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传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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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传注疏-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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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传注疏》



卷六 

 卷六   


 
  ◎庄公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尽闵二年
 
  十有九年,传本或分此以下为庄公与闵公同卷。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鲁实使公子结要二国之盟,欲自讬於大国,未审得盟与不,故以媵妇为名,得盟则盟,不则止,此行有辞也。○媵,以证反,又绳证反,《尔雅》云:“送也。”要,於遥反,注同。 
  '疏'传“辟要盟也”。○释曰:文十六年:“季孙行父会齐侯于阳穀,齐侯弗及盟。”此若齐、宋不许,亦当云“弗及盟”,而云“辟要盟也”者,彼以行父失辞,又无媵事,故云“弗及盟”,此有媵事,若齐、宋不许,则直书媵事而已,故云“辟要盟也”。
 
  何以见其辟要盟也?媵,礼之轻者也。盟,国之重也。以轻事遂乎国重,无说。以轻遂重,无他异说,故知辟要盟耳。○见,贤遍反。其曰陈人之妇,略之也。但为遂事,假录媵事耳,故略言“陈人之妇”,不处其主名。○为,于伪反。 
  '疏'注“但为”至“主名”。○释曰:“假录媵事”者,媵是小事,不合书经。今既书之,故云假,非谓无媵事也。“不处其主名”者,谓不言陈侯夫人,而云“陈人之妇”,是不处其主名也。
 
  其不日,数渝,恶之也。数音朔。恶,乌路反。 
  '疏'传“数渝,恶之也”。○释曰:数,疾也。谓秋共盟,冬而见伐,变盟之疾,故不书日以恶之也。或以为“数渝”,为今冬伐我西鄙,明年齐又伐我,故云数,理亦通也。
 
  夫人姜氏如莒。妇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 
  '疏'传“不逾竟”。○释曰:重发传者,嫌此適异国恐别,故发传以同之。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其曰鄙,远之也。其远之,何也?不以难迩我国也。难,乃旦反。迩如字,本又作介,音界。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夫人比年如莒,过而不改,无礼尤甚,故谨而月之。○莒音举。妇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竟,音境。 
  '疏'传“不逾竟”。○释曰:重发传者,比再如莒,失礼之甚,故详之。
 
  夏,齐大灾。其志,以甚也。外灾不志。甚,谓灾及人也。外灾例时。 
  '疏'传“其志,以甚也”。○释曰:范例云:“灾有十二,内则书日,外则书时,国曰灾,邑曰火。”内则书日,新宫、御廪之类是也。其外则时者,则“宋大水”、“齐大灾”之等是也。昭十八年不书时,以四国同日故也。其外灾志者,皆发传、故十一年“宋大水”,传曰“王者之后也”。襄九年“宋灾”,嫌火与水异,传曰“故宋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灾”,传曰“以乐器所藏,目之也”,此书“齐大灾”,传曰“其志,以甚也”,昭十八年“宋、卫、陈、郑灾”,传曰“其志,以同日也”,其九年“陈火”,传曰“闵陈而存之也”是也。
 
  秋,七月。 
  冬,齐人伐我。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妇人弗目也。郑嗣曰:“弗目谓不目言其地也。妇人无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书地。僖元年传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盖互辞尔。定九年‘得宝玉、大弓’,传曰:‘弗目,羞也。’盖此类也。”江熙曰:“文姜有弑公之逆,而弗目其罪。” 
  '疏'传“妇人弗目也”。○释曰:隐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复发传者,嫌有罪去地,故发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妇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经书“薨”,传以“妇人”言之。或是经无变文,盖传通言之,无异意也。○注“弗目其罪”。○释曰:江氵熙云:“不目其罪者,谓称夫人薨,与常例不异是也。”弗目,谓不题目文姜薨所也,一曰弗目其罪。
 
  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肆,失也。眚,灾也。《易》称“赦过宥罪”,《书》称“眚灾肆赦”,经称“肆大眚”,皆放赦罪人,荡涤众故,有时而用之,非经国之常制。○肆音四。眚,所景反。宥音又。涤音狄。 
  '疏'注“《易》称”云云。○释曰:肆,失也。眚,灾也。言“肆大眚”者,谓放失大罪恶。灾犹罪恶也。言放失大罪恶,明小恶亦赦之也。“《易》称‘赦过宥罪’者,《解卦》辞也。《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为雷,坎为雨,雷动雨下,而万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永赦罪人。“《书》称‘眚灾肆赦’”,《舜典》文。孔安国云:“眚,过;灾,害;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此传云“肆,失也”,则亦缓之类,以经称“肆大眚”,故以眚为灾也。《尚书》“眚灾”连文,故孔氏以眚为过,其大意亦不异也。○注“荡涤众故”。○释曰:传“为嫌天子之葬也”者,二事相须,注以“肆大眚”不可特为夫人,故云“荡涤众故”。传意原鲁所以肆大眚者,为嫌天子之葬也,故注与传两言之。
 
  灾纪也,失故也,灾谓罪恶。纪,治理也。有罪当治理之,今失之者,以文姜之故。为嫌天子之葬也。文姜罪应诛绝,诛绝之罪不葬。若不赦除众恶,而书葬者,嫌天子许之,明须赦而后得葬。○为,于伪反。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小君,非君也。不治其民。其曰君,何也?以其为公配,可以言小君也。 
  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御寇,宣公之子。○御,鱼吕反,又作御。言公子而不言大夫,公子未命为大夫也。其曰公子,何也?公子之重视大夫,视此。命以执公子。大夫既命,得执公子之礼。一本大夫命以视公子。 
  夏,五月。以五月首时,宁所未详。 
  '疏'“夏,五月”。○释曰:何休云:“讥庄公娶仇女,不可以事先祖,犹五月不宜以首时。”杜预云:“庄公独称‘夏,五月’者,疑谬误也。”范以二者皆无凭,故云“宁所未详”也。
 
  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傒盟于防。不言公,高傒伉也。书日,则公盟也。高傒骄伉,与公敌体,耻之,故不书公。○傒音奚,伉苦浪反。 
  '疏'注“书日”至“书公”。○释曰:微者盟,例不日,“及宋人盟于宿”是也。此既书日,明公在可知。知非卿者,若卿则与高傒敌,何以直言及,故知非卿也。“公及莒人盟于包来”,言公者,彼称人,是举国之辞,故可以言公。此若云“公及高傒”,则高傒得敌公,故不言公也。“公会楚公子婴齐”,不没公者,彼以前骄伉,后服罪,故不去公,以见别意也。
 
  冬,公如齐纳币。纳币,大夫之事也。礼有纳采,采择女之德性也。其礼用雁为贽者,取顺阴阳往来。○贽音至。有问名,问女名而卜之,知吉凶也,其礼如纳采。有纳徵,徵,成也,纳币以成婚。 
  '疏'传“有纳徵”。○释曰“此传释诸侯不云“纳币”,而云“纳徵”者,以《士婚礼》有“纳徵”之文,欲明用币虽异而礼同也。
 
  有告期。告迎期。○迎,鱼敬反。四者备, 
  '疏'传“四者备”。○释曰:《士婚礼》,“下达”之后,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礼。此传不云纳吉者,直举四者,足以讥公,故略纳吉不言之。或以为诸侯与士礼异者,非也。
 
  而后娶,礼也。公之亲纳币,非礼也, 
  '疏'传“纳币,非礼也”。○释曰:纳币非礼,是讥丧娶。而注云“传无讥文”者,传上云“公之亲纳币,非礼”,不云丧娶之事,故云“无讥文”也。然宣元年贬夫人去氏,此则全无讥者,彼以“夫人不能以礼自固,故与有贬”,仍未是贬公之事,故彼注云“不讥丧娶者,不待贬绝而罪恶自见”是也。故讥之。公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传无讥文,但讥亲纳币者,丧婚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见,贤遍反。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齐。 
  '疏'“公至自齐”。○释曰:二十七年传云“桓会不致”,此与下文“观社”皆书“公至自齐”者,《公羊传》云,桓会不致,此“何以致?危之也”。徐邈亦云:“不以礼行,故致以见危。”范此虽无注,下云:“公怠弃国政,比行犯礼,忧危甚矣。”则亦以二者为忧危致之也。若然,定八年传称“致月,危致也”,下传云“致月,有惧焉尔”,此若致以见危,所以不月者,以二者皆非礼而行,不假书月,危惧可知,传以危而不月,嫌与例乘,故发传详之。或以为二者皆非礼之行,与好会异,故致之,非是见危,理亦通也。
 
  祭叔来聘。祭叔,天子寰内诸侯。叔,名。○祭,侧界反。寰音县,又音环。 
  '疏'“祭叔来聘”。○释曰:范云:“祭叔,天子寰内诸侯。叔,名。”则范意将此祭叔与隐元年祭伯同是畿内诸侯。而此云“来聘”,彼传责其不称朝者,祭伯者,祭国伯爵也,寰内诸侯,时不为王之卿大夫,欲外交邻好,而来通鲁,以其无王命,故不得言聘;不仕王朝,故得责其不称朝也。今祭叔见是天子大夫,而恣意任情,欲外接诸侯,虽请王命,非王本心,故不称使,见其擅命。言聘,表其请王,犹《左氏》公子翚强请,故得书经而去其族也。案隐元年注云,祭伯“畿内大夫有采地”者,既有采地,则似祭伯亦仕王朝者,以祭伯本为入仕王朝,故畿内授地。今虽不仕,亦得以大夫言之。或以为祭叔亦无王命,以是天子大夫假王命而来,鲁受其聘,故得书聘;以本非王命,故不称使也;祭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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