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治国:中华新文明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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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治国:中华新文明的崛起-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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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显然,西塞罗的国家概念突破了希腊城邦时代的界限,“人民的事务”不是狭隘的公民自治,而是人民的联合体,囊括了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人们的共和国意识。西塞罗强调法律,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实质;如果没有共同遵守的法律,那就没有国家。
  西塞罗重复了波利比阿的政体循环理论,认同混合政体的主张。他批评君主政体:即使最正义和英明的国王,君主政体也不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如果“人民的事务”由一个人的任性来支配,那臣民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而贵族政体,即使国家被优秀的公民团体以最正义的名义统治,人民仍然处于某种奴役状态,几乎享受不到自由,因为他们完全被排除在共同福利和政治权力之外;即使民主政体,也不理想,因为所有的公共事务完全听命于人民的意愿,也不能获得公正的声誉,因为完全抹平了人民之间的差别,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西塞罗认为,民主政体最不值得称赞,人民等于是集体僭主,反而是混合而成的“平衡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国家中有最高的王权,某些权力交给了优秀的公民,某些事务由民众来判断。 txt小说上传分享

十一、古罗马:国家是人民的事务(3)
西塞罗还将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做了创造性的介绍。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正义的根源。自然法传统最终被罗马人接受。西塞罗根据自然法所阐述的平等思想成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理论上消除了城邦时代人与奴隶、公民与没有公民权者、本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的鸿沟,使人的自然平等思想转变得相当彻底。
  罗马法:专制之下的私法象征
  罗马帝国时代,并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思想,只是法律的成就达到了顶点,其法律遗产后来汇集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的是罗马帝国的政体,而私法则界定个人利益,包括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部分。罗马法学因此有了相当高的成就。
  罗马法在帝国时代臻于成熟,虽然在公法领域对帝国官制有过一些论述,甚至还有一点近代宪政国家原则的萌芽――限权和法治,但对于权力金字塔的最高端――皇帝的权力丝毫没有触及。――与同一时代中国的君主专制几乎一样。罗马法的主体是私法,其精华和影响最大的部分就是私法。尽管罗马私法本身并不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但已经足以反制国家权力侵掠私人财富。――这或许是罗马皇权专制时代民众的唯一胜利,而中国则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掐断了杨朱“为我”思想蔓延的导火索。
  罗马私法第一次提出了“权利”。这是罗马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点。法律从此由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转向了保障个人权利。――这是现代权利概念的真正起点,至少是直接来源。
  实际上,希腊的斯多葛派几乎贯穿了罗马帝国时代,也是当时最有影响的思想流派。斯多葛学说甚至像儒家言论一样成为担任官职的重要条件之一。罗马法里就含有不少斯多葛派的思想。不过,罗马私法仍然不乏抵牾之处,譬如自然法被尊为理想的法,或者说是法的理想,高于现实法律。它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奴隶制度是违背自然的。可以说,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使罗马法向平等化与人道化迈出了象征性的一步。而且,自然法对个人的重视使罗马法穿透了亲族圈子,使个人获得了某种解放。但是万民法仍然承认奴隶制度。所以,即使到了帝国末期,人人平等的权利也只能是一纸空文,难以接近实现,奴隶们的劳动贯穿了帝国的始末。
  尽管如此,到了中世纪,罗马法还是享有《圣经》一样的权威。譬如,人民可以不接受没有根据的事实,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必须有人民权利的依据,而且只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基督教也在罗马法的夹缝中找寻到了机会,这一“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和驱散的人们”的宗教,终于在4世纪初获得了合法地位,并且在4世纪末成为帝国的国教,而且是唯一合法的宗教。
  显然,基督教只是神学而不是政治理论。不过,基督教获得了统治地位后,西方政治思想在1000多年的时间里都只能屈就在基督教神学的框架内,政治学也只是神学的婢女,神学政治观倒成了中世纪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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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会至上与文艺复兴(1)
476年,貌似强大的西罗马帝国竟然被刚刚走出森林的日耳曼野蛮部落一举击溃,罗马文明也几乎被摧毁。日耳曼人本来就尚未完全开化,采用的是较为落后的封土建国制度。所以,在昔日罗马帝国的土地上,一批日耳曼人的国家随之建立。西欧社会几乎转瞬之间倒退到了原始状态,跌进了千年之久的“黑暗时代”――中世纪(5…15世纪)。
  罗马文明让日耳曼人唯一能够接受的就是基督教。5世纪末,日耳曼各国的统治者就皈依了基督教。756年,法兰克宫相丕平赠予基督教教皇大片土地,使往日无家可归的教皇建立了教皇国,而且维持了1100多年。就此翻身得势的教皇与日耳曼政权之间的较量因此贯穿了整个中世纪。
  严格说来,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几乎是乏善可陈。既没有特别像样的思想家,也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政治著作。只有神学家和哲学家。――这几乎类似于中国汉武帝时代儒术独尊以后2000多年来的社会思想状态。不过,空旷的中世纪并非一无是处,拘囿在神学框架里的政治思想仍有可取之处,毕竟在其内部还孕育了文艺复兴的先声。
  蛮族传统
  日耳曼人的统治和基督教的传播摧毁了罗马文明。基督教排斥一切世俗的学问。帝国末期,基督教取得了国教的地位以后,就开始排斥不合乎自己胃口的古典文化,神学家们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的思想视为异教文化,他们将羊皮纸上的古典著作刮去之后抄写基督教文献,不能纳入基督教的古典著作就遭到了抛弃和毁灭的命运。
  中世纪的封建制是在采邑制之上形成的,所以有金字塔式的等级。国王最早是将土地作为战利品分封给下属,也将公职分封给贵族,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经营独立王国,也以赏赐的方式层层分封,直到最底下的骑士。君权微弱,国家权力也相当分散。人有等级身份,而且这种不平等还是公开的。当日耳曼人占领西罗马帝国以后,罗马的奴隶制度最终消亡。
  罗马帝国500年的统治,中断了城邦时代的民主传统;但是刚从原始部落走出来的日耳曼人却将其部落大会这种原始民主传统带到了西欧,而且演变成了民众大会或贵族会议。部落首领已经转化为王,王的后裔因为有继承权而终身任职,但仍需经过民众大会或贵族会议的选举;后来实行长子继承制,仍然需要通过人民名义上的批准;再后来有了世袭制,但选举的理念还存在了很长时间。
  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一样有法治传统。不过,日耳曼人最初的法律没有文字记载,是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在日耳曼的法律体系中,人民的同意是法律有效的因素;中世纪早期其成文法颁布之时也是将其看做是远古习俗的记录,只不过是以人民的名义予以公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耳曼人具有法律之下的王权观念。法律凌驾于王权之上,国王必须和民众一样受法律的约束。不过,因为中世纪是等级社会,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国王享有更多的特权,但还是以法律授予的为限。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谈到国王与暴君的区别时说,国王遵守法律,而暴君轻视法律。布莱克顿曾以不朽的语言表达了这样的原则:“尽管国王在众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如果抛开法律随心所欲地统治,也就没有国王。”15世纪时,库萨的尼古拉援引亚里士多德的话:“如果不以法律为至上权威,便不存在国家(城邦)。”明智而谨慎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也毫不犹豫地说:“尽管叛乱是严重的犯罪,但反抗暴君不能称为叛乱,因为暴君的统治不公正。”所以,也有学者认为,中世纪社会的首要原则不是君王至上,而是法律至上,因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
  日耳曼人摧毁罗马帝国之后,在自己的内部实行的是日耳曼习惯法,而对罗马臣民和罗马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仍然使用罗马法。罗马法一直作为帝国的残存物留用,意大利的罗马法研究基本上没有中断。真正让日耳曼人吃惊的是,在11…13世纪的意大利周围,罗马法得以复兴,再度回归到西方社会,受到了《圣经》似的尊崇,而且还享有《圣经》一样的权威。13世纪以后,罗马法帮助日耳曼人找回了公共权力,成了王权抗衡教权的有力武器。

十二、教会至上与文艺复兴(2)
教会至上
  5…10世纪的西欧,基督教的神职人员几乎是当时唯一受过教育的人,基督教神学将哲学、政治学、法学等纳入到神学体系之内。神学统摄了一切。政治思想也只能以神学表现出来,这是中世纪政治思想的特点。
  基督教认为,世俗国家只是在教会之旁或教会之下负责低等事务的社会组织,人民生活中最本质最重要的部分是由教会控制的。日耳曼人一直没有公共权力的观念,当时也没有能力组建官僚系统来控制国家,所谓的国家权力也因为分封制度而呈现出私人关系,以及等级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基督教教会乘机抓住了世俗国家的权杖,成了压倒一切的绝对权威,而基督教文化也成了中世纪民众唯一的精神支柱。
  教权与政权因此成了中世纪的两个权力体系。其初,教会只是想使其信徒摆脱封建王室的统治,11…13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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