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古人的庭院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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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古人的庭院散步-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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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义租种,还有的夺佃户的田来耕作,有的霸占庄田水面种菱角,因而不许佃户用水,庄规于是规定对违犯者罚他全房月米半年;有的族人欺压义庄佃户,强行高价卖给佃户物品,对犯者义庄罚他全房月米两月,重者送官审理;有的族人干犯管庄人职权,介绍不合格的人充当义庄脚力、墓客,引领外郡族人到庄,打开仓库,使用米粮,对有这类行为的人,义庄罚他全房一年的月米,并要送官根究惩治;有的族人领养外姓人为子,向义庄要粮帛,有的族人把儿子给了外姓人,仍向义庄要月粮,义庄对此一概不予周济;有的义塾学生在学舍内饮酒作乐,则将受到罚及全房月米一月的处分。    
    对违犯义庄规矩的人的处罚,不仅是犯者本人,还牵连他的一房的人,这是义庄希望动员全族力量禁止不肖子弟的侵害义庄行为,以维护义庄利益及其长期存在。义庄还要把危害其利益的人送交官府处置。早在范仲淹建庄不久,范纯仁就发现有些破坏义庄的事,除进行宗法处理外,非要经过官府不可,所以特向宋英宗上奏,报告义庄设立情形,请求在政府立案,如有人损害义庄利益,请政府按国法判处,以保护义庄不受侵犯。    
    宋英宗批准了他的请求,下令苏州地方官准许备案,予以保护。范之柔整顿义庄,又一次在政府立案。范允临、范瑶等增置义庄田产,也无不获得政府批准。范氏义庄始终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    
    范氏义庄设有管理人,他受族人监督,并以工作好坏决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如果他能保证族人领到月粮,就给他糙米20石,如能给族人半年以上月粮,则给予一半以上的酬粮。在发给他粮食以前,要由族人证明他工作有成效,如若族人不愿证明,也要申明不能证明的原因,并要在范仲淹牌位前说明。管理人如果该收的租米收不足数,就扣他应领酬粮的一半,等到他收足了,再补给他应得的数。掌管人如有侵占义庄财产的弊端,义庄将报请地方官惩处。掌管人有权处理义庄事务,不受他人干扰,尤其是有些宗族尊长爱在义庄事务中指手划脚,管事人可以不予理睬,如若他们硬要插手义庄事务,即可向官府告发他们。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若坚持原则受到侵害,也可以告官,如族人的私生子不给月粮,倘若不服吵闹,掌管人即可将他送到官厅。    
    范氏义庄能存在八九百年,是其他任何义庄所无法比拟的,必有其特殊原因。我们想是:第一,它的规章制度比较严密和切合实际,它的章程是历次所定,随时根据实际情形加以补充和修订,在其章法中着重讲给族人的实际好处,而不在宣扬孝道、宗法、国法,它是令族人收到经济实惠,自然不做或少做不利于封建秩序的事,给人实惠,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和爱护,从而能维持下去。第二,办庄后继有人,而且形成传统,非办不可。范仲淹父子创业,基础打得好。但是时间长了,庄田必然遭到侵蚀,日渐短少,但在损失之后,总有族人出来补充,所以庄田最少时也在千亩以上。庄田是义庄的基础,有田就能维护。范氏后人所以继续办义庄,是因为庄子早有名声,办好它成了范氏族人的荣耀,并形成传统观念,因此有条件的人在义庄败坏时出面维护,又使其恢复起来,这样才做到常盛不衰。    
    义庄是一个人拿出自己的田地,作为公产,养活同宗族的人,或者只赡养同族的贫穷人,这是一种救济行为,属于社会慈善事业性质,不过它不同于养济院、育婴堂那种类型,因这些善堂靠众姓合办,或者还要依靠政府经济支持,并向全社会的人开放,所以说义庄的范围比较狭小。    
    靠救济来维生的族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有了保障,对他们来讲无疑是一件好事,同时也是一桩坏事。他们靠恩赐过活养成了依赖思想,因而对创造不一定想得多,但对如何占义庄的小便宜则颇为上劲,所以义庄不许做的那些事都出现了。我们看范氏义庄规矩,感到它防范族人在应得的经济权益之外侵占义庄的财产的条规不少,觉得它的消极性很大,当然义庄为保证自身的存在不得不作那些规定,但是它那种施舍性质就不是鼓励族人去创造。倘若义庄创办人把办义庄的资财用作帮助族人生产劳动,去创收,去自己养活自己,而不是让他们去领现成的米绢,或许会使族人去积极地生活。所以义庄制度本身就是养闲人的,而被养的人也只会在义庄身上打主意,吃义庄,非把义庄吃空了不甘心,甚至把义庄搞垮了,他也不痛心,因为那本来就不是他的事业。范氏义庄以外的许许多多义庄的破灭,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儒家讲大同社会,要人们有无相恤,互救互济。    
    农民进了一步,要求有田同耕,有饭同吃,这种小生产社会的平均主义思想,在历史上并不能实现,大约只在农民起义时有的人作了部分实践,如张鲁的五斗米教的活动,此外,就是范仲淹搞的宗族义庄这类形式了。义庄反映了人们平均主义的愿望,即有饭同吃,但是它不鼓励吃饭的人去生产劳动,创造自己吃饭的财富,从而失去它自身长期存在的社会条件。义庄旋建旋败,其数量和重要性,在全部社会经济结构中微不足道,究其原因,还在于养闲人,不发展社会生产。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小农的平均主义思想很吸引人,偶然的实践是失败的,历史的事实就是这样。平均主义对着剥削制度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它不管社会生产的发展,只在分配领域做文章,引出产生惰民的结果,因此从实践上看,只能认为它是落后的思想和制度。    
    政府支持义庄,是两者互相利用。义庄帮助穷人安排生活,稳定那些社会不安定的成分。而且义庄还惩办不守政府法令的人,如范氏义庄规定,族人中有犯社会性罪过的,初犯罚他本人一年的月米,再犯就将他从宗族中除名,永远不再给他族人的待遇。除名后还不改悔,“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即向政府控告,把他驱逐出乡里(以上范庄资料俱出自《范氏义庄规矩》,见《青照堂丛书·次编》)。义庄起着维护地方治安的作用,当然是政府欢迎的,所以才着力保护它。    
    范氏义庄是历史上的首创,比它略晚,其他宗族的义庄相继面世,如江西铅山人、建康军判官刘辉,以田数百亩赡养家族中的穷人(王辟之《渑水燕谈录》)。浙江诸暨人黄振及妻刘氏,“规义田”,“待之举火者数十家”(宋濂《芝园前集·诸暨孝义黄氏族谱序》)。刘、黄二族之救济本家,义庄的规制可能很不完备。南宋初魏国公张濬就设立了像样的义庄,朱熹说他“置义庄以赡宗族之贫者,以至母族,丧葬婚嫁亦皆取给焉”(《毗陵城南张氏家谱·魏公行状》)。由此可见,范氏义庄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宗族制度到宋代发展的必然结果。自此之后,代有兴建。它适应了宗族多穷人而又有宗族上层需要宗法的两种人的共同要求。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二)第三节 浦江义门郑氏家族的生活

    郑氏家族与前述范氏在家族共财方面有相同的地方,可是又有不同处:一在共爨与分爨,一在田产上,范氏为一人提供,郑氏为合族所有。郑姓留有《郑氏规范》,对其家族生活描绘甚详。    
    义门郑氏居于浙江浦江感德乡仁义里,其远祖郑绮,于南宋初年同族人共爨,四世孙郑德珪、德璋兄弟为仇家陷害,弟兄争着投监,德珪终于死在狱中,德璋待哥哥的儿子郑文嗣如同自己的儿子,以孝友为世人所知(《宋史·郑绮传》)。郑文嗣当家时,已十世同居两个半世纪了,族人不敢私藏一文钱,一尺帛,元武宗(1308~1311年在位)旌表它为“义门”。文嗣堂弟文融(太和)主持家政时,定立族规58条,管理更严格,元朝政府因而豁免该族的赋役(《元史·郑文嗣传》)。到了明朝,郑家已有几百口人,有人进入政界。郑濂以粮长到南京,朱元璋(1368~1398年在位)召见,询问他治家方法,表现出对这个家族的浓厚兴趣。胡惟庸案发之后,牵连到郑家,郑濂、郑湜兄弟争相赴狱。朱元璋知道后说,如此仁让的家庭,不会出叛逆,不用审问了,还进一步任用郑湜为左参议。当东宫缺官时,明朝任命郑济为春坊左庶子,征白衣郑沂为礼部尚书,郑傒清吴友如绘《郑氏义门》出任御史,郑棠官翰林院检讨。建文帝朱允炆(1399~1402年在位)给郑家题写“孝义家”匾,到明宪宗(1465~1487年在位)时重新表彰郑氏为孝义之门(《明史·郑濂传》)。郑氏历经宋元明三朝同居共爨的历史。    
    郑文融定的家规,经郑钦、郑铉、郑涛、郑湜等人修订补充,计得168项,名为《郑氏规范》,刊行于世。    
    后来《学海类编》收入,我们现在主要依据这个规范考察郑氏族人的生活情形。    
    郑氏的家长,由兄终弟及的方法产生,宗子不一定就是族长。据《明史·郑濂传》记录,自郑文嗣起,族长的传授如下表:    
    郑文嗣→郑文融↓郑钦→郑钜→郑铭→郑铉↓郑渭→郑濂→郑看名字就可知道,郑文嗣一辈排行取“文”字,郑钦一代名字用“金”字旁,小一辈的则用“水”字旁。兄终弟及是并尊年长和辈分的继承法。    
    郑氏田产甚多,专用作祭祀经费的田地就有150亩,用作婚嫁经费的田地多达1500亩,总计田产不知有多少,由上两项可知一定是很多的。田租是郑氏经济的主要来源。    
    此外,郑氏还有商店、林木、畜牧等收入。郑氏家族凭藉这些收益,得以实现共爨生活,衣食住行,丧葬嫁娶,办教育,待宾客,助邻里,一切经费均出于此。    
    郑氏族人的衣着由专设的羞服长掌管,族人在4月领取夏衣衣料,9月支领冬衣料,以便换季。郑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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