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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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被告-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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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明显动机,这可是铁证如山,无可动摇。天啊!他们接着说,由于同情我,如果我招供,他们可以请公诉人同意释放我,从此结案。他们如此说,我当然愿意尽早回到家里做生意。我只好说,好吧!我承认是凶手。他们高兴得什么似的,点香烟给我抽,到附近饭馆买饭菜给我吃。他们要我画一张山岸家的平面图,我画了。根据他们的指示,我开始写供词。
  “写着写着,问题来了。第一,我不知道该说我用什么当凶器。有个警探像猫头鹰似的看着我,拉开脸说会不会是烧炉灶用的东西。我说对了,我用一块煤砸死山岸。这警探骂我笨蛋,说是从山上森林里面砍来的。他比划了长度。我说,噢!是木柴。他说这就对了,问我藏在哪里。我怎么知道呢?就说藏在厨房的角落里。他气得叫喊着骂我,说是在下雨天雨水一滴一滴漏下来的地方。我问是屋檐吧?他叫道:‘对了!’
  “警探把我带到山岸房子的后面,问我拿哪一根木柴当凶器的。我根本没有杀过人,站在那里不知所措。有个警探从柴堆顶部第二层拿了一根长木柴,问我是不是这一根。我心想他已经认定了,我不承认也不行,就说是的。这就是被当作我进行谋杀的所谓物证。于是我问为什么这根木柴上没有头发和血迹。他们解释说这是由于山岸是秃顶,伤口往外流血很少。我问为什么没有我的指纹。他说木柴表面很粗糙,找不到指纹。
  “他们接着问我怎么进屋谋杀山岸的。我根本没进屋子去,只好胡编说山岸听说我带了有两百万日元现钞,邀我到他房里去,我从他背后用这根木柴野蛮地猛击他的脑壳。警探们认为这不可能,于是说了他们的看法:既然我是客人,山岸会拿两只坐垫来用。两人坐下后,我说要还两百万日元,山岸急忙站起来到隔壁房间去拿空白收据。这是他们为了证明我从背后打中山岸的头。他们还添油加醋,说我把两块坐垫放回原处,以造成凶手不是来客的假象。我也只好承认了。
  “跟着,他们问我打了山岸几下。我说一下。他们说打一下不至于把山岸打死,喝问我到底打几下。我说六七下。但这又太多了,因为真打这么多下,山岸头部不会出那么少血。有一个警探说据他猜测是三下,并自言自语似的说打三下的伤口就会符合验尸官报告里所说的了。哄小孩似的问我是三下吗?我只好承认。
  “接着谈到银箱问题。什么砸开银箱、拿错了债据等等,都是警探们要我承认的。他们问我把银箱丢进哪个池塘。我说左面的一个。他们要我再想想。反正一共只有两个池塘,一左一右,我就说右面一个。再者,如果银箱上有真凶的指纹,我可就清白了;可是警探们说银箱上的指纹已被池塘里的泥巴涂掉了,还说我是为了涂掉我自己的指纹而故意把银箱丢到池塘里去的。
  “他们把我移交给拘留所,警告我不得翻供,否则将把我带回警察局重新开始讯问。后来我发现如果我照他们所说的招供,就能被释放回家等等,全是谎话,因此,我决定说出事实真相。”
  原岛比较了上木的供词和翻供,两者的语气都很自然;但是,现在的警察局是有逼供和诱供的事,因此,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原岛倾向于相信上木第二份供词。
  公诉人却不相信这第二份供词,认为上木欠了山岸一大笔钱,还不出,面临抵押物将被没收的威胁,谋杀动机是明显的。上木有时间作案而没有不在现场的证明。
  中村古屋证明他看到上木走向山岸的房子,但没看到上木走进山岸的房子,因此他提供的是间接证据。
  物证包括银箱和木柴。银箱上没有指纹的原因已经解释过了。警方调查报告里关于木柴上的指纹问题是这样写的:
  “问:你用什么敲打山岸的后脑?”“答:一根松木柴,像人们烧老式炉灶用的。”“问:那根木柴约有多长?”“答:大概有三十厘米。”“问:木柴在什么地方?”“答:噢,堆在山岸屋后的屋檐下面。”“问:你说你早知道木柴堆的地方?”“答:是的。”“问:你在作案后怎样处理那根木柴?”“答:我放回原处。”“问:如果一起到木柴堆那里,你能指认那根木柴吗?”“答:当然,如果没人移动过。”“问:从尸体被发现以来,房子已被警方封锁,一切保持原样。”“答:当然,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到了那里,能从柴堆里挑出那根木柴。”
  接着,报告写了挑木柴的情况:
  “被告被带到山岸屋后屋檐下的柴堆处,那里有一堆约三十五层的木柴。他迅速地从顶上第二层认出一根来。他说:‘就是这一根,就是我用过的一根。’一名警探戴上手套,拿下那根被指认的木柴。被告也戴上手套,用右手接过木柴,左右挥舞了两三下,又朝下挥打了五六下。他说:‘就是这一根,没错。’
  “在提供这一证据时,被告最合作了。”
  原岛没有看过原始调查报告的全文。审判的日子快到了,他到拘留所去会见上木。上木表现得很有礼貌,原岛不大相信这个长着女娃娃脸的人会是凶手。他注视过上百双被告的眼睛,但并不能百分之百看穿对方是否真诚。
  “上木寅郎,我已经接受你的案件。如果你想得到正确的辩护,你必须全部实话实说。”
  “当然,是的,我懂了。”
  原岛问道:“你仍然要说你的第一份供词是伪供吗?”
  上木立刻回答说:“绝对是伪供,我上了警方的当。”
  “他们说你很合作,你甚至当着警探们的面指认出那根木柴。”上木摇摇头说:“不是这么回事。我似乎在第二份证词里说了,警探们告诉我该说些什么。”“你对此能证实吗?”“当然。”“好吧,那么,我们就根据这些进行辩护。”
  上木强调说:“原岛先生,我能证实我在供词是被逼出来的。”“能证实?”“是的。”
  于是,上木从坐垫的事谈起。他说警方一定要他说,他进屋后山岸曾拿两只坐垫来坐,谋杀山岸后他把坐垫放回原处,以制造不是来客而是盗贼作案的假象。他只好承认是这么回事。他说:“其实山岸从未拿坐垫招待任何一个债务人。我去过他家好多次,没有一次坐过他的坐垫。不信你可以去问一些到山岸家借债的人。”
  “他为什么要把坐垫放在墙角里?”
  “摆气派呗,懂吗?他的债务人没人坐过,因为坐下谈话时间会长。他强迫我们接受他的条件,当然不希望我们久待而要我们立即离去。我也不是说他不会拿坐垫给客人坐,只是不会给像我这种人坐。警探对这一点并不了解,就想当然认定我坐过山岸的坐垫。”
  “你还有其他证据吗?”
  “那只银箱,原岛先生,我不知道警方在哪里找到的。他们说是在有水的地方,我想起了两个池塘;但当我说在左边池塘时,他们骂我笨蛋,因此我告诉他们说是右边池塘。再说,原岛先生,我的债据仍在银箱里,这应该足以证明我没有谋杀他。请你想想看,一个为取回债据而进行谋杀的人会拿错债据吗?警方说因为天黑,我拿了一个名字和我相似者的债据;但他们又说我稍后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操场上烧毁了债据。这样的话,我必须身带火柴,对吗?我不是可以点燃火柴,看清楚我从银箱里拿出来的债据上的名字了吗?又怎么会拿错呢?不管怎么样,银箱上没有我的指纹,凭什么说是我偷的!”
  “很好,还有什么?”
  “有的,而且也很重要。那根被认作凶器的木柴,其尺寸与山岸头上的伤口符合吗?”
  “你什么意思?”
  “请听好。我看过法医报告的复印件。山岸后脑有一处头骨被敲得凹下去,伤口约有一个成年人巴掌那么大;而警探逼我指认的那根木柴是三角形的,每一面约四厘米宽。原岛先生,我认为用这样一根木柴打三下是不可能造成那样的伤口的。我的意思是伤口不可能那么平坦。凶手一定是用更大的凶器只打了一下,山岸就倒地死了。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但也许你可以调查证实。”
  原岛在归途中想,上木说的话有一定的道理,值得考虑。到了办公室,他看案宗的观点有了改变,印象也就不同。他的天平倒向上木一边。
  有关坐垫的事,十来个人证实山岸从未拿过坐垫给他们坐过。看来警方只是根据常情,认为山岸会拿坐垫给任何来访者坐,从而认为是上木把坐垫放回原处以制造盗贼作案的假象。
  接着,原岛把验尸官的报告,给他一位当法医的朋友看,并征求他的意见。法医说:“我要说的只是设想。我看根据山岸致命的伤口情况,他是被一根八厘米以上宽的凶器敲一下就死的。奇怪,警方怎么会看不到这一点。他们看不起我们,经常不把我们的报告当回事。”
  原岛开始相信自己会有好运。在法庭上,他请那位法医作证,陈述对伤口和凶器的意见。又请几个与山岸有往来的人作证,讲了有关坐垫的事。他还请三名讯问过上木的警探出庭,他们都说上木是自愿招供的。
  ——你是否对被告上木寅郎先生说过,“我们知道你杀死了山岸神,你逃脱不了;但是,如果认罪,我们会让你获得自由,请公诉人同意免予起诉?”
  ——证人甲:我从未说过诸如此类的话。
  ——在问讯过程中,你们是否曾用暗示办法,使被告承认他把坐垫放回原处?
  ——证人乙:不,那是他自己说出来的。
  ——你们是否曾使被告联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凶器?再者,你们是否引导被告挑出了现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还说他用这根木柴从后面敲打了木岸的头三下?
  ——证人丙:当然不是,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这根木柴。他说“就是这一根”之类的话,还挥动了几下,然后又说:“没错。”他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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