贷,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事物,在所有这些形式里,信贷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数量,这是无可争议的。
信贷与资本(3)
至此,只有一点可能是有争议的。显然,大多数这些流通手段,如果没有构成法币或商品的依据,是不会凭空产生的。我相信,当我对工商业者或者理论家说,生产者的票据就是这种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时候,我并没有说错。生产者完成了他的生产并且售出了他的产品后,就给他的客户开出汇票,要求立即支付“货币”。于是,这些产品就起到了“依据”的作用——具体说就是提货单——即使没有现成的货币支持这些票据,它却有现存的商品作为依据,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仍然是以现存的“购买力”为依据的。显然,前面所提到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形成于这种商业票据的贴现。似乎可以把这种情况看成是提供信贷或者把信贷工具放入商业渠道的正常情况,而把其他情况看做是不正常的。但是即使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结算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通常也需要有附属担保品,因此我们所说的信贷“创造”只是一个把现有的资源整合利用起来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再次回到传统的概念上。事实上,传统的概念似乎是胜利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不仅所有的流通手段都有其依据,而且甚至货币也可以从流通过程中抽走,从而所有交易都可以追溯到物物交换,也就是说,属于纯粹的商品范畴的过程。这种解释也说明了为什么人们通常认为“货币的创造”仅仅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它对于经济生活的一般理论没有更深的意义,而只要在有关银行经营方式的一个章节说一下就可以了。
我们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目前只需要强调的是,那些被实践表明是“不正常”的,只是装扮成正规商品交易的结果的那种流通手段的再造,仅此而已。除此之外,金融票据不能简单视为“不正常的”。诚然,它们不是为了给新组合融资的信用产物,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它们频繁地起着相同的作用。至于附属担保品,在这种场合下,不可能是现有的产品,而是其他东西;从原则上说,它的重要性不在于构成附属担保品的资产因银行提供信贷而被“灵活运用”起来。这不是附属担保品本质的主要特征。相反,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情况。第一,企业家可能拥有某种可以拿到银行作抵押的担保品。这种情况一定使他更容易获得信贷。但它不属于最纯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质。分析和经验都告诉我们,在原则上,企业家的作用与拥有财富没有关系,尽管就偶然的情况而言,拥有财富会构成一种现实的利益。如果不存在这种利益条件,我们的观点也经得住挑战。于是,把信贷说成是“货币财产”,并不是对事情的一种充分的表述。第二,企业家可能抵押商品,而这些商品是他用借来的购买力所获得的。于是,首先出现提供信贷,然后才有附属担保品,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不管两者之间的间隙有多短。在这种情况下,把现有资产放入流通中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第一种情况下还要少。相反,这正好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种情况下,当购买力被创造出来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任何新商品。
因此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信贷总量必然大于有充分担保品所提供的信贷量。信贷结构显得不仅超过了现存的黄金基础,而且超过了现存的商品基础。这样的事实是很难被否认的。只能怀疑它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然而,对我们来说,划分正常的与不正常的信贷才是重要的。正常的信贷创造了对社会收益的要求权,它代表着并可以被认为是对已经提供服务以及现存商品已经交付的证实。那种被传统观点认为是不正常的信贷,也创造了对社会产品的要求权,然而,由于缺少过去的生产性服务的基础,只能被看做是对未来的服务或者尚待生产的商品的证明。这样,在两个类型之间,它们的性质以及它们的效应上出现了根本的差异。两者作为支付手段从属于相同的目的,而且在外在形式上没有差别。但是其中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对社会产品有相应的贡献,而另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贡献——至少没有对社会产品作出相应的贡献,尽管这个欠缺经常由其他事物弥补。 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信贷与资本(4)
这些介绍性的评述很简短,希望不会因此而产生误解,接下来,我就要进入本章的主题。首先我们要证明一个乍看起来有些奇怪的说法,那就是,在原则上只有企业家才需要信贷——或者证明这一说法的不很奇怪的推论,即信贷服务于产业发展。已经被证明了,企业家在原则上并且通常都需要信贷,其意义是为了使企业家最终能够生产,暂时转让给他购买力,以实现他的新组合,进而成为一个企业家。但是这种购买力不会自动地流向企业家,这与在循环流转中生产者通过销售他前一期生产的产品而使购买力自动流向他是不同的。如果一个企业家碰巧没有购买力——如果他有购买力,但那只不过是先前发展的结果——那他就必须借入购买力。如果他没有借到,显然他就不会成为一个企业家。这里所说的没有虚构,只不过是对普遍接受的事实进行概括。要想成为企业家,只有首先成为债务人。由于发展进程的逻辑,企业家成为一个债务人,或者换一种说法,他成为债务人是情况的必然要求,不是什么不正常的事情,也不是用特殊情况来解释的偶然事件。他首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