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传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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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传注疏- 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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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全天王之行也”是也。王者微弱,则以外辞言之,即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传曰“失天下也”是也。
 
  有临一国之言焉,诸侯之临国,亦得有之,如王於天下。 
  '疏'“有临”至“言焉”。○释曰:此亦据内外言之,若宣九年“辛酉,晋侯卒于扈”,传曰“其地,于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既以内外显地及日,是以一国言之。
 
  有临一家之言焉。大夫临家,犹诸侯临国。 
  '疏'“有临一家”至“焉”。○释曰:家谓采地,若文元年“毛伯来锡公命”,定四年“刘卷卒”,其毛、刘皆采邑名,大夫氏采为家。大夫称家,是以一家言之也。
 
  其言来者,有外鲁之辞焉。非巳内,有从外来者曰来。今鲁侯身自以归而曰来,是外之也。 
  '疏'“其言”至“辞焉”。○释曰:凡言来者,非巳内有,从外始来,即“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是也。今书鲁侯“以邾子益来”,而文与庶其正同,文切直者,有外鲁侯之辞焉尔。
 
  宋人围曹。 
  冬,郑驷弘帅师救曹。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吴伐我。 
  夏,齐人取讙及阐。宣九年传曰“内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为赂齐”。此言取,盖亦赂也。鲁前年伐邾,以邾子益来。益,齐之甥也,畏齐,故赂之。○及阐,尺善反。恶内也。 
  归邾子益于邾。侵齐故也。○恶,乌路反。益之名,失国也。於王法当绝故。 
  '疏'“益之名,失国也”。○释曰:经书“归邾子益於邾”,则益得国。而云失国者,邾益不能死难,而从执辱,於王法而言,理当绝位。鲁归之,不得无罪,故书益之名,以明失国之故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过卒。过音戈。 
  齐人归讙及阐。凯曰:“归邾子,故亦还其赂。”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雍丘,某地也。○雍,於用反。取,易辞也。以师而易取,郑病矣。以师之重,而宋以易得之辞言之,则郑师将劣矣。○易,以豉反。将,子匠反。 
  '疏'“以师而”至“郑病矣”。○释曰:凡书取,皆易辞,今以郑师之重,而今宋以易得之辞言之,郑之将帅微弱矣。亡军之咎,本由君不任其才,故为郑国病患。
 
  夏,楚人伐陈。 
  秋,宋公伐郑。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公会吴伐齐。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夏,宋人伐郑。 
  晋赵鞅帅师侵齐。 
  五月,公至自伐齐。传例曰:“恶事不致,公会夷狄伐齐之丧,而致之何也?”庄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将宜从此之例。○以见,贤遍反。 
  '疏'注“传例”至“不致”。○释曰:襄十年“公会晋侯”云云,“齐世子光会吴于柤”,传曰“会夷狄不致,恶事不致”是也。云“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者,案庄公五年“公会齐人”云云“伐卫”,注云“纳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恶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则无用见公之恶,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会吴伐齐”之丧,是恶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见公恶事之成也。
 
  葬齐悼公。 
  卫公孟彄自齐归于卫。彄,苦侯反。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结帅师伐陈。 
  吴救陈。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夏,陈辕颇出奔郑。颇,破何反。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戍,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与华元同义。艾陵,齐地。○艾,五盖反。 
  '疏'注“与华元同义”。○释曰:宣二年“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传曰“获者,不与之辞也。言尽其众,以救其将也。以三军敌华元,华元虽获,不病也”,是与此同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 
  卫世叔齐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古者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别其田及家财,各出此赋。言用者,非所宜用。○别,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赋”。○释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军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乃分别其田及家财,各令出此赋,则一丘之田,出马二匹,牛六头,故曰“用田赋”,言非所宜用也。谓之田赋者,古者但赋其家财,今又计田贡,故曰田赋也。○注“古者九夫”至“为丘”。○释曰:案《周礼·小司徒职》“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然则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军赋之法,丘出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据实出赋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沟洫者。《司马法》城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者,通计治沟洫者言之,其实一也。今指解经云“用田赋”者,是丘之赋,故云“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也。然经即云“用田赋”,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尽作甲,则知此“用田赋”,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赋也。宣十五年“初税亩”,则计亩以税。所税亩,十亩税其一,此则通公田什一,而不亩计,故彼言税,而此言赋也。○注“丘赋”至“三头”。○释曰:凡丘赋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财,通融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赋,以家财为主,故曰丘赋。今又分别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马牛之赋,故曰“用田赋”也。《论语》曰:“哀公云:‘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即此田财并赋之验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亩,为官田十亩,是为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皆通法也。今乃弃中平之法,而田财并赋,言其赋民甚矣。○为官,于伪反。税,舒锐反。夏谓,户雅反。 
  '疏'“古者公”至“非正也”。○释曰:凡受农田,皆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受,故总曰“公田什一”,则以田之什一及家财,而出马牛之赋,是其正也。今鲁用田与财,各出马牛之赋,非正也。○注“古者五”至“百亩”。○释曰:《周礼·小司徒》云:“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郑注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生於十人为九等,则七、六、五为其中也。老者一人,其馀疆弱相半,此其大数也。”然则《周礼》七人、五人、六人三等,范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亩”,指下等言之。其实六人,七人亦受田百亩,与《周礼》不异也。“为官田十亩”者,受田百亩之外,又受十亩以为公田,是为私得其十,而官税其一,故《汉书·殖货志》“井田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得二亩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亩半也。今传言“公田什一”者,举其全数,据出税言之。“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者,出《孟子》文。彼云滕文公问为国於孟子,孟子对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上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是也。然三代受亩悉皆什一,则夫皆一百一十亩。夏后政宽,计其五十亩,而贡五亩於公;殷人计其七十亩,而助十亩於公;周人尽计一百一十亩,而彻十亩於公。彻者通也。什一而税,为天下通法,故《诗》云“彻田为粮”是也。“皆通法”者,《孟子》云“重之于尧舜,大桀小桀。轻之於尧舜,人貊小貊。什一而税,颂声作则。什一而税,尧舜亦然”,是为通法也。贡起尧舜,则古者公田什一,是尧舜之时,明此什一之法也。范说不与先儒同,其先儒皆云什一者,十中税一耳。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取同姓也。葬当书姓,讳故亦不书葬。○取如字,又七住反。 
  '疏'注“书当”至“书葬”。○释曰:庄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经书其氏,卒又称夫人而书葬。今孟子卒虽不称夫人,准弋氏应书葬。不言者,知讳同姓,故范例:夫人薨者十,而书葬者十。夫人之道,从母仪。即桓公夫人文姜一,庄公夫人哀姜二,僖公之母成风三,文公之母声姜四,宣公之母顷熊五,成公之母穆姜六,成公之嫡夫人齐姜七,襄公之母定姒八,昭公之母归氏九,哀公之母定戈十。十者并书葬,其隐公夫人从夫之让,昭公夫人讳同姓,二者皆不书葬也。
 
  公会吴于橐皋。橐皋,某地。○橐,章夜反,一音讬。 
  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郧,某地。○郧音云。 
  宋向巢帅师伐郑。 
  冬,十有二月,螽。螽音终。 
  十有三年,春,郑罕达帅师,取宋师于嵒。嵒,五咸反。取,易辞也。以师而易取,宋病矣。 
  '疏'“取易辞”至“病矣”。○释曰:上九年宋皇瑗取郑师,今郑罕达取宋师,其事正反,嫌宋为人所报,非宋之病,故重发以同之。
 
  夏,许男成卒。 
  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及者,书尊及卑也。黄池,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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