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宋代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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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宋代的城市-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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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梯脚二条,共六分功
  平栿二条,共二分功
  蜀柱,二枚
  抟风版,二片
  右各共六厘功
  抟三条,共三分功
  角柱,四条
  厦瓦版,二十片
  右各八分功
  护缝,二十二条,共二分二厘功
  压脊,一条,一分二厘功
  坐版,六片,共三分六厘功
  右以上穿凿安卓,共四功四分八厘
  柱有多高,瓦版用多少片,护缝有多长,共用多少功,一清二楚,明明白白,以“法式”规定下望火楼的构造,其意是要遵此执行,望火楼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目前遗存的桂林府城北的鹦鹉山石壁上,仍保存着南宋咸淳七、八年(1271、1272)镌刻的当时全城总平面图,其中就有一望火楼。此楼位于该城宝贤门与镇岭门之间的山上,与城墙连接,出宝贤门可沿石阶登上望火楼。
  这是一座建造在立柱上的方形二层楼,于此可以看出,望火楼必须要建在全城的高处。“楼”是建在立柱之
  上,根据《营造法式》规定一柱要高30尺计算,望火楼必须要有9。30米的高度(1宋尺约合0。31米)。士兵站在建在高处的望火楼上,瞭望全城,火警可以说是一览无余。
  类似这样的望火楼,在临安有23处之多。“消防队员”日夜值宿在望火楼里,若发现火灾,白天就用旗帜发出扑救信号,朝天门内挥指三次旗,朝天门外挥指两次旗,城外挥指一次旗,夜间用灯发出扑救信号。
  望火楼是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同时也是世界古代城市建设中的首创,它对宋代以后城市建设有着启发意义。从城市防、灭火历史来看,宋代以后的元、明、清、民国时期,均设有望火楼,如乾隆二十年(1755)湖南省城中,就在城内高处浏阳楼上值日瞭望火警,若有火警,立即吹号或击鼓,顷刻之间,满城闻知……
  扑灭火的设施,也是自宋代始渐完备。宋代城市扑灭火器具,主要是水桶、水囊、水袋、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杈、大索、铁锚儿、唧筒之类。
  在所有灭火器具中,唧筒的发明和使用,是一划时代的贡献。唧筒可以这样描述:它是用长竹制成,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的筒形泚水的灭火器具。竹筒内紧裹在水杆上的棉絮起着活塞的作用,用手来回拉动水杆,便产生正压和负压,将水从竹筒开窍处吸入和喷出。消防专家孟正夫研究认为,这是运用柱塞式泵浦原理而研制的灭火器具。尽管这种唧筒的射程和流量都很有限,但利用它来射水灭火,比之用木桶或水袋、水囊等泼水或掷水,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进展。这种简易便用的竹制唧筒,可以说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消防泵浦。
  消防
  防火 消防(3) 作者:伊永文
  这种较之前代更为先进的灭火器具的出现,无疑对灭火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仅靠唧筒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其他灭火器具加以配合,如常用的灭火器具水囊——它是用猪、牛膀胱制成的。起火时,可盛水,掷向着火地点,水囊被烧穿,或破裂,水即流出灭火。还有用油布缝制成的油囊,其用法同猪、牛膀胱制成的囊一样,盛水掷着火处灭火。
  由于宋代城市有不少高层建筑着火,所以在灭火时,要经常运用梯子,攻城时用的云梯为最理想之选。它的设置是用大木为床,下面有六个轮子,上有两条各长二丈的“飞梯”。云梯四面用生牛皮为屏蔽掩,用人推着前进,到了城墙根,则将“飞梯”树立起来。用云梯一是可以窥见城内,二是可以从云梯进攻城内。如欧阳修在《归田录》中所记:着火的房屋若高,灭火的军士就会攀上救火长梯而上,这种救火长梯当非攻城用的云梯莫属,因为只有这样梯子的长度、高度,才可以够得着像皇宫那样的墙垣和楼殿……
  有了便利的灭火器具,还要有有条不紊的灭火组织程序配合才能扑灭火。那么宋代城市灭火的具体场景是怎么样的呢?《武经总要》中对付火攻的步骤,可以成为观察宋代城市灭火时的参照——
  敌方用火攻城,我方必须准备好平常所预备的灭火器具,主要为托叉、火钩、火镰、柳洒弓、柳罐、铁锚手、唧筒等。假如敌方所烧的火已迅猛来到,就要用水袋、水囊投掷来灭火。
  楼棚器械就是已经被火烧着,也要频繁地用麻搭湿润扑打。若敌方用蘸油后燃着的火把,我方要用土沙扑灭,切勿用水,加水则火势愈炽。敌方若向城内纵烟,则要从准备好装醋浆水的瓮中,汲醋浆水覆在脸上,使烟不能呛冲鼻和眼睛。
  又可在长八尺的杆上束住重约二斤的散麻,即麻搭,蘸着稀泥、浆水去扑打或湿润火焰或烧着的物品,以防扩大蔓延。还要用火钩、火叉、利斧,或用快锯,拆除掉障碍;还要用大索、带有长链的铁锚儿,套住或挂住房梁立柱,用力猛拉,拽倒,以切断火源……
  这虽是《武经总要》所述的对付敌方向我方所发起的火攻的办法,但从中也可知道宋代城市灭火的真实状况,它标明宋代城市灭火已有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步骤、程序。当然,这并非一下子就形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这可以从元祐年间一例灭火知道——
  一州郡太守,为了防止一民家火势蔓延,关上子城,不开城门,使居住在城内的市民出不去,救火者又进不到城里,一直待到市民的房屋全部烧尽。大家去责问太守,太守却振振有词地说:现在天气久旱,我用的是董仲舒的防纵火的方法啊。
  这种防、灭火方法可谓荒谬透顶,但在北宋初、中期,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防、灭火知识方面,却都处于愚昧朦胧状态,就好像一个尚待启蒙的孩童,采取的消防措施极为幼稚可笑。
  即使在东京,一有火起,尤其是夜间,便紧闭诸城门,致使赶来探视救火的人也不得进入。而且,火灾发生时,要等候负责这一地区治安的巡检官员前来,才能开始扑救,这样必然是贻误了灭火的良机。城市管理者觉悟后,便推行了较稳妥的救火“责任制”:若着了火,由仰探的军人,骑着“望火马”,飞驰报告巡检,如果都巡检因故未到,便由这一地段的治安官吏厢巡检负责去救。
  如果去巡检的那地方遥远,其他军巡使等官吏先到,便要立即指挥穿着上有番号、以区别各军的“绯小绫卓画带甲背子”的“火背心”的“消防队”,和救火的“水行人”,与失火的“本主”,一起灭火,以免使远处屋舍连着。后来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有火起,“消防队”要按平日划分好的地界扑救,以免城市的秩序发生混乱。假如“消防队”一时赶不到,则就近地段上的官员,要带领他管辖内的将佐兵丁,前往失火地段灭火。
  此外,各衙门,各军级,也都派出队伍,急行奔向驻地着火处,听候指挥救火长官的指挥,他们也成了实际的“消防队”。这时,也有一大部分官员坚守自己岗位,以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火势扩大进一步侵及官舍之家、市民房屋,皇帝就三番五次直接命令内廷的使臣,骑马去传宣诸司帅臣,速带将士去灭火。在灭火过程中,往往是政府出钱买水灭火,那些富室豪户也用钱雇人参加灭火。
  消防
  防火 消防(4) 作者:伊永文
  这都刺激着“消防队员”竭力灭火,不致使火势扩散。对于灭火积极者,政府将给予优厚的犒赏,“消防队”中有重伤者,政府还差官员去探望,并负责请医生治疗。这就如同淳熙二年(1175)十一月三日——
  皇宫内火起被扑灭后,“消防队”均得到10贯至300贯不等的赏赐,重伤的将官和轻伤将官,各得200贯与150贯的医药钱,重伤人兵和轻伤人兵,各得70贯与40贯的医药钱。
  若是在救火中有不尽力者,查出后定以“军法”治罪。宋政府经历多次灭火,已制定出了许多严格的失火、灭火惩治法律,《庆元条法事类》中,就对城市失火治罪及灭火时所应遵循的作了详尽的规定:
  诸在州失火,都监即时救扑,通判监督,违者各杖八十。虽即救扑,监督而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芦竹草版屋三间比一间,都监、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间以上,知州准此,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
  诸故烧有人居止之室者,绞。无人居止舍宅,若积聚财物蚕簇同积聚,依烧私家舍宅财物,律死罪。从及为首而罪不至死,各配千里,从者配邻州。
  类似这样的法律很多,已在林林总总的刑法中独立成为专门,而且规定非常之细。如《庆元条法事类》中特别指明,在救火时,“不容久待者,许横绝驰过”,这就从法律上为救火时的交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宋朝廷还将“修火政”,作为训示和考核地方官的一条准则,并发布了不少与防、灭火有关的诏书,如《禁中火求直诏》、《宫禁火赦天下制》等。这些举措都具有法律条文的同等效力,是必须遵守的。
  宋朝廷制定防、灭火的规章,不走形式,在监督执行这方面法条诏令时,不讲情面,十分严格。皇帝往往也率先垂范,如熙宁七年(1074),判官宋迪一天使人煮药,不小心失火,一直烧到了“纪府”,火愈燃愈旺,惊动了宋神宗。神宗登上了西角楼观火,看见一支部队似疾风掠过,神宗一问左右,知道是有知制诰官衔的判军器监章惇率领本监设兵前往救火。翌日,火刚停,神宗马上传下旨意,勒令停止肇火负责者宋迪的职务,罢免主管“纪府”的三司使元绛,提拔救火积极有功的章惇为三司使。赏罚就是这样的分明,因为统治者已经深深意识到非如此不能遏止住火灾的蔓延。像包拯当开封府尹时,一次街巷着火,扑救甚急,有无赖子乘机想调逗包拯,问他是在甜水巷还是苦水巷取水,包拯连理都不理,便命拉下斩首,由此京城市民更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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