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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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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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问:“你出来以后她有什么反应广
  “只要我的手机一开,她的电话就进来,又是哭,又是闹,又是讽刺,又是挖苦,要不又苦苦哀求:‘你回来吧,再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你就再给她一次机会嘛!”
  “不行,我想分居一段时间,看看再说……”
  正说着,朋友的手机铃声响了。他接听了片刻,一下站了起来,急切地说:“……孩子,你别急,慢慢说……你看见你妈把刀藏起来了……你别哭嘛,别害怕,爸爸再想想,一会儿给你打电话……”
  我问:“出什么事啦?”
  “孩子说他妈要自杀,她把刀都准备好了……这该怎么办?”
  我急了:“还怎么办?赶紧回家呀!”
  朋友还有些犹豫:“我一回去,不是白出来了……”
  “这是什么时候了?真出事了怎么收场?”我拉起朋友就往门口走,大声喊着,“出租车!出租车!”
  下午,朋友来了电话,说事情基本平息了,我心头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朋友第一次离家出走,不仅没给他妻子产生震慑力,相反地她对我朋友的怀疑程度与日俱增,到了他无法工作和生活的地步,他不得不提出离婚。
  “离婚?没有我爸爸,当年你能留北京?没有我作出牺牲,当年你能出国留学?现在你辉煌了,想当陈世美,没门!”她越想越来气,便四处找我朋友的亲朋好友,揭发她丈夫所谓的喜新厌旧、搞婚外恋的“丑闻”。
  大家都劝她别胡闹,告诉她,她的丈夫不是那种人。
  她却依然故我,愈演愈烈。甚至还抱着这样的心态:“我既然得不到你,就将你毁了!”为了“毁掉”她的丈夫,她层层加码,将印有丈夫“丑闻”的材料到处散发,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我的朋友万般无奈,再一次离家出走,并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我觉得,也该是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我不敢想象法院开庭时夫妻俩在法庭上自相残杀的情景。想当初,海誓山盟;现如今却视若仇敌,没有什么比这更残酷的了。法庭驳回了我朋友的上诉,没有判离。这也是意料之中的,对于离婚案,一审一般不会判离。
  大约是二OOO年六月,他们分居三个月左右,朋友告诉我,他准备搬回去了。这回,我有些不解了:“你怎么又半途而废了?”
  朋友无奈地摇了摇头,说:“自从我离家以后,儿子的学习一落千丈,马上就要中考了,这几天,儿子几乎每天都来电话哀求:爸爸,你回来吧!听到儿子 那无助的声音,我的心像刀剜似的
  还有什么比孩子在父母的心目中分量更重?我支持他赶紧回去,说:“孩子的中考,关系到孩子的一辈子。先回去吧,其他事,以后再说。”
  中考过后不久,我的朋友第三次离家出走。
  这回应该是差不离了,我说:“什么事情都是事不过三,你们已经是第三次分居了,就是上诉法院,也会判离的。”朋友却十分悲观,他说:“没那么简单,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分居,作打持久战的准备吧!”
  在朋友的临时住处,我第一次看见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说:“这里面没有规定离婚一定要分居多长时间吗?”
  朋友说:“《婚姻法》只是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怎么把握?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也为了便于法官操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意见》,《意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归纳了十四种情形,其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确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说:“按照这样的规定,你们还得继续分居下去,法院才可能判离?”
  他苦笑了一下,“这种规定简直是在折磨人!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也没这样的规定嘛!”说着,他又取出一本小册子,“这是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关于离婚它是这样规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它并没有规定要先分居几年嘛!”
  真是不离婚不知道《婚姻法》啊!
  我拿过了两部《婚姻法》仔细翻了翻,没想到关于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等,还有那么多严格的具体规定。
  
  对我朋友来说,这段离婚史令他苦不堪言;但我的朋友这段苦不堪言的离婚,却使我产生了创作这部报告文学最初的念头……
  
  第一章
  共和国的厚礼
  寻找起草者
  二OO一年五月,一个细雨迷蒙的上午,我的朋友总算办理了离婚手续。当他拖着疲惫的身躯,走出法庭的大门时,他说自己感觉仿佛经历了一场战争似的——只不过这是一场没有胜负的战争,唯一的“战利品”是头上又添了丝丝白发,额前多了些皱纹,心底留下永远的创伤……
  
  朋友结束了这场“跨世纪的婚变”,而我国的第三部《婚姻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
  缘起于朋友的这桩离婚案,使我开始关汪《婚姻法》。
  一位哲人说过:“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然而,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的我们,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就如同《婚姻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但又有谁整天去琢磨《婚姻法》呢?
  
  特别是第一部《婚姻法》它颁布实施于一九五 O年五月,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才刚刚半年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有多少天下大事,有多少棘手的难题,等待着新的人民政府去解决、去处理。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五万万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会是《婚姻法》?当时,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
  在关注我的朋友艰难的离婚过程中,我开始收集有关婚姻法,特别是有关一九五O年第一部《婚姻法》的资料。
  我以为,既然结婚和离婚都得要经过民政部门 批准,婚姻法的制订一定同民政部门有关,于是,首先把电话打到国务院民政部,果然,社会司有个婚姻处。赶忙找到婚姻处,说明了来由,处长告诉我,婚姻处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法的制订无关。我询问一九五O年《婚姻法》的有关情况,年轻的处长笑了:“一九五O年我还没有出生呢!”
  我跑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向专门讲授婚姻法的教授请教,他们主要是研究和讲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质特点,解释有关具体条文,有的还曾经参与了一九八O年和二OO一年两部《婚姻法》的制订过程,但对于一九五O年那部《婚姻法》是如何产生的,连他们都说不清楚。
  我又去了全国妇联妇研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等专门研究机构,请教一些婚姻法问题的专家,他们告诉我,建国前夕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在制订《婚姻法》,至于具体情况,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我禁不住有些吃惊,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还有案可查。然而,对于这部曾经对中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过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婚姻法》,它是如何制订出来的,却已经成为一个谜!这才刚刚过去五十年,再过五十年,再过一百年,还能揭开它的谜底吗?
  突然间,我有了一种强烈的欲望,去揭开这个谜底;同时,我还有一种创作冲动——写写一九五O年、一九八O年、二OO一年共和国三部《婚姻法》制订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故事,以及三部婚姻法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和发挥的巨大作用。
  只是,到哪里去寻找知情者?从哪儿去打开采访的突破口?我陷入了茫然之中……
  正在这时,我意外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二 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七版上的一篇文章:
  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毛泽东对王明可谓仁至义尽,在中共“七大”上,亲自提议让他继续担任中央委员。终于,王明在44名当选中央委员中,以选票倒数第一当选。这再一次说明毛泽东一以贯之的思想与气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嘶中国,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女,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专门成立了女予大学,创办了《中国妇女》杂志,这两件事全由王明办。毛泽东认为把妇女工作交给王明来抓,由他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王明上面还有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帅,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体操作,还是可以放心的。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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