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总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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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总要 (上)- 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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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犯者并执送所在官司。其山川狭隘处,更不定地理,但犯队伍者即坐)。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敕合同,即听交代。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
        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士卒具事申主将文将奏闻)。
        凡未发军三日以前,所须排比毕定。临行一日,须内外寂静如常日。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书其姓名,门司验认,始听出入者。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即收入官,余物并给获功之人。
        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随军发粮运,须主将密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士卒给弓弩,须分软硬为三等,量人力强弱均配。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领其所管部队,不得频有移易。
        凡军行在道,十里一令整齐,二十五里食干粮,五十里宿食(或步骑众多,或山川险阻,并令主将约此裁令)。
        凡军中,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
        凡贼境有直路狭隘险阻泥陷处,不得引军过之,以防掩袭。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并差人监当,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踪。
        凡破贼得殊方异物,堪以奉人主者,随物给价与所获人,物即归官。
        凡士卒临阵,随身私物将挈不行者,各书姓名、色件付本队辎重主者。
        凡军欲临阵,士卒不能执作劳役,听补缉衣履,务令安逸。
        凡兵士军装衣资,并将校检察,勿得浪费。
        凡士卒乘马,皆本军将校递为检辖,令谨切爱护,以时饮饲。
        凡马军,未见贼,骑十里,步十里。事非警急,不得辄驰走,以损马力。
        凡马,须择拣迟速相等者,给配同队。有强、恶者,别拣为群,以备冲突。若性恶不可制者,不得给配战士。
        凡战士给配得马,有钝弱不堪入战者,许自白主将,听与换给。
        凡探候得贼事宜,并与邻道主将密相关报。
        凡军行,主将先令士卒曰:军行所到之处,兵士不得妄割稼穑,伐林木,杀六畜,掠财物,奸犯人妇女。
        凡将佐,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饮食精粗,均劳逸,恤疾苦。
        凡军中,不得采风言,及受匿名论人是非者,恐贼人谋害良善。
        凡军中,不得讽诵歌诗曲调感切人者,及乐中不得为悲凉之声。
        凡士卒有过,本因错失,非有害军士者,主将量情愿减拟,以怀人心。
        凡军,强暴凌人不受羁制者,并当除去。
        凡军中,除依时教阅外,主将不得劳扰军士,务令休志。
        凡军行,住营三日外,并须教习武艺,缮备器械。
        凡军中教射,先教射近,次教射远。
        凡辎重,常令在中军,不得在前后,恐贼偏攻。
        凡军营,无利不住,经时久则弛慢,贼因得计,但时有移易,则人不懈怠,贼亦不测。
        凡阵破,不许捉生,恐因争竞以致军乱。
        凡吏士杀敌,得资财蓄产,并悉数以白大将,无得辄隐。
        凡合战时,不许收贼器械军号错杂。
        凡军中掠获,除按条赏士外,大将不得辄取。
        凡得被掠将佐及敌中偏裨,并验问申奏。
        凡军中,不使羸老疾病人在战列,恐牵溃行阵。及不使工巧人战斗,妨葺理军器。
        凡书生杂吏,不许临阵观瞻。
        凡得敌中降人,自陈军中利害者,不可即听,须受而审覆之。
        凡得生口,无问逆顺,皆不得辄杀,以招来者,渐以诱开敌情;亦不可纵逸,防为间谍。
        凡贼势未穷蹙,辄求和者,当佯许,勿拒之,益戒军中为备。
        凡行营,每队定官一员,专察高声。或诸军前后相远,须传声唤人,则委差定当传者,他人不得辄传。合传不传,不合传而传者,皆论如军律。
        凡军中请器械并战袍,并定斤两、标记、色号、枪剑、弓弩等,并各记之,军司明立文簿,军还送纳,皆按簿交受。
        凡军士请纳器甲,须本营将校部勒同毕,不得前后自便。
        凡军中人得所遗物产,并当日于所属送纳。
        凡军中除炊炮及应得存火外,馀并不许辄留。
        凡军士,不得辄议敌中事宜。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外(如拔距、投石之类也),馀博戏并皆禁断。
        凡军中有克捷,所送露布,由都部署以闻,乃牒转运使,遍下管内。
        ◎符契
        符契之设尚矣,周武王问:“欲引兵深入诸侯之地,三军卒有缓急利害,吾将以近通远,从中应外,以给三军之用,奈何?”太公曰:“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擒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有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警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军败亡将之符,长四寸;有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诸奉使行符稽留,若符事泄,闻、告者皆诛之。敌虽圣智,莫之能识。”然近代或用或置,沿革不同。
        宋康定初制符契,颁于沿边诸部。今附其法于后云。
        符长五寸,阔二寸,厚六分。上面刻篆字曰:某处发兵符。下面铸虎豹为饰。中分为二段,牙槽相合。右一段左旁作虎豹头四枚,左一段右旁开四窍,为勘合之处。先勘合讫,却将篆文面相向合定,于侧向刻十干字为号。其弟一符,勘甲己字为合。第二符,勘乙庚字为合。第三符,勘丙辛字为合。第四符,勘丁壬字为合。第五符,勘戊癸字为合。左符,即全刻十干半字;右符,即依次刻甲己等两半字。右五段留京师,左五段降付逐道主将收掌。
        凡发兵马,全指挥或三百人以上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以上,用双虎只豹符。以下符之法委枢密院,以右符第一为始,盛以木函,封以本院印,与宣命相副,付于使臣。宣内具言:下第一符发兵马若干。主将遇宣与符,即将左符看验得合,乃为兴发。发讫,即以本司印封题右符,还付使臣,归京,仍飞驿别奏。
        凡主将所掌符契,专择一官为腹心典领。
        凡给受符契次第、月日、所发兵马之数,皆书于籍,勿得谬误,以备照覆。若再有抽发,枢密院即下右符第二至第五,各以次行用,周而复始。其降宣、遣使、封题、勘合,并如下第一之制。其铜符右段,委枢密长官于本院严固封锁,以承旨主事各一员典掌,亦置籍抄记如法,本院官通押递相照验。
        本契长七寸,阔二寸,厚一寸五分。上下面并题云:某处契。中剖为上下二段,上段内为鱼形,并题一二三次第,下段内刻空鱼,为勘合之处。左侧题云:左鱼合;右侧题云:右鱼合。上三段,下一段,上三段留主将收掌,下一段付诸军州城寨主收掌。
        凡主将差发兵马百人以上,先发上契第一段,盛以皮囊,封以本司印,并文牒相副,遣指使或职员赍付。文牒内具言:发第一契兵马若干。其州县城寨主得牒与契,即将下契与上契勘验,得合,乃交付兵马。付讫,其上契却用本司印封题,发付使人赍归。其第二、第三契差发勘合,并如下第一契条约。如再有抽发,即依次用之,周而复始。其收掌给受委官置籍,一准符制。
        ◎传信牌
        宋大将石普上言:北面抗敌行阵间,有所号令则遣人驰告,恐失计划,复虞奸诈,请令将帅各持破钱造牌,遇传令,合而为信。
        真宗以古有兵符,废之已久,因制漆木为牌,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柄,令可合。又穿二窍,容笔黑,上施纸扎。每临阵,则分而持之;或传令,则书其言,而系军吏之颈,至彼,合契,乃书复命焉。
        ◎字验
        旧法:军中咨事,若以文牒往来,须防泄漏;以腹心报覆,不惟劳烦,亦防人情有时离叛。今约军中之事,略有四十余条,以一字为暗号:
        请弓、请箭、请刀、请甲、请枪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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