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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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 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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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抓往对方要害,给以致命的一击,在形式上,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既可开门见山,一针见血,也可指桑骂槐,鞭辟入里。但要注意的是,对于论辩对方提出的许多理由、根据,要善于抓住一两点最关键的来分析,在反驳时应集中“火力”猛攻这关键点、要害处、而不要面面俱到,分散兵力。能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点、要害处,是运用“针锋相对,击中要害”成功的条件。因此,在运作时,要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识别假象,去枝节找主干,这样才能在论辩中以“一击”去“致命”。在一次法庭的论辩中,辩护人对某司机交通肇事一案提出辩护意见时说:“铁路交叉口有弯道,有拨道房,又有树木,夜间行车不易瞪望,无法预料,不应负刑事责任。”显然,摆出众多的客观原因主要是为当事人开脱罪责。对此,公证人一方面承认事实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明确指出:“不易了望并不是不能了望,司机应该特别注意了望,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规定的那样做:通过交通路口时,一看二慢三通过,以及看不清火车动向不走。这次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他违反了这一规定,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辩护人的论点是难以成立的。”这里,公诉人的反驳,也是运用此法,抛开是不是不易了望的枝节问题,从而说明前者与事故没有主要的、直接的联系,后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顺理成章地指出了结论。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也应有此意识,而不仅仅是公诉人掌握的技巧。“针锋相对法”的论辩技法是许多雄辩家得心应手的武器,对于法庭辩论者有其独到的效用。
  二、击中“要害”
  上面已多次提到“要害”一词,既然“要害”如此重要,就有必要对它有清晰的了解。所谓要害,是关系某案被指控的事实、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切中要害就是指律师要抓住该案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大小等关键问题进行辩论。具体案件由于指控不同,其要害也各不相同。能否抓住要害,不仅在运筹方略时要加以周密考虑,临场辩论时也有一个技巧问题。一般来说,辩论中的要害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中的事实不清。一审案件包括自诉或公诉的起诉事实不清,一审或二审法院判决所以定的事实不清。
  2。指控缺乏根据,或者证据不足。有的是证据不能证明指控事实,有的是证据本身的虚假,或者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得不到证实。
  3。案件中的责任不明。是否有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是谁的责任,这样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辩论清楚。
  切中要害又不同于重点突破,一个案件需要辩论的问题,可能有几个,一般来说只有一个问题是要害。重点突破时所选择的重点,可以是要害问题,也可以是非要害的一般问题。因此,选择突破口不一定要选择要害问题。运用“针锋相对”,旨在给对手一个“闷空将”,故还要注意,在人数众多的场合,还有个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的问题。若你顶得过于刻薄,引起一场争斗,那就会失去意义。比如,一次论辩中,对方说:“你讲的笑话我不懂。”另一方知其来者不善,就马上尖酸地当众顶了回去:“你莫非是长颈鹿?只有长颈鹿才可能星期一浸湿的脚,到星期六才能感觉到呢!”这样的反唇相讥,虽然痛快,但有可能失去群众。
  辞典对辩论的解释是:“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公开争论。”“法庭辩论”这一术语本身也就包含着论战。法庭上避免不了论战,它是通过法庭辩论的形式来实现的,各种不同的意见都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出来,作为律师,就应以真理的名义,面对面地“决斗”,针锋相对击中要害,一招致敌。第六节适时识势做对方肚子里的蛔虫
  一、瞬息间的判断
  论辩能力来源于正确的判断,严密的逻辑推理,并要掌握论辩的各种技法和语言表达的能力。律师一般在有充分时间思考的条件下,有可能对事物作出正确的判断。然而,在开庭辩论过程中,时间仓促,情况瞬息万变,律师需保持高度的敏感,往往需要在稍纵即逝的情势中,及时针对原先没有预计到的情况以及根据对方的表现等作出判断,并且作出相应的对策。作为律师,要有一个机灵的头脑,有一对锋利的眼睛,一个伶俐的巧舌,和一双勤快的手脚。四位一体,缺一不可。
  所谓机灵的头脑,就是要求律师做到三快,一是思维活动快,即思考问题快。二是接受反馈信息快,即对外界的信息反映,听得进,记得牢。三要组织反驳快,即要在听到对方辩论的瞬息之间,迅速组织好反驳词,并立即进行反驳。
  所谓锋利的眼睛,就是对问题要看得准,看得深,看得透。这里包含二层意思,一是对案件本身的问题,要看准、看深、看透,要一下抓住关键问题。二是要对对方的想法和意图,看准、看深、看透,做到知已知彼。此两者是律师参加论辩时所应具备的主体素质。此类素质并非任何律师都具备的,必须经过律师自身不懈的努力,坚毅的性格加以良好的文化、生活素养,才能获取。
  迅捷的判断能力来源于对情况深入而切实的认识。因此,在开庭审理之前,律师一定要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吃透,勤奋而善于思考,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而且要从多角度加以考查,多提出几个为什么,才能在临时变化中作出新的断定。应变能力是在辩论中,律师能适应辩论形势发展变化,迅速采取临机处置的能力。法庭辩论情况多变、十分复杂,既有顺变,也有突变,很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或难以预料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变对变,或以不变对不变,适时揣度对方心理。
  二、弹琴要看听众
  法庭辩论总是在具体环境中进行的,作为辩论的主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对方以及其他客体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分析和研究对方对本方的态度,以及本方如何适应对方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从广义上说,这里所指的对方可包括辩论时所有的听说者,这就意味着有不同的听说者,不同的听说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状况,同一个听说者也在发生着变化。辩论律师如果不适时考虑对方的情况,就很难取得良好的表达效果。“射箭要看靶子,弹琴要看听众,写文章做演说倒可以不看读者不看听众么?”毛泽东同志的论述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得体的辩论内容就要了解情况,需要分析对方状况。
  首先,对方的心理状况是对方对辩论进程及结果能够产生影响作用的心理过程及特征的总称。主要包括性格、气质、心境、需求、兴趣等。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在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的,辩论的进行是辩论律师与听说者之间的交流。因此,适时分析听说者的心理状况必然会对本方辩论过程施加积极的影响。
  性格、气质是构成心理状况的重要因素。对方的性格、气质不同,其辩论的方式内容也不一样。对方的心境如何也会影响辩论的进行。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人的兴趣也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的需要,不同的兴趣,制约着辩论的进程。律师对听说者的这些需要、兴趣要充分考虑,才能在相互之间产生共鸣,引导辩论的顺利前进。由此可见,辩论只有符合听说者的心理状况,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对于心理状况,首先要做的是善于观察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并通过现象洞悉心灵。基本方法是听其言、观其行,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对方的心理状况,并选择得体的辩论内容和辩论方式。其次,对方的年龄、性别特征对辩论的影响是不能低估的。年龄的长幼反映了人的经历、阅历,不同年龄的人有着不同的人生体验。他们对律师的辩论的反应及对策也是不同的。性别对辩论的影响,在于生理因素导致的差异。由于男女性别不同,他们的实践范围也不同,再加上生理因素,就产生了不同的心态和接受习惯。例如女同志防范心理强,有一种自我防卫的本能,不喜欢对方锋芒毕露的强刺激。上述年龄、性别等特征较外在,较直观。但对揣度对方的心理却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对于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性别的表达对象,要作不同的辩论方式的选择。
  第三,对方的文化状况,表示了表达对象的文化修养及受教育的程度。这里所说的教育,非专指学校教育,而是表达对象全部学识的总和。一般情况下,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注意表达的准确性,爱抠字眼,能够对辩论语汇做出理智而准确的反应。受教育程度低的人一般采用直来直去,通俗简略的表达,反应一般体现在情绪上,辩论时使用的语体,也会受到教育状况的限制。对于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可以使用典雅庄重的语体;而对受教育程度低的人,使用典雅语体则有在卖弄之嫌。使用日常语体,则更易接受。所以律师要特别注意了解对方的文化教育状况。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演讲说话要“看听众”,主要是看他们受教育的状况。
  当然,在法庭辩论中,不可能对对方考察曾受教育的情况后才辩论,这就要在辩论过程中,注意倾听其语词表达,适时推敲,来做出判断。第四,职位状况是对方身份及社会地位的表现。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人生经历也就不同,其心理状况也就存在差异,对辩论用语也就有不同的适应性。处于领导位置的人一般注重表达的政策性和准确性,而一般的人则对这些顾忌不多。另外,对身份不同的人,表达习惯也应有不同。律师在考虑对方的社会地位时,首先,要弄清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以便把握自己的“角度”,以恰当的身份与对方辩论。在了解了对方的身份地位后,就要选择适当的内容和形式与之进行辩论。否则就会出现失礼、失节的口语表达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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