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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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野史- 第15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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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朱批“所办可嘉之至。”另有旨,旋奉上谕“本日据林则徐等由驿驰奏查办趸船,尽数呈交烟土一折,可嘉之至。 

趸船私贩烟土,希图脱逃,经林则徐等截回趸船二十二只,起获烟土二万二百八十三箱。该夷船畏法自首,情尚可原,著免治罪。该督等奏请酌赏茶叶之处,照所议办理。此项烟土为数甚多,侯收缴完竣,即查明实在箱数,派委明干员弁解京以凭核验。林则徐等查办妥协,自应量加鼓励。林则徐、邓廷桢著交部从优议叙,怡良、豫堃、关天培著交部议叙。 

又奉上谕“据林则徐等驰奏,趸船鸦片尽数呈缴,请解京验明烧毁,当降旨允行。本日据御史邓瀛奏称‘广东距京程途遥远,所缴烟土为数较多,恐委员稽查难周,易启偷漏抽换之弊’等语。林则徐等经朕委任,此次查办粤洋烟土,甚属认真,断不疑其稍有欺饰。且长途转运,不无借资民力,著毋庸解送来京,即交林则徐、邓廷桢、怡良于收缴完竣后,即在该处督率文武员弁公同查核,目击销毁。俾沿海居民及在粤夷人,共见共闻,咸知震慑。该大臣惟当仰体朕意,核实稽查,不准在事员弁人等稍滋弊混。” 

于是林大臣会同督抚于虎门,监视销毁,就海滩高处,周围树栏,开池二,纵横各十五丈有余,灌以海水,投以石灰,顷刻汤沸,不爨自燃。潮退,启涵洞,随潮出海。每日尽三四百箱至千箱不等。自四月二十二日化起,五月十五日毕事。除去箱只,实共烧毁烟土二百三十七万六千二百五十四斤。先期出示,令外洋人来虎门集视,其时观者如堵,悉慑伏无异词,且有叙入外洋新闻纸中以纪其事者。遂下令尽逐外洋之趸船,与澳门之奸夷,不许逗留内地。其续到之船,有鸦片者倘自揣不敢报验,即日回国,亦免穷究。若仍沿旧,以烟土卸寄趸船,则入口时丈量船旁水迹尺寸,情伪立见,必按夹带鸦片新例,人即正法,船货入官。所有进口之船,均应照此具结。并行文英国王,一体严禁。文附 

天朝钦差大臣兵部尚书湖广总督林,兵部尚书两广总督邓,兵部侍郎广东巡抚怡,会同移文于英吉利国王,为会禁鸦片烟事照得天道无私,不容害人以利己;人情不异,孰不恶死而好生!贵国虽在重洋数万里外,而同此天道,同此人情,未有不明于生死利害者也!我天朝四海为家,大皇帝如天之仁,无所不覆,即遐荒绝域,亦在并生并育之中。广东自开禁以来,流通贸易,凡内地民人与贵国番船相安于乐利者,数百年于兹矣。且如大黄、茶叶、湖丝等物,皆国中宝贵之产,贵国若不得此,则无以为命,而天朝一视同仁,许其贩运出洋,绝不靳惜,无非推恩外服,以天地之心为心也。乃有一种奸夷,制为鸦片,夹带贩卖,诱惑愚民,以害其身,而谋其利。从前吸食者尚少,近则互相传流,染毒日深。在中原富庶蕃昌,虽有此等愚民,贪口腹而戕生命,亦属孽由自作,何必为之爱惜。然以大一统之天下,务在端风俗以正人心,岂肯使海内生灵,任其鸩毒?是以现将内地贩卖鸦片并吸食之人,一体严行治罪,永禁流传。惟思此种毒物,系贵国所属各部落内,鬼蜮奸人私行造作,自非贵国王令其制卖。且即各国之中,亦止数国制造此物,并非各国皆有。然又闻贵国亦不准人吸食,犯者必惩,自系明知其害人,故特为之严禁。然禁其吸食,尤该禁其贩卖,并禁其造作,乃为公恕之道;若徒禁其吸食,而仍制造贩卖,引诱内地愚民则欲之己生而陷人于死,欲己之利而贻人以害。 

此则人情之所共恨,天道之所不容!以天朝威震华夷,何难力制其命!而仰体圣仁宽大,自宜诘诫于先,且从前曾用公文,移会贵国王,一同严禁,则犹得诿为不知。今与贵国王约,将此害人之鸦片,永远断绝。我内地禁人吸食,尔属国禁人制造。 

其从前已经制造者,贵国王须即令其搜尽,投之海底,断不许天地间更有此种毒物。非独内地人民不受其害,即贵国民人既有造作,安知其不吸食,并令造作而禁之,则贵国亦不受害,岂不各享太平之福,而益见贵国恭顺之忱!如此则明乎天理,而上天不至降灾;协乎人情,而圣人亦必嘉祥。况内地既经严禁,无人吸食,即该夷等仍行制造,终亦无处销卖,无利可牟。 

与其亏本徒劳,何不改图生业?现在内地搜出,尽付油火焚烧,若再有夷船夹带鸦片前来,不能不一体烧毁,恐船内他货,亦难免玉石俱焚,是利未得而害已形,欲害人而先害己。天朝之所以能臣服万国,正有不测之神威,无谓言之不早也。贵国王接到此文,即将如何严禁断绝缘由,速行移覆,幸勿诳说迟延。 

伫切!盼切! 

五月,王大臣等会议查禁鸦片章程三十九条。 

(一)沿海奸徒,开设窑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首犯拟斩枭,为从同谋及接引护送之犯,并知情受雇船户,拟绞监候;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失察者分别议处。 

(一)沿海员弁兵丁,受贿故纵,拟绞立决;知情徇纵,俱发往新疆,官弁充当苦差,兵丁为奴;失察者分别议处,兵丁杖徒。 

(一)合伙开设窑口并合伙兴贩者,以造意为首,余具以为从论。 

(一)沿海奸徒,寄存洋船烟土,照开设窑口从犯治罪。 

(一)官役拿获贩烟吸食之犯,得财卖放者,与犯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收禁人犯,如有禁卒人等将鸦片烟私行传递或为代买者,发极边烟瘴充军;其递解之犯,解役人等有犯前项情弊,发近边充军;赃重者,计赃以枉法论;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兵役匪棍,以查烟为由,肆行抢夺,并挟雠诬赖者,俱发极边充军;赃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首拟绞监候;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鸦片烟案内,流罪以上人犯,告称留养者,概不查办。 

(一)事未发而自首者免罪,闻拿投首者减一等,首后复犯加一等治罪。 

(一)吸食之案,止准官弁访拿,不许旁人讦告。 

(一)开设烟馆,首犯拟绞立决,从犯及知情租屋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兵役包庇,与犯同罪;有赃计赃,准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栽种罂粟,造制烟土,及贩烟至五六百两,或兴贩多次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兴贩一二次,数不及五百两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发边足四千里充军;兵役贿庇,与首犯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知情租给房地之业主,受雇之船户,一年以外者,发边远充军,一年以内杖流,半年以内杖徒;州县官知情故纵者,革职永不叙用;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栽种罂粟尚未制烟售卖,及收买烟土、烟膏未售卖者,为首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流。 

(一)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悛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 

(一)平民吸烟,在一年六个月限内者,拟杖流。如系旗人,销除旗档,一体实发。 

(一)在官人役,并官亲幕友,一年六个月内在署吸烟者,照平民加一等治罪。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失察者降调。 

(一)职官吸烟在一年六个月内者,发新疆充当苦差。 

(一)兵丁吸烟在一年六个月内者,发近边充军。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失察者分别议处。 

(一)开设烟馆,栽种罂粟,制烟兴贩,首从各犯除见拟死罪外,其余俟一年六个月后,拟绞监候。 

(一)吸烟人犯虽经改悔戒绝,但有存烟灰者,杖一百。 

(一)制卖鸦片烟具者,照造卖赌具例,分别治罪。失察及拿获之该管官,分别议处议叙。 

(一)同居子弟有吸烟家,家长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治罪。 

(一)职官因吸烟发往新疆者,概不准各城大臣因事保奏。 

(一)宗室觉罗吸烟者,发往盛京,严加管束。如系职官及王公,均革职革爵,发往盛京,永不叙用。如犯在一年六个月限满后者,照新定章程加重拟绞监候,宗人府会同刑部,恭进黄册请旨。 

(一)太监内如有从前吸食者,限一个月内自首免罪;再限三个月内,令总管太监认真搜查。如有收藏烟具者,审明从重治罪。如三个月限满,半年以内,有在禁门以内各值房吸食者,均拟绞监候,在外围值房吸食者,枷号六个月,发极边烟瘴,永远枷号,遇赦不赦。失察之总管首领及同屋太监,奏请分别降革治罪。如系首倾吸食,均照禁门以内新拟罪名办理。 

失察之本管总管,奏请分遣究出贩烟之人同罪,若系民人,交刑部加等治罪。至陵寝首领太监等有吸食者,照外围办理。其王公门上及各大臣宅中之太监等有吸食者,交慎刑司永远枷号不赦。如半年以后,仍有吸食,在宫门以内者,拟斩监候。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并王公门上大臣宅中并已为民太监等,拟绞监候。各项失察处分,仍照前议办理。 

(一)洋商住澳住行,卖货完竣,即饬遵照定限起程。如一逾限久留,照违制律治罪。 

(一)官兵查拿鸦片烟,遇有大夥拒捕者,准放鸟枪,格杀勿论。销毁烟土,令督抚亲验真伪,以防偷换。 

(一)沿海各省洋船进口,督抚派公正大员实力搜查。 

(一)各督海关监督,于洋船带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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