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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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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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的律师尚且如此,中国的律师又何尝不是这样的呢?众所周知的施洋大律师,为了维护劳工的利益,与军阀吴佩孚进行了一番针锋相对的舌战,驳得吴佩孚体无完肤,广大劳工大快人心,施洋大律师也名声大增。三、口才——维护法律的利器
  由此可见,无论外国律师,或是旧中国律师,无一不是以辩论作跳板,通过辩论驰誉天下;难道当代的中国律师,就甘愿这样默默无闻,而不凭自己的如簧之舌成就一番事业。试问:这样的律师到底有多大的作为?有多大的成就呢?
  实践表明:凡是律师辩论开展得好的地方,那里的办案质量就高,反复就少,当事人就满意。凡是律师辩论展开得不好的地方,那里的办案质量就差,当事人的意见就多,就不能很好地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实施,法律的天平在某种程度上就会偏差。可见,认真开展律师辩论意义重大。凡是有律师参加的案件,律师就要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在辩论中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同的辩论意见,以便人民法院审查和采纳。一般说来,律师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都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同时,由于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不同,所以他们提供的辩论意见也会有所差异。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律师辩论有助于人民法院听取不同的意见,从不同的方面来查明案情,有助于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有助于防止产生冤假错案。即使产生之,也容易得到解决。除此之外,律师辩论也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有利于提高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疑虑,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和人民内部团结的加强。第二节律师口才——大智大勇的载体
  一、智勇兼备——辩家制胜决窍
  “大智大勇”是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这里论及的素质和知识结构主要是指律师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娴熟性和丰富性以及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特点等内容。律师,不仅是勇者,而且应是智者。真正的大勇往往来自大智。律师实务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解释与协调各种问题中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以及这些社会关系中所包含的各种问题;由此出发,去努力改变这个世界。如非兼有智勇,岂可得吗?
  智,源于知;智慧,或者来自知识,但它必然是知识的升华。徒有知识,未必能成为智者;缺乏知识,则难以成为智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对律师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纵向的专业知识,要了解透彻,理解精深;对横向的社会知识,则要知之较多,有的也无妨“浅尝辄止”。一个有志于终生为中国律师事业奋斗的人,理应从个人的实际出发,不断更新、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更好地胜任律师的工作。
  一名合格的律师除应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智的方面,还应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能力。对情况作具体的分析,而后进行综合,得出整体认识,由此得出判断,并推知其它情况,做出合理的推论。律师应有这样的本领和技能,通过周密的观察和深入的思考,使复杂现象、混乱问题简洁化,但是,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真实可靠的材料,因此,对情况、材料、证据作科学的分析论证,在这个基础上得出准确的结论,也是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
  1993年7月5日,一位影星在昆明的一个招待会上说了损害原告人云南华泰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言论,华泰公司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云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马军担任华泰公司诉讼这位影星侵害名誉权一案的一审诉讼委托代理人并作了代理发言,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人公开向华泰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人承担。
  在当时,我国有关名誉侵权的法律规范、法理研究和司法实践均不十分完善,相应地增加了律师代理、辩护的难度。作为云南地区颇有名气的马军律师利用自己透彻、精深而又丰富、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大勇者的魅力,不畏对方名人的霸气,对簿公堂,据理力争,以翔实的资料、充足的证据、精彩的语言和犀利的口才以及大无畏的英雄气魄,在法庭辩论中,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分析证据,适用法律,有智兼勇,步步紧逼,慑人心魄,使对方措手不及,露出败相。
  律师还应当具备求实的能力。求实作为律师的业务素质是指用法议事都应符合事物或事物的原貌、原状和它本身内含的要求。以诉讼为例,就要做到:言有据,论有理,辩有节。求实对律师的要求是,对人(律师工作的对象)不抱成见,不带框框;对事(另一工作对象),不能夸张,不能缩小,否则,与“准”背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在运用法律上亦如此。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应能走案;我们讲求实,决不能因案而异,因事而异,或者因人而异,因时而异;而应做到:案案事事,严肃郑重,脚踏实地,说“真”话,讲“真”情,一篇辩词,一张状纸,都有律师的思想在闪光,有一颗律师诚实的心在跳动。无数实践证明:一案一事,无不体现出律师的品格、人格与情操。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也就是律师必需具备较强的应变和表达能力——律师口才。前述各项素质和能力皆为律师的内部涵养,内心的品位,是内容;而应变和表达能力则是律师外部涵养。丰富的知识,严谨的哲思等借以显露和表现的途径、方式和手段,是形式,即“大智大勇”的载体。律师的工作对象,不是错综而多变的“事”,就是复杂而能变的“人”;与此相关,律师的业务又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种种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适应这些客观上的要求,加强应变能力是绝对必要的。提高应变能力不仅在于临场的发挥,更要紧的在于要能预测可能变化的事物的发展方向。故此,铮铮的雄辩在“应变”的背景下,自然就有了高难度,大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比文字表达能力显得更加重要,提高这方面的素质也更为艰难而迫切。
  律师应是雄辩家。能达到“辩”而能雄的境界,是长期实践的结果;从素质的角度考虑,实现这种能力,实际上又为人的思想境界、思维能力、政治水准、业务能力、知识水平乃至品格、风度等等各种因素所决定。它决不是有些人说的仅是“嘴皮子功夫”。作为律师,必须不忘:辩而有力终至于雄,关键在于辩得正确。夸夸其谈,不着边际;胡搅蛮缠,信口开河;脱离实际,不知所云;这些状况,也可能做到口若悬河,但它非“饰”即“狡”,总之与雄辩无关。
  山东一锅厂与安徽一皮包公司签订10万元合同,皮包公司收货后诈称锅有质量问题拒不付款。双方诉至法庭。锅厂方律师在调查核实确非锅之质量问题引起拒付后,依法出庭为厂方仗义执言。在法庭辩论中,为证明锅之坚固,律师抬手举锅,欲说:这样的锅难道说还有质量吗?松手,锅落地却砰然四分五裂,言出一半却已改作:这样的锅,我们锅厂是不出售的,只有摔不碎的我们才出售。本是意外之举,由于律师的神速应变,给人留下一种证明其锅的牢固而故意为之的印象,从而避免了被动的局面。随后,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辩护。
  这就是律师应变的一个典型事例。该律师之所以能有此美好的临场发挥,①在于其法律知识的娴熟;②在于其确已经过查证并已证明锅无质量问题;③是在于该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稳定的心理以及快速、迅捷的分析判断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口才——智勇兼备显实效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认为形式的最高者,是实效性(该观点未必正确,但足以见其对形式的重视)。他曾比喻说:一块岩石,经过艺术加工就会神奇般地变成艺术品——内容仍为石头,而形式是使石头成为艺术品的实效性。内容无论多富有、多完善,没有形式的实效性,它只能是简陋的、残缺的,是不能实现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的。辩者艺术地巧用占有的全部材料,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通过语言这种形式巧妙地驾驭证明自己提出的中心论点、辩论意见,加之淋漓尽致地渲染论述,有根有据、有理有节、轻重缓急,抑扬顿挫,就能够期望法院采纳自己的正确的主要意见,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事业的成功和失败,往往决定于某一次的谈话,这话绝不是过分夸张,足以说明口才作为人的思想之载体的重要性。在富兰克林的自传中,有这样一段话:“我在约束我自己的时候,曾有一张美德检查表的实行,当初那表上只列着几种美德,后来,有一个朋友告诉我,说我有些骄傲,这种骄傲,常在谈话中表现出来,使人觉得盛气凌人。于是我立刻注意这位友人给我的忠告,我相信这足以影响我的前途,然后我在表上特别列出虚心一项,我决心避免一切直接触犯别人感情的话,甚至禁止自己使用一切确定的词句,像当然、一定、不消说……而以也许、我想、仿佛……来代替。富氏又说,说话和事业的进行,有很大的关系,你如出言不慎,你如跟别人争辩,那么,你将不可能获得别人的同情、别人的合作、别人的助力。”这是千真万确的。一件事业的成败,常会在一次谈话中获得效果,所以,若想获得事业上的成功,必须具备能应付一切的口才。
  据说有一个人对商业广告极有研究,曾在无机会中创造机会。他以求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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