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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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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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所以不再单独作为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样,还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也是因为本身就计入了管理费用中,通过管理费用的形式在税前已经扣除,所以不能以税金的形式单独扣除。    
    9。【问题】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怎样进行扣除?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支付利息国家有何规定?若年底未付,计算所得税是否不能扣除?若付出利息,是否要代扣利息收入所得税?     
    【解答】首先,对未指明用途的借款,企业应对其借款利息支出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期间费用和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    
    其次,对于计入期间费用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区分借款来源,再进行税前扣除。(1)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2)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原因、使用、付息办法等比较复杂,其利息的所得税的处理也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即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税前扣除。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因此符合规定额度已计提应付利息而年底尚未实际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如果纳税人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在房地产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从关联方(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企业支付其他企业的借款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只有支付给个人借款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问题】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罚息是否可以在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支付的银行贷款罚息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问题】所得税扣除的“工资”如何掌握和理解,其范围如何把握?    
    【解答】“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依据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它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00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也不再使用“工资总额”这个概念,而采用了“工资薪金支出”这个概念,并做了明确定义。“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该定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拥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新的“工资薪金支出”概念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设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12。【问题】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只要在规定的限额内就可以据实扣除,某厂去年规定限额发给职工劳动保护费若干,因此这笔劳动保护费应该可在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由于该厂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保护费的,因此这笔费用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限额内发放的现金形式的劳动保护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又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综合上述规定,该厂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虽然在规定的限额内,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法答疑解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问题】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解答】《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并按照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问题】教材中讲到,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如何理解这段话的含义?     
    【解答】从教材的表述来看,两句话的含义是矛盾的。但事实上这是由于在教材中缺少必要的条件,引述文件不完整所致。应当是这样的:    
    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8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此外,对上述收费项目应于款项取得时,全额一次性缴纳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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