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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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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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聚焦: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⑤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警示:    
    (1)历史遗迹的维护更要重视环境保护    
    圆明园是一座历史的碑刻,它的意义就在于以自己的残痕之躯,以自己沧桑的容颜震撼人们的心灵,警示人们勿忘国耻,铭记国家曾遭遇过的惨痛欺凌。圆明园是集历史与文化为一身的园林,它在人们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国人十分关注它的现状与未来。圆明园防渗工程没有依法提交环评报告,没有通过环评审查就擅自动工,被紧急叫停,造成了极大损失,这是人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2)环保意识应在决策者头脑中占重要地位    
    没有环保意识,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必然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会破坏工程建设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阻碍我国持续高速发展国民经济战略的实施。作为部门的领导者、决策者,头脑中要有环保意识,要有依法执政的观念。圆明园防渗工程警示人们,责任重于泰山。在重大建设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不落实到位,留下的不仅是隐患和危害,还有对后人的遗憾和愧疚。    
    (3)环保监督离不开公众的参与    
    圆明园防渗工程问题的暴露,是以张教授为代表的有责任心、正义感的人士通过媒体发出呼吁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这体现了公众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参政议政的主人翁意识,这是多么值得称道的精神。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监督政府环保工作的能力也会随之增强,那么,政府在环保工作方面就会少犯错误,环保工作就会步入良性循环。


旅游娱乐运输公司搞旅游小心“李鬼”瞎忽悠

    某运输公司为充分利用自己的运输资源,拓宽创收渠道,将假日旅游纳入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他们先后推出了长途、短线十几条观光旅游线路,并很快收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该运输公司正想趁五一黄金周到来之际大干一场,捞个钵满盆溢。不料想却被旅游监管部门查个正着。由于运输公司并非旅游经营主体,实属非法经营。因此,该公司不仅被没收了旅游经营所得,还被罚款3万元。    
    法律聚焦:旅游业务主体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游业务的主体为旅行社。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在本案例中,某运输公司显然不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故其举属于非法经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证经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小心“李鬼”混水摸鱼    
    “李鬼”不是李逵,却打着英雄旗号,干着拦路劫财的勾当,坏了好汉名号。当今旅游市场“李鬼”也不少,游客若被其缠上,不仅得不到有质量的服务,还会为旅行安全等问题埋下隐患。其实辨别旅行社合法身份的办法并不难,凡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旅行社均是具有合法资格的旅游服务主体。由于“李鬼”没有合法身份,不按规则办事,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随意性、可变性极强,游客的权益自然难以保全。    
    (2)提防骗子欺世盗名    
    旅游中还须提防骗子欺世盗名、移花接木、掩人耳目。有些旅行社善于以合法的身份现身,但却超范围经营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国内旅行社却搞国际旅游业务经营;国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等等。这样的旅行社害人不浅,同时也更具有欺骗性。所以,游客还应善于识别旅行社是否在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能只听导游的宣传、只看旅游广告,应注意审查其经营许可证及其注明的经营范围。它比任何宣传和广告都真实可信。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有造假证的可能,但假的就是假的,只要游客警惕终能发现破绽。    
    (3)旅游市场唤“钟馗”    
    旅游市场常有“小鬼”当道,捉鬼的“钟馗”就别睡觉。旅游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治理,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旅游娱乐虚假广告多诱惑别听说的要看做的

    时值五一黄金周之际,铺天盖地的旅游广告激战犹酣。各家旅行社使出浑身解数,其精心炮制的模糊广告、偷换概念广告纷纷登场亮相,极尽诱骗游客之能事。这些广告内容往往避实就虚,其中的具体项目、档次、标准等关键部分,常给人以误导或模糊不清,甚至虚假失实。如曾有旅行社发布“长城一日游”广告,团费为每人80元,但游客们最终大呼上当。因为他们并没有去八达岭长城,而是被拉到了八达岭水关长城。前者的门票要60元,后者却只需15元。当游客与旅行社交涉时,旅行社负责人却诡辩道,其提供的“长城一日游”,旅游景点游览标准上写的就是“长城”二字,不存在欺骗。他们以虚假性、欺骗性的广告,用玩弄文字游戏的方法,误导、诱惑人上当。这样,经常造成消费纠纷,从而抹黑了旅游业的整体形象,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秩序。    
    法律聚焦:旅游广告的法律要求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宣传活动。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旅游广告,是旅行社为推销自己的旅游项目所进行的宣传活动,它是旅行社招徕、吸引游客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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