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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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的历史-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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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楼楚馆是一种比勾栏瓦肆更为高雅的娱乐场所,乃富家子弟和文人雅士追欢买笑之地。其消费也自然比勾栏瓦肆昂贵得多,是地道的“销金窝”。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记载,东京城(今河南开封)有数十处娼楼妓院,如曲院街,“向西去皆妓馆舍,都人谓之院街”。如朱雀门外,东去大街麦秸巷、状元楼,“余皆妓馆,至保康门街”。如旧曹门外之南北斜街,“两街皆妓馆”。如中行行,“亦有妓馆,一直抵新城”。其它如杀猪巷,鸡儿巷、桃花洞、录事巷、甜水巷,妓院遍布,真所谓,出其东门,妓女如云。凡妓店门首,“皆缚彩楼欢门,唯任店入门,一直主廊,约百余步,南北天井二,廊皆小阁子,向晚灯烛辉煌,上下相照,浓妆妓女数百,聚于主廊檐面上,以待酒客呼唤,望之宛若神仙”。可是,在统治者的放任和怂恿下,侈靡享乐之风日盛,从而形成了一支数目宠大的官私妓女队伍。    
    南宋的娼妓业比北宋时期又有了很大的发展,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南宋都城临安也就有了“酒食地狱”之说和“烟花”、“色海”之称。如宋代著名婉约派词人柳永《鹤冲天》写道:    
    黄金榜上,偶失龙头望。明代暂遗贤,如何向?未遂风云变,争不姿狂荡,何须论得丧?才子佳人,自是白衣卿相。    
    烟花巷陌,依约丹青屏障。幸有意中人,堪寻访。且恁偎红翠,风流事,平生畅。青春都一饷,忍把浮名,换了浅斟低唱。    
    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其游记中这样记载东京城的:“青楼盛多,皆靓妆艳饰,兰麝熏人,贮以华屋,侍女如云,尤善诸艺,娴习应对,见者倾倒,甚至醉生梦死,沉溺其中。故凡游京师者,谓之登天堂,归后尤梦京师。”    
    (5)评“花榜”    
    宋代都市的茶坊、酒楼、歌馆、妓院十分发达,官私妓女充塞、卖笑、卖唱、卖艺、卖色,淫声喧哗,千金买笑,一顾倾城,可谓“楼不在高,酒好则名;院不在深,有妓则灵”。在这种享乐风气的推波助澜下,宋代又出现了一种“评花榜”的现象。    
        
    评花榜    
    叶申芗《本事词》记载:“刘几伯寿,素精音律。……熙宁中,以秘监致仕。《洛阳花品》曰:‘状元红为一时之冠’。乐工范日新能为新声,汴妓郜懿以色著。一日春暮,值牡丹盛开,伯寿携范日新就郜懿赏花欢饮。因制《花发状元红慢》以纪之,云:‘三春向暮,万卉成阴,有嘉艳方坼。娇姿嫩质冠群品,共赏倾城倾国。上苍晴昼暄,千素万红尤奇特。绮筵开会,咏歌才子,压倒元白。别有芳幽苍小,步障华丝,绮轩油壁。与紫鸳鸯,素蛱蝶,自清旦,往往连夕。巧莺喧脆管,娇燕语雕梁,留客武陵人。念梦役意浓,堪遣情溺。’郜懿第六,当时人皆呼郜六,生女蔡奴,色艺尤著。”可见北宋熙宁间汴京已开花榜,郜懿被品评为状元红,称一时之冠。《醉翁谈录》戊集也有这方面的史料:“丘郎中守建安日,招置翁元广于门馆,凡有宴会,翁必预焉;其诸妓佐樽,翁得熟谙其姿貌妍丑,技艺高下,因各指一花以寓品藻之间,其词轻重,各得其实,人竞传之。”    
    “花榜”对每个妓女都有评语,着墨都在音容、笑貌、身姿、秉性、应酬等女性的魅力方面。因此说,花榜是渲染妓女色相的广告,“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宋代可说是中国娼妓制度发展的重要时代,承上启下,开后世娼妓许多规矩、做法、习俗风气之先。    
        
    玄女法之七:兔吮毫    
        
    玄女法之八:鱼接鳞    
    


中国官营娼妓制度的历史轨迹唐宋元明时期的官妓制度(4)

    (三)“花捐制度”与“当番承应”    
    元代的官妓制度,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花捐制度”    
    全国官妓实行统一注籍,分级管理,所有乐人的户籍都要报教坊司备案。京师官妓直接隶属教坊司管辖,地方官妓则由各级地方官府管理。《元史·刑法志》云:“诸倡妓之家,辄买良人为倡,而有司不审,滥给公据,税务无凭,辄与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这段史料披露了两条重要信息,一是元朝乐户除了世袭外,买良为娼是更重要的来源;二是凡入籍为娼的女子,必须纳税,并且要经“有司”审核后发给“公据”(即如今天的执照),方可营业、公开买卖。妓女纳税,管理部门还必须发给凭证,以便清理检查整顿。这种“花捐制度”,既保证了乐籍人数的相对稳定,增加国家财政的收入,又有利于限制吏治败坏的官员随意准良为娼、准娼为良或从中贪污受贿。    
    元朝前期、中期的社会调控能力还是很强的,所以制订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有力贯彻。统治者除了戏剧外,不喜欢其他艺术形式,便不允许其他艺术团体合法存在。如至元十一年(1274)规定:“除系籍正色乐人外,其余农民、市户、良家子弟,若有不务本业,习学散乐,般说词话人等并行禁约。”(《元典章》卷五十七)延祐年间,统治者又接二连三地下禁令,不准“祈赛神社”、“聚众妆扮”、“聚众唱词”。由此看出,“花捐制度”在元朝是一种公开化、合法化的制度,它赖以推行的保证是统治者严厉的高压政策和强有力的经济手段。    
        
    夏爽冬润图册之一(明。仇英)    
    (2)“当番承应”    
    元朝的官妓制度,在经营方式上采用的是双轨制,即既可买卖,又要无条件地应召到官府“当番承应”。京师官妓当番承应有两种方式:一是进宫参加各种庆典活动,表演歌舞和杂剧,即所谓“教坊承应”。杨允孚《滦京杂咏》云“官妓平明直禁闱,瑶阶上马月明归”;马祖常《和王左司竹枝词十首》作“宫中云门教坊奏,歌编竹枝并鹧鸪”;张昱《辇下曲》曰“教坊女乐顺时秀,岂独歌传天下名。意态由来看不足,揭帘半面已倾城”等诗句,都是“应官身”的官妓在宫中歌舞演出情况的描述。二是接待外国使臣。《马可·波罗游记》载:    
    “每当外国专使来到京都,并负有关系大汗利益的使命,照例由皇家招待。为了对外客表示盛情的款待,特别命令总管给使节团的每一个人,每夜送去一个高等妓女,每夜换一个人,妓女们也把这种差役看成是自己对皇帝应尽的义务,所以不收取报酬。”当然这些妓女都是色艺超群的高级妓女,即元杂剧中的“上厅名妓”、“上厅行首”。她们往往因为名声远扬,“为豪贵招致,逞妙艺而佐清欢,日弗暇给”(王恽《秋涧集》)。表面上她们强颜装笑,内心里却苦不堪言。关汉卿写的杂剧《钱大尹智宠谢天香》中一曲【油葫芦】说:“你道是金笼内鹦哥能念诗,这便中咱家的好比似:原来越聪明越得不出笼时。能吹弹好比人每日常看伺,惯歌讴好比人每日常差使。我怨那礼案里几个令使,他每都是我掌命司;先将那等不会弹不会唱的除了名字,早知道则做个哑猱儿。”正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    
    在“应官身”之外,官妓可向文人、商贾、市民等卖艺卖色,但不准向在职官吏卖身。一旦发现有违者,处罚比宋朝为重。《元史·刑法志》:“诸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娼优之家者,断罪罢职。……诸职官与娼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杖七十七,罢取不叙。”元朝廷虽颁布了禁娶乐人为姬妾的法令,但并不能遏止豪门贵胄极度膨胀的私欲。    
    元代笞刑分六等,杖刑分五等,视罪恶轻重而定。《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云,元代行杖时,总说“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应当笞50下,只笞47下。当然这是元初如此,到后来又加了10下。杖刑用的木棍大头直径3。2分,小头直径2。2分,适用于应杖67个以下的罪犯。笞刑用的竹板大头直径2。7分,小头直径1。7分,凡笞打57下以下者用之。由此可见,元代对于官吏宿娼的处罚是比较重的。    
        
    元女授经图(清。任熊)    
    


中国官营娼妓制度的历史轨迹唐宋元明时期的官妓制度(5)

    (四)“国营妓院”与“莲台仙会”    
    明朝洪武初年,朱元璋建都金陵,在秦淮河畔设置“国营妓院”,称大院,后称旧院。刘辰《国初事迹》云:“太祖立富乐院,令礼房王迪管领,此人熟知音律,又能作乐府。禁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许入院。只容商贾出入院内。”富乐院初设在乾道桥,后因大火移置至武定桥。朱元璋曾亲自为大院题对联:    
    上联:     
    此地有佳山佳水,佳风佳月;    
    更兼有佳人佳事,添千秋佳语;    
    下联:    
    世间多痴男痴女,痴心痴梦;    
    况复多痴情痴意,是几辈痴人。    
    洪武中叶,朝廷又开办了一系列“国营妓院”,有著名的十六楼(一说十四楼),遍布于南京各处的通衢闹市,其名曰:来宾、重译、清江、石城、鹤鸣、醉仙、集贤、讴歌、鼓腹、轻烟、淡粉、梅妍、翠柳、南市、北市,内设官妓,供官僚士大夫猜拳行令、点歌赏舞。《画舫余潭》记:“花月春风十四楼,轻烟淡粉十三楼。十四、十三,论者不一,皆洪武初,建于郡城内外,置官妓以安行旅者也。”    
    在洪武、永乐年间,朝廷召妓侑酒,习以为常,官妓制度仍然盛行。《野获编》中“建酒楼”条云,楼建成后,朱元璋“诏赐文武百官钞,命宴于醉仙楼,而五楼则专以处侑酒歌妓者。”定正《书传会通》成,朱元璋“以修书巨典,而令之歌馆为欢”。一个入京侍选的士子,参加游宴后写下了这样一首诗:    
    诏出金钱送酒炉,绮楼盛会集文儒。    
    江头鱼藻新开宴,苑外莺花又赐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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