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不愿意将感情放在光天化日之下?即使是婚外偷情的人不愿意,那个单身的第三者也一定愿意,她会成为感情公开化,合法化的坚决的促动者。〃人都有爱的权利〃,爱是非常自私的感情,爱对方就容不得有第三者存在,夫妻双方容不得第三者的存在,那么这个第三者难道就容得自己的恋人、情人有一个合法的妻子或者丈夫作为自己这个第三者的〃第三者〃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谁都愿意自己所爱的人只爱自己。如果社会机制能够让人获得这样的保证,那么所谓的第三者问题就可以较为轻易地解决,而不至于成泛滥的趋势它有它自己来自人的本性的制约机制,问题是法律如何将这种制约机制调动起来,使它发挥作用,进而用人类自己的力量而不是法律的和舆论的强制力量,来消灭这种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我们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减小离婚的难度,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增加离婚的难度,当然,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必须有强大的法律力量同时保护被动离婚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其实所谓第三者并不是特定的,相互争斗的情敌都可以视对方为第三者,婚姻神圣、从一而终的观念已经随着教会在欧洲的没落和封建家族在中国的崩溃而淡薄,某些人以婚姻为手段束缚配偶,维持已经破裂的家庭,实际上非常愚蠢。
婚姻的缔结以自愿为基础,那么婚姻的解除也应该以自愿为基础,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这个婚姻就没有继续保持下去的理由。我们的意思是,离婚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至于离婚的种种具体原因不应当是法律追究的范围,应当允许无过错离婚,允许单方面意愿离婚,如果我们坚信婚姻的目的是幸福,那么只要其中有一方认为婚姻没有给他带来幸福,他就有权利提出离婚。如果离婚需要理由,这就是最大的理由,这也是最合理最充足的理由。感情这个问题上从来就没有对和错,而婚姻只有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如果感情破裂,剩下的就只是如何解除婚姻并对婚姻的后果负责的问题,例如子女的赡养,婚姻的某一方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如何给予补偿的问题,而不是能不能离婚、让不让离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中作为妻子的一方往往觉得受害深重,因为自己苦心经营的一个家庭被破坏而感到悲伤和委屈,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纵容。实际的情况是,破坏者并不是单独的,是家庭成员和别人的共谋。如果法律仅仅只是让第三者受到惩处,对于共同行为的两者来说,这样的裁定很不公平,即便如此也会彻底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婚姻的破裂仍然不可能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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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身者的恋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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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者,尤其是单身的女人,有情感的需要和爱的需要,同时也有走进婚姻和家庭的需要,这是单身者的权利之一,他们的选择范围极有可能是已婚的男人和女人,这也是他们的自由权之一,法律并没有规定单身者选择配偶一定要在非婚者中进行,谁都知道爱的发生是无法阻挡的,没有任何理由对人类的爱情作出限制。就这一点来说,他们对于已经存在的低质量婚姻是有破坏性的,但是同时,他们也给社会带来新生的婚姻,就社会总体婚姻水准来说,解体所伴随的新生有助于社会个体婚姻质量的提高,也就是说它将提高一个社会的总体婚姻满意度,进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当然这只是我们的观点之一,凡事也不可一概而论,每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都会有它的合理性或是不合理性,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加以分析和了解,才有可能得出比较中肯的定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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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过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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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初,报上刊载了台湾发生跨海谋杀案的新闻报道:
台岛某富商在美国治房产纳妾生子,妻子知道内情后大怒,乘飞机往美国寻访到妾的住屋,乘丈夫不在,用利刃刺死妾和丈夫与妾所生的孩子,然后偷偷飞回台湾。凶案最后被美国和台湾警方协力侦破,富商之妻被拘捕归案。故事的末尾有些出人意料,据说该富商对自己的妻子生了恻隐之心,准备花大钱雇最好的律师替其辩罪。他为之辩解说:她(其妻)这么做是因为太爱这个家了,我能谅解她。
这个故事可以让人感想颇多,在这里我们想要说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出现〃包二奶〃的现象,除了离婚制度的不健全以外,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封建主义男权思想的延续,有了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希望过旧时代三妻四妾的生活,既然不为公开的法律制度所允许,那么就将这种非婚男女同居关系转为地下,如上述的富商将情妇移居到美国。这样一类人对离婚根本就不感兴趣,他们需要各种女人来满足他们各项需要,例如需要妻子为他守住家照料孩子,也需要另外的女人来满足他们性的需要以及情趣的需要,他们认为找一个固定的同居情妇(即〃二奶〃)比享受另外的性服务的花费要划算得多,当然也有人是为了满足他们的子嗣需要。因为这些男人的需要,中国才出现了〃包二奶〃。上述那一例凶案,对那个连襁褓中的婴儿都不放过的妻子,那台湾富商公然表示同情,说明情妇和小儿因他而惨死的残酷事实并没有引起他的悲痛,这里已经不存在所谓感情这样的问题了,就连最起码的人性他都没有具备,由此可以看出少数企图回归一夫多妻制的中国男人暗藏着的卑劣心态如此冷酷的现实按理说应该令〃入侵〃婚姻的单身女人齿冷,不过没有谁会因此而停止她们的〃战争〃。由此而引发的婚姻危机,作为主流社会支持的一方往往只是一味地对所谓第三者进行谴责,舆论指向受着沉腐的封建观念影响,是一种社会视觉群体性的失误。
结论:单身者对传统婚姻家庭产生的破坏性,虽然从人性的角度,这种破坏无可非议,但是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对主流群体的颠覆,暂时性地动摇了低质量婚姻家庭,动摇了传统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稳定局面,给很多本可以修补或者简单维持的家庭和婚姻带来一定的危害,这也是不容否认的现实。有必要引起社会的重视重视不等于敌视我们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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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者的病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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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J,31岁,大专文化,银行职员。与父母一起居住,住房为54平方米的两室一厅。J女士本有结婚意向,也结交过男性,但是多没有结果。随着年龄的增长,性格渐渐变得古怪、暴躁、多疑,和母亲比较合得来,对父亲非常冷淡。经常借各种理由挑起家庭争端,拉拢母亲一起与父亲争执。于是家庭矛盾逐渐升级,最后她与母亲联合在一起坚决要将父亲从这个家里赶出去,闹得不可开交,亲友劝阻不住。因为父亲实在没有另外的住房,所以至今迟迟没有搬出,但是和母女俩吃住分开,同居一室,相互之间视若仇敌。她不仅是无缘无故地仇恨自己的父亲,也无缘无故地仇恨所有的男人,在单位从来不和男同事说话,对男人到家里来访也是忌讳得不得了。另外还有洁癖,来访者(无论男女)用过的拖鞋她要无数遍地清洗过后才敢用,甚至将来访者喝过水的玻璃杯子扔掉。
单身男性Y,53岁,大学本科文化,医生。38岁那一年曾经与一女子有过婚姻关系,新婚之夜就拒绝和妻子同房,原因是心理恐惧,浑身发冷,出虚汗,完全不知所措。妻子耐心地等待了一年,希望他只是暂时性的心理问题,但是他的症状没有好转。经医生诊疗为〃心理性异性恐惧症〃,治疗无结果,终于离婚。至今十多年仍然单身。
单身女性R,49岁,中等文化,企业文职人员。结婚15年离异,离婚实质理由是因为没有子女,男方希望通过另外的婚姻获得后代。R女士在年轻的时候因为相貌漂亮而自我感觉不错,这一次婚姻的结果给了她一定的打击。在婚姻面临破裂期间,她患了严重精神衰弱,经常有歇斯底里的发作。离婚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略有好转。单身生活中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结交男友,和男友建立或者是精神上的或者是肉体上的感情关系,并不断地更换异性伴侣,希望从异性那里获得对自已肯定的认识,而且希望不断地得到这种肯定,否则便感到非常不自信而造成病情复发。至今一人单独居住,但是生活中绝对离不开异性。
单身男性N,50岁,大学本科学历,技术干部。有婚史,有一子,夫妻之间情感淡漠,后因此离婚。平时善于与异性交往,但是每每交往到一定的阶段便自觉停止,然后又开始寻找新的交往对象,开始新一轮情感追逐,但是最后的结果都是一样,就是他从来不会和异性进行身体上的接触。在追求异性的过程之中比较大胆而直接,非常主动且自我感觉良好,对异性的确没有过性行为的要求。现在,他发展到天天在家里收集垃圾,将垃圾桶里没用的东西收回来,他的两室一厅里长年累月地堆满了各种各样的垃圾,邻居非常讨厌他,要他将垃圾清理掉,但是他就是不愿意,街道居委会多次强行清除,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又将家里塞满了垃圾。
因单身生活而形成性格变异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单身者问题之一。世俗社会、主流文化对单身者的歧视,生活中的孤独和缺乏必要的感情和思想的交流,致使他们性格变异,或轻或重地产生心理疾病。虽然单身者的心理问题,在其他已婚者身上也会表现出来,如过度的性欲求、恋物癖、异性恐惧症、忧郁症等,但是一旦这些疾病发生在单身者身上,由于他们缺乏亲人的照顾和安慰,常常会使这些疾病表现得比一般人更为严重,而这些疾病在中国又常常不会被视为疾病,这样这些单身者常常面临得不到治疗的危险,他们意识不到自己得病了,不会主动治疗,同时也没有人提醒他们去治疗。所以关于单身者性格怪诞的传说也就多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