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笔记(朱绍侯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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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笔记(朱绍侯版本)- 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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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与整个世族之间产生矛盾,因此,最高统治者不得不逐步吸收庶族地主参政,以限制世族地主的特权,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此外,不同民族之间,文官与武将之间,不同地区之间,都不同程度地潜藏着对抗因素。隋朝末年的短期割据实基于此。 
2。 地方统治秩序的混乱 
西汉时期,实行郡县制,以州为监察区。后来,特别是在镇压黄巾起义的过程中,州牧权力坐大,南北朝几百年的争战过程中,郡、州数量急剧增加。各割据政权或以官位赏军功而增设州郡,或因地方豪强自立州郡,州郡不断被分割,数目激增。汉代仅有 13州,150郡。西晋前期增加为19州,172郡,平均每州管辖八、九郡,每郡辖七八县,比汉代增加还不是太多。北周统一北方后,仅北方就有221州,508郡。最多时,南北郡数有一千个,隋初,州数比汉朝增加22倍,郡数增加6倍半。县的增幅不大,所以,有些地方一个郡只管一两个县,甚至一个县同时受二郡或二州合管。州郡多,不但支出多,百姓负担重,而且,地方政区的混乱不但支持不了中央集权,连地方分权的实力也不复存在了。因此,大力合并州郡,就成为大势所趋。 
3。 意识形态的多元化 
儒家思想自汉代独尊儒术以后,其政治思想、价值观、习俗和礼仪等,对维护大一统一封建王朝统治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自东汉以来,来自印度的佛教逐步在中国传播开来,南北朝时期,战乱不断,人民的心灵无所寄托,便纷纷从宗教中寻找安尉,于是佛教大盛。我国北方三大石窘皆开凿于这一时期。佛教是当时各民族、各社会阶层共同的信仰,利用好这一信仰,对促进统一政权的巩固大为有利。因此佛教盛行与中国传统的统治思想之间产生了矛盾。 
事实证明,隋文帝父子二人较成功地运用了佛教在巩固统一中的作用,在重视利用佛教的同时,他们又开始重振儒学及推崇道教。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1。 政治方面: 
①改革官制 隋朝的官制改革,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官制方面,皆对唐及以后有重大影响。 
在中央官制改革方面,影响最大的就是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教材第 506至507页有概要介绍 )。杨坚即位当天,就宣布废除了北周模仿《周礼》所置的六官,恢复汉魏旧制,设置三师、*******、五省等中央机构。三师*******用以待勋闲,五省中秘书省位高职闲,内侍省是管理宫廷内部事务的宦官机构。因此,真正担负国家政务的是尚书、内史、门下三省。三省长官分别称尚书令与仆射,内史监与内史令,门下纳言。三省职能同秦汉的丞相,历史上称为三省制度,其职能互相牵制。其中处理日常政务的执行机关尚书省,下设吏、礼、兵、度支(民)、都官(刑)、工部六部。三省六部制度从汉以来逐步沿革而形成,到隋始定型,这是中国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后虽几度改变,但其影响一直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千余年间存在。 
此外,还设有监察官、十一寺、国子监等,以及掌管禁卫兵的左右卫十二府。及勋爵、散官等制。 
地方官制方面,为了改除隋初机构重叠、官吏冗滥,“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混乱局面, 583年,隋文帝下诏废除“郡”级建制,改行州、县二级制,同时大力合并州、县数额。省并以后,全国设190州,1255个县,每郡约辖六七县。这有助于节约开支,提高行政效率。炀帝时又改州称郡。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隋朝废除了汉魏时地方长官自行任免属官的制度,在北齐北周的基础上,规定全国范围内“大小之官,悉由吏部”,史称:“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通典》)。而且推行乡贯回避制,县佐(即县丞)以上地方官员须“尽用他郡人”。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副县级以上官员回避在本地做官的法令。同时还规定:州县的主要属官实行定期轮任制,一般三年或四年一替,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员在家乡任职,或久居一地带来的任情废法等危害。地方官还不许携带父母及 15岁以上儿子赴任。这些都有助于防止地方豪强把持本地政务。 
实行中央统一任命地方官员,并运用“上考课”(汇报工作,又称“朝集”)、派使巡察等考核评估制度进行赏罚,这些对限制地方豪强势力,整顿吏治及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是有重大意义的,其改革措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②改革选举制(创立科举制) 
配合官制改革,隋朝统治者在北朝改制的基础上,废除九品中正制,创立了科举选官制。 
九品中正制最初有加强中央对选官权控制的目的,但中正官既由高品门阀世族担任,这一选官制度遂成为门阀势家大族垄断仕途的得力工具。但是,随着世族门阀势力逐渐崇尚清淡,变成政治僵尸,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打破门资限制,“以寒人掌机要”,“不限资荫,惟在得人”。所以,九品中正制在北朝时已开始动摇,北周已有“罢门资之制”的改革,隋文帝开皇三年( 583),正式罢除中正官品评人才之权。随后命令各州每年向朝廷贡士三人,以备朝廷测试选任。开皇十八年(598年),又诏令五品以上的京官和地方军政长官总管、刺史等,按“志行修谨(有德)、清平干济(有才)”两科向朝廷荐人才。改制之初,操作起来很难,但已明显地看到科举制的迹象了。隋炀帝时,正式创置了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度的诞生。 
③府兵制的发展 
魏晋时期,实行的是兵农分离的世兵制度,当兵者被列为兵户,世代当兵,地位低下。西魏、北周建立了“府兵制”,最初仍为兵农分离,但与均田制结合后,逐渐趋向“兵农合一”化,隋朝最终完成了这一发展趋势。 
开皇十年( 590),隋文帝诏称:“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隋书卷2》),使无乡里之号,居无定处的“兵户”,与一般农户一样隶属于州县,最终完成了“兵农合一”的过程。这一改革使府兵制和均田制更好地结合起来,府兵沿旧制由12卫大将军统率,并听命于皇帝,成为依托均田制的军事制度。这一改革增加了农民对国家的兵役负担,加强了国家的武装力量,又把军事统率权集中到中央,支持了中央集权。隋炀帝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多次征集庞大的(百万大军)远征部队,与兵制的改革有重大关系。 
④改定刑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即位的当年,就命令一批朝廷大臣在北魏、北齐律及南朝萧梁法律基础上制定新律,说明杨坚很重视法制的作用。新的刑律经过简化,删去了一些酷刑和罪条。最后修订成 500条、12篇的《开皇律》。《开皇律》的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每等之内又有不同的分等。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贵族官僚享有“八议”等减免刑罚的特权。而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开皇律》发展了北齐的“重罪十条”,制定了“十恶”之条。即凡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犯者从严惩治。 
《开皇律》现在只留有残卷,但《唐律》及宋律等皆以它为样板,因此,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隋律虽然比此前的刑律宽平一些,但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文帝、炀帝都经常不依法办事,而时常动用酷刑。 
2。 经济制度方面: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封建时代的哪一个全国性王朝,如果不顺利实现土地与农民的紧密结合,保证以农产品为基础的赋税的有效征收,就难以繁荣兴旺。 
隋朝在短短的几十年间,使农业生产获得了迅猛发展,这与其继续推行均田制有密切关系。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国家收入,隋朝在北周已经改制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均田制,改定赋役和户籍制,对货币和度量衡也进行了整顿。 
①继续推行均田制。 ②整顿赋役。 ③整顿户籍制度。(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④营建东都与开通大运河 
A 、营建东都: 
主要原因:一是经济的。南北朝以来,关中经济破坏严重,江南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关中地区稍一遇灾荒,远远不能保障京师的消费,为了更方便地转运江南和东部地区的财赋。二是政治上,为了加强对关东和江南地区的控制。隋炀帝即位的当年( 604 )就下诏营建东都洛阳。 
约用一年时间即完成。除宫城、皇城、外郭城外,还有市、坊,及许多大粮仓。同时把全国其他州郡城内人和“天下富商大贾数万家,河北工艺户、江南上户的析户等迁往东都,切断他们与原籍的联系,即削弱了地方豪族势力,也使洛阳成为空前繁荣的经济和政治中心。随着运河的开通,洛阳成为南北物资和交化交流的枢纽。” 
B 、开通大运河。 
运河的开通,过去归因于隋炀帝的奢侈即为了更多地攫取江南财富。实际上,它也是当时巩固隋朝政权的重要措施之一。与营建东都的目的基本一致。 
从政治上讲,当时隋朝统治全国,而国都偏居西北,在当时交通条件的局限下,不利于对全国的统治,早在文帝时,山东及江南各地就有反抗活动,而隋王朝深感“关河悬运,兵不赴急,”感到镇压不够及时。开通大运河,则南连江浙,北通河北,中间以洛阳为纽带,把原北齐与南朝陈境内两个潜在的反抗情绪最集中的地区,通过洛阳与京师紧密联系起来,这大大便利了隋政权对南方及东部各地人民的镇压。 
从经济上说,是为了便于转运东南财富以补关中和河洛地区物资之不足。当时陆运成本高、运量小,而开通水运,便成为最好办法。 
当然,隋炀帝个人的嗜欲、也是其动因之一。 
早在隋文帝时,曾开通广通渠,又称富民渠,以转运关中物资。 
隋炀帝即位后,利用旧有的天然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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