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1号案 作者:牛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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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1号案 作者:牛伯成- 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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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买提·铁衣甫,男,25岁,维族,伊犁伊宁县塔木乡人。他的死亡地点在商贸城旗杆下。子弹挫碎了他的颈部主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艾孜来提·吾买尔——他就是那个携带蓝编织包跑向东楼的维族青年,20岁,喀什人。子弹由后背射入,引起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根茂,男,25岁,汉族,陕西人,宾馆锅炉工。他是在锅炉房前被击中,子弹射进他的腹部,从左腋后射出,造成胸、腹腔多个脏器损害。他在医院抢救了一天一夜,于20日死亡。 
  祖力·甫哈尔,男,17岁,新疆鄯善县人,乌鲁木齐建工技校学生。他在追踪的最后时刻被嫌疑人躲在墙角里开枪打死,创道贯穿胸腔,造成胸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李强,男,17岁,回族,新大附中学生。他与祖力一起,死在附中后门左侧。子弹射入他的胸腔,与祖里一样,造成心脏、肺脏破裂死亡。根据子弹射入点分析,遭到枪击时,他的左前臂是举起的姿态。 
  除了以上七名死者,还有五人受伤。 
  奈扎明·马木托夫,阿塞拜疆商人,男性,42岁,住巴库市。犯罪嫌疑人枪杀了小保时,他正在丁小保身后,跳弹射穿了他的大腿。 
  买买提·吐尔地,42岁,维族,和田市人,宾馆保安。他追踪歹徒至商贸城西南角,歹徒突然转身瞄准射击,吐尔地躲闪不及被击伤。 
  田保新,男,43岁,汉族,河南省运城人,宾馆锅炉工,与张根茂一起受伤。 
  热合曼·买买提,男,维族,45岁,沙车县人,新大电教工,他与祖力·甫哈尔和李强在附中后门同时遭到枪击,未被击中要害。 
  郭秀琴,女,汉族,新疆装潢印刷厂退休工人,在新大附中校园内,被跳弹击伤。 
  持枪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人员集中的边贸商城,公然开枪抢劫,连连打死7人,击伤5人,抢走人民币140万元。这一严重事件引起了乌鲁木齐市各族群众的极大愤慨,他们希望公安部门早日破案,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惩处。 
  因此案死伤者多为少数民族,还涉及到外国商人,这无形中加大了新疆警察办案的压力。 

  二、以现场为中心,全面摸排 

  侦查工作以现场为中心,一层层铺开。 
  乌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薛鹏,当时是刑侦处二大队大队长,他的大队是反盗窃、抢劫专业队。全队37人,分为7个中队,由4个民族的警察组成。“8·19”案件发生后,全队无论汉语系侦察员,还是维语系侦察员全部参加了现场走访和摸排工作。薛鹏大队长和努多尔·买买提副大队长分别负责汉语组和民族组。参加这项工作的还有七大队的侦察员。 
  在调查中,他们重点访问了四部分人:一是中心现场即边疆宾馆内部的职工、商人、临时工、汽车司机、保安人员等目击证人。二是新疆大学院内的居民群众及新疆大学小农场附近的过往行人。三是在边疆宾馆商贸城内进行切汇交易的人员。四是与边疆宾馆有关的其他人员。他们先后对商贸城内的624个摊位、12家公司、110辆机动车、136辆非机动车进行了查访,对商贸城内部人员412名(正式职工204名,临时工2O8名),边疆宾馆对面的商店、旅馆、冷饮摊、发廊计38家,宾馆围墙外附近区域居民319户,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摸出了上述人员中与石河子地区有关人员93名,其中,在边疆宾馆工作俄语翻译人员71名。对这些人员,他们都做了重点走访。 
  通过调查访问,他们确认了两只被抢劫的背包的特征:第一个包为红色旅行包,材质防雨布,长宽高为15×20×40公分;带红边和英文字母(汉语拼音)。第二个包为红白蓝相间塑料编制袋,长宽高:20×40×60公分,带竖形红白蓝彩带,宽4—5公分。查清了被抢劫现金的票面情况:艾孜来提的蓝色编制袋内计有50元人民币两捆,每捆5万元;100元人民币9捆,共计89万。每1万用筋式牛皮纸捆扎,每10万用细麻绳捆扎。其中一捆10万元,封条上有信用社职员曾XX和孙XX的私人印章,印色为蓝色。同时,基本弄清了犯罪分子的体貌衣着特征。两名犯罪分子为汉语系,一高一矮,高个子约1.75米左右,体形较瘦,35岁上下,脸型消瘦,高颧骨,右嘴角上牙有两颗突出,肤色较黑,穿黑色带花长袖衬衣,灰裤子,白色鞋,卷发。矮个子,大约170米左右,脸较白,上穿黑白相间花色T恤衫,大约30岁。 
  综合现场情况,刑侦处黄亚波处长很快拿出了八条分析意见。应该说,这八条基本上概括了当时能捕捉到的犯罪分子的主要特征,也代表了刑侦处上下较为一致的看法: 
  第一,犯罪分子以抢劫财物为最初作案动机,主要针对边疆宾馆从事美元交易或批发生意、手中有大量资金的个体老板。 
  第二,携带枪支进入商贸城作案,整个作案过程中表现比较果断,动作迅速,又比较从容,说明犯罪分子各方面都有充分准备,事先有预谋,策划周密。 
  第三,从犯罪分子选择的第一作案对象的地点以及选择的逃跑路线分析,犯罪嫌疑人应熟悉边疆宾馆与新疆大学一带的地形,事先踩过点。 
  第四,用枪熟练,动作准确,弹无虚发,除了丁小保身中两枪外,其他死者都是一枪命中要害。犯罪分子应具有枪支使用训练的经历,当过民兵,或有条件经常接触自动步枪一类军用武器。 
  第五,目击者反映,开枪的人是“大个子”,小个子始终未发一枪。这说明两嫌疑人在经历、思想准备、作案动机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一个胆大疯狂,另一个比较谨慎。分析应有暴力犯罪的经历,或受过打击处理等前科,或为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逃犯。 
  第六,从嫌疑人使用的提枪袋、眼镜上看,嫌疑人生活层次很低;现场目击证人反映,嫌疑人的衣着、相貌,属边远地区居住人员。持自动步枪者操河北口音或东北口音,另一名操本地口音。 
  第七,边疆宾馆案与石河子“7·5”、“8·8”两案从作案入数、使用武器,因果关系上分析,具备并案条件。 
  第八,从边疆宾馆在本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上分析,如嫌疑人在作案地附近没有落脚点,则必须有交通工具。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本人会驾驶车辆。 
  市刑侦处的分析材料形成于案发第二天,即8月20日。 
  警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去向有四种可能:第一,有可能仍在发案现场附近;第二,可能躲在乌鲁木齐市;第三,可能逃回石河子(因“8·19”很快与石河子并案);第四,逃往外地。 
  为此,自8月19日起,市公安局就布置警力,对边疆宾馆及周边地区所有的楼群,住宅区及各种场所,进行了地毯式大搜查。 
  大搜查进行了三天,各警种配合作战,对划定区域逐门逐户进行查访,重点调查近期的外来人员。 
  同时,他们在全市范围内,对近期旅店的住宿人员,特别是男性、两人同行、与犯罪分子的刻画条件相符的人员,登记造表,进行全面摸排。 
  同时,他们以乌鲁木齐市为中心,对民航、铁路、车站,及交通沿线组织了专门查缉力量进行阻截。 
  黄亚波说:“案件发生后,我们有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是扑人来的;另一个,是扑地方来的。扑人,就是说,他们事先与被害者有接触,或者从侧面知道他们有钱,预谋要抢劫哪个对象,都有准备。扑地方,就是犯罪嫌疑人并不认识被害人,他们只知道这个地方有钱,赶上谁是谁。他们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这两种情况,要判断清楚,才好决策下一步的工作。” 
  为此,他派人对被害者近期接触的人员,以及他们家乡的情况,做了调查,未发现可疑线索,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快被排除。 
  加之现场的物证鉴定工作逐步明朗,乌鲁木齐“8·19”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案条件很快成熟,可以断定,作案分子来自石河子,他们经过踩点,有预谋有准备地专程从石河子“长途奔袭”,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实施抢劫,作案后返回石河子的可能性极大。 
  ——这一线索基本上已经清楚了。 

  三、摹拟画像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摹拟画像,在案发的当天就着手进行了,到下午6点,已制作完毕,印发下去。 
  市局刑警支队有一部电脑摹拟画像设备,担任这项工作的操作员叫隋海涛,他是刑警学院的毕业生,28岁,搞电脑摹拟画像搞了5年。隋海涛工作认真,性格细腻,十分热爱这项事业。 
  案发当天,一线的侦察员把重要的目击证人带到刑侦处,请他们帮助完成电脑画像工作。 
  首先,隋海涛要选择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间最长,印象最深的证人,请他们描述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然后根据他们的描述,打开计算机,先选择脸型。 
  这时,屏幕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人脸。 
  目击者说,对方是长脸,颧骨较高。 
  隋海涛便从“脸库”里调出同一类别的脸,从中寻找,直到目击证人认为比较满意为止。 
  然后依次选择眼睛、眼眉、鼻子、嘴。 
  电脑里储存着众多种类的眼睛、眼眉、鼻子、耳朵和嘴巴。比如鼻子,就有肉头鼻、朝天鼻、尖鼻子、鹰钩鼻、高鼻梁、塌鼻梁,等等。每一个种类有许多的细目。操作员把鼻库里的鼻子安装到选好的脸上,再用灰线条去修改,直到目击证人认为比较像了,就可以固定下来。 
  依次再安装眼睛、耳朵、嘴巴,把人脸合成整体。请目击证人远近观看,还有什么地方不像,仍可以用灰线条修改。 
  修改完毕,屏幕上形成了一个组合人形,这个组合人就是用电脑摹拟出来的犯罪分子的画像。 
  当时被请到电脑摹拟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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