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与求索 作者:李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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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与求索 作者:李乾- 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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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一起去京山的难友此时放了几个,这几个本来就没什么事,更多的是判了刑。绝大多数案子都解决了,怎么就我这案子一直往后拖?传闻越来越不利,如果说第一次回来的感觉像是在九天之上,这次回来的感觉就是在九地之下,好消息来时是虚无飘渺,坏消息到时却是实实在在。对解决问题我早已不抱回家的奢望,能早日去劳改队就谢天谢地了。

大约是1975年底提我出去问过一回,来人见面就自我介绍是省高级法院的,我听后心里一格噔:只有判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这三种情况,省高级法院才来人对案,思量了一下,杀我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也不能肯定没有,看来我将在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中间三选一了,只是这选择权不在我手中。

来人说关了我八年是为了慎重,现在是解决我这问题的时候了。他着重问我跟“12。5事件”性质有关的问题,我听着听着感到他是带着我们是派性杀人的既定结论来的,此行只是履行法定的程序,来轻松证实一下已做出的结论而已。我暗暗提醒自己:事关“12。5事件”的性质不能有一点含糊,一定要说清楚。这不是我一个人判轻判重的问题,不讲清楚红十月在后人眼里就是一伙青面獠牙的暴徒,会让整个红十月蒙羞,让整个造反派蒙羞。

我用尽可能平和的口吻,用具体的事例来详细说明我们怎样善待本班、本校的不同观点的同学,不论他们曾经对我们做过什么,我们不仅没有过报复的行为,而且还忍辱负重,以德报怨,这样的事例在红十月里实在是太多,信手拈来就是。而孔威、傅强他们除了为非作歹,从来没做一件称得上是参加文化革命的事,在我心里一直认为他们是浑水摸鱼的一伙流氓。打死他们肯定是错误的,我愿意接受政府根据人民的利益给我的任何处分,但这个行动绝对不是出于派性。我这一番于情于理于客观事实都无懈可击的辩护词让来人显然有点意外。眼前这个人与他所想象的区别太大,从这个人说的情况中应得出的结论和他先前的认定不同。他静静地听我说完,考虑了一会说,这样吧,你先回去,等我们的消息。

按常规,法院来对案后一个月左右会解决问题,可我这一等又是半年多。

前不久法院又来了人,这次来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中级法院来对案,那说明最高的刑期只有二十年。看来上次的自我辩护起了点作用,案子从高法降到了中法,我的问题快解决了,并且量刑最高也只有二十年,这和曾经准备的杀头来说,是一个好消息。高兴之余心里也有点怨,为这一天的到来,等的时间太长、太久、付出的代价也太大、太沉了。

如果九年前就知道等待我的是这个命运,如果知道这九年会是这样一个不堪回首的经历,我很可能会等不到这个时刻的到来。但现在太过沉重的沧桑已给九年前的那个一脸稚气的中学生的心灵,裹上了一层厚厚的茧壳,忍受力和耐受力已不能同日而语。我既然能走到现在,我就能走到任何一个可以想象得到的将来。

1976年7月31号下午,顶着夏日的骄阳,我正在制作炉碴砖,满脸的灰尘,一身的臭汗。负责管外劳的看守很高兴地来叫我,说法院来解决我的问题了,要我赶紧把脸洗一下。

我是看见市中级法院的一辆上海牌的轿车开进来(法院的几辆车及车牌号早已烂熟于心),心里还在想又是要提哪一个要犯?坐轿车来的肯定是院长一级的头头,院长亲自出面的案子不会小,没想到竟然是奔我来的。

这一刻终于等到了。我整理了一下自己的呼吸,把已作好的准备在心里又过了一遍。

走进宣判室时,里面已坐有三个人,中间的一个四十来岁,身体已有点发福,后来听说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在核实了我的身份后,这副院长开始庄严地宣读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市法(72)刑初字第1137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被告人:李乾,男,二十七岁,宜昌市人,工人出身,学生成份,原红旗中学学生。家住汉口民生路148号。现在押。

……

上列被告因开枪杀人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现查明:

被告李乾等人在一九六七年期间,因观点分歧多次与武汉市二十二中学生孔威、傅强等人发生过冲突。同年十二月五日,被告耿祺华为庆祝红旗中学成立“革委会”(未批)举行文艺晚会时,指定被告李乾负责保卫工作。晚会期间,被告祁援朝等人先后四次到红旗中学向被告李乾等人谎报“傅强,庄洪运等三、四十个小流氓在二十二中集结,带有手榴弹等凶器,准备冲击你们的晚会。”被告即找被告耿祺华(校“革委会”主任),宁汉文(校“革委会”副主任)研究,决定到二十二中把傅强等人抓起来。接着又由被告何儒非(校“革委会”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有李乾、宁汉文、方兴国等二十余人参加研究抓人的行动会议。会议快结束时,祁援朝又报告说:“流氓已经走了。”被告李乾等人又继续开会,策划去孔威、傅强家将孔、傅二人打死。此时柳英发(当时群众组织中负责人之一,校“革委会”委员)进入会场,提出“打断条腿子,打死不好”。当即遭到被告方兴国等人的极力反对。被告李乾、何儒非、柳英发等人均同意将孔、傅打死,被告符军在会上介绍说:“孔威、傅强是他们的左右手。”并表示:“你们打死,我负责抛材料。”李乾综合了与会者的意见,决定打死孔威、傅强、丁洪宝、庄洪运等四人。散会后被告李乾、宁汉文、何儒非、柳英发、符军、方兴国等人留下继续开会,商议具体行动计划,决定由符军带路。被告宁汉文在会上讲:“行动要果断、迅速,要注意安全。”会后宁汉文为方兴国借得手枪一支。当晚十二时许,被告李乾带领红旗中学、二十二中的方兴国、冯栋、俞国新等五十余人,携带手枪五支及匕首、棍棒等凶器。由被告符军和胡××带路,包围了孔威的家,被告方兴国踢开大门首先开枪。被告李乾、俞国新、冯栋亦先后开枪。撤出现场后,被告李乾听说孔威未死,又返回现场朝孔威补枪三发。致使孔威中弹十一发死亡;孔母祁香中弹四发,现已残废;其姐孔小冬中弹三发,致使残废。被告李乾等人打死孔威后,又包围了傅强的家。进屋后,李乾向睡在床上的傅强连开数枪,致傅死亡。打死孔、傅后,被告耿祺华于同年十二月六日中午主持召开了所谓校革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了李乾打死孔、傅的汇报。被告耿祺华、何儒非、柳英发等人对李乾进行纵容包庇,支持李乾畏罪潜逃。

综上所述,被告李乾等人目无国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枪打死二人,打伤二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特依法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李乾是枪杀孔威、傅强的组织、指挥者,又是主要凶手,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乾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被告方兴国积极参与策划杀人的会议,极力煽动枪杀孔、傅,是枪杀孔威的凶手之一。依法判处被子告人方兴国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一九七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被告符军多次制造被害人是“流氓”的舆论,参与策划会议,积极主张打死孔、傅,并表示“负责抛材料”,作案时还积极带路。依法判处被告人符军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O年六月三十日止)。

被告宁汉文身为教师,参与策划杀人会议,为被告李乾等人出谋献策,并给被告方兴国借得手枪一支。破案后能坦白交待问题。依法从轻对被告人宁汉文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耿祺华身国家干部,竟违法乱纪,支持被告李乾等抓人,事后又主持召开会议纵容李乾逃往湖南。破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耿祺华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祁援朝,多次谎报所谓流氓集结情况,参与枪杀孔、傅的犯罪活动。破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祁援朝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冯栋参加枪杀孔、傅的犯罪活动,在枪杀孔威时开枪六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冯栋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俞国新参加枪杀孔、傅的犯罪活动,在枪杀孔威时开枪三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俞国新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何儒非主持召开枪杀孔、傅的策划会议,赞同被告李乾等人的犯罪活动,事后又参加纵容被告李乾逃跑的会议。破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何儒非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柳英发参加枪杀孔、傅的策划会议,赞同被告李乾等人的犯罪活动,事后又参加纵容被告李乾逃跑的会议。破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柳英发免予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我面无任何表情地站在那里听他一字一句地把判决书念完,心里却在倒海翻江。这判决一开头就强行把我们定为派性杀人,有什么证据说明我们是派性杀人?是派性杀人我们怎么也不会杀到孔威、傅强的头上去,在实验中学比孔威、傅强有更充足的理由成为派性杀人对象的人多的是,我们怎么没对他们动一个指头?连把我们的战友打得两下病危通知书的凶手我们都能善待,有这样的派性杀人?百万雄师中的某些人才是地地道道的派性杀人。1967年6月24号仅在工造总司一处至少有28人被他们残忍地杀害,有的是被长矛捅死,有的是被铁棍砸死,血流遍地,其状惨不忍睹,还有更多的人受伤。尤其令人发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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