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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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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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
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
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
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
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
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
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
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
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
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
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
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
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行、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饲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
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
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折扣不应抵扣的税
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徊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
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
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
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行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
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
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
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
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
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
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
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
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
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
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
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
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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