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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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魏书- 第3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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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侍中崔光、临淮王彧并为郊庙歌词而迄不施用,乐人传习旧曲,加以讹失,了无章句。后太乐令崔九龙言于太常卿祖莹曰:“声有七声,调有七调,以今七调合之七律,起于黄钟,终于中吕。今古杂曲,随调举之,将五百曲。恐诸曲名,后致亡失,今辄条记,存之于乐府。”莹依而上之。九龙所录,或雅或郑,至于谣俗、四夷杂歌,但记其声折而已,不能知其本意。又名多谬舛,莫识所由,随其淫正而取之。乐署今见传习,其中复有所遗,至于古雅,尤多亡矣。  
  初,高祖讨淮、汉,世宗定寿春,收其声役。江左所传中原旧曲,《明君》、《圣主》、《公莫》、《白鸠》之属,及江南吴歌、荆楚四声,总谓《清商》。至于殿庭飨宴兼奏之。其圜丘、方泽、上辛、地祗、五郊、四时拜庙、三元、冬至、社稷、马射、籍田,乐人之数,各有差等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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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五 食货六  
  夫为国为家者,莫不以谷货为本。故《洪范》八政,以食为首,其在《易》曰“聚人曰财”,《周礼》以九职任万民 ,以九赋敛财贿。是以古先哲王莫不敬授民时,务农重谷,躬亲千亩,贡赋九州。且一夫不耕,一女不织,或受其饥寒者。饥寒迫身,不能保其赤子,攘窃而犯法,以至于杀身。迹其所由,王政所陷也。夫百亩之内,勿夺其时,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既饱且富,而仁义礼节生焉,亦所谓衣食足,识荣辱也。晋末,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  
  太祖定中原,接丧乱之弊,兵革并起,民废农业。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 ,以食为本,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棝阳塞外为屯田。初,登国六年破卫辰,收其珍宝、畜产,名马三十余万、牛羊四百余万,渐增国用。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自后比岁大熟,匹中八十余斛。是时戎车不息,虽频有年,犹未足以久赡矣。  
  太宗永兴中,频有水旱,诏简宫人非所当御及非执作伎巧,自余出赐鳏民。神瑞二年,又不熟 ,京畿之内,路有行馑。帝以饥将迁都于鄴,用博士崔浩计乃止。于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敕有司劝课留农者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则不匮。凡庶民之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死无郭,不蚕者衣无帛,不绩者丧无衰。教行三农,生殖九谷;教行园囿,毓长草木;教行虞衡,山泽作材;教行薮牧,养蕃鸟兽;教行百工,饬成器用;教行商贾,阜通货贿;教行嫔妇,化治丝枲;教行臣妾,事勤力役。”自是民皆力勤,故岁数丰穰,畜牧滋息。  
  泰常六年,诏六部民羊满百口,调戎马一匹。  
  世祖即位,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又于岁时取鸟兽之登于俎用者以韧膳府。  
  先是,禁纲疏阔,民多逃隐。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细茧罗谷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始光三年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神二年,帝亲御六军,略地广漠。分命诸将,穷追蠕蠕,东至瀚海,西接张掖,北度燕然山,大破之,虏其种落及马牛杂畜方物万计。其后复遣成周公万度归西伐焉耆,其王鸠尸卑那单骑奔龟兹,举国臣民负钱怀货,一时降款,获其奇宝异玩以巨万,驼马杂畜不可胜数。度归遂入龟兹,复获其殊方瑰诡之物亿万已上。是时方隅未克,帝屡亲戎驾,而委政于恭宗。真君中,恭宗下令修农职之教,事在《帝纪》。此后数年之中,军国用足矣。  
  高宗时,牧守之官,颇为货利。太安初,遣使者二十余辈循行天下,观风俗,视民所疾苦。诏使者察诸州郡垦殖田亩、饮食衣服、闾里虚实、盗贼劫掠、贫富强劣而罚之,自此牧守颇改前弊,民以安业。  
  自太祖定中原,世祖平方难,收获珍宝,府藏盈积。和平二年秋,诏中尚方作黄金合盘十二具,径二尺二寸,镂以白银,钿以玫瑰,其铭曰:“九州致贡,殊域来宾,乃作兹器,错用具珍。假以紫金,镂以白银,范围拟载,吐耀含真。纤文丽质,若化若神,皇王御之,百福惟新。”其年冬,诏出内库绫锦布帛二十万匹,令内外百官分曹赌射。四年春,诏赐京师之民年七十已上太官厨食以终其身。  
  显祖即位,亲行俭素,率先公卿,思所以赈益黎庶。至天安、皇兴间,岁频大旱,绢匹千钱。言刘彧淮北青、冀、徐、兗、司五州告乱请降,命将率众以援之。既临其境,青冀怀贰,进军围之,数年乃拔。山东之民咸勤于征戍转运,帝深以为念。遂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器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尚书毛法仁曰:“此是军国资用,今顿罢之,臣愚以为不可。”帝曰:“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吾孰与不足。”遂免之。未几,复调如前,至是乃终罢焉。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  
  旧制,民间所织绢、布,皆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令任服用。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高祖延兴三年秋七月,更立严制,令一准前式,违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检察与同罪。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谓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兗、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兗、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宁、平凉郡,怀州邵郡上郡之长平、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县,泰州河东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莲芍县、咸阳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北济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恆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恆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廕附。廕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书奏,诸官通议,称善者众。高祖从之,于是遣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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