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背影:政学两界人和事 作者: 张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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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背影:政学两界人和事 作者: 张耀杰-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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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以如是,方为合于民 国时代之常轨。”
3月15日,宋教仁又在《民立报》发表长文《答匿名氏驳词》,其中坦然承 认:“世人诬吾运动总理,由来已久。吾虽无其事,实不欲辨(辩〉,且因以自励, 盖已久矣。”
接下来,宋教仁话锋一转反驳说:“夫人立志为总理,岂恶事哉?……国家 既为共和政治,则国民人人皆应负责任。有人焉自信有能力,愿为国家负最大 之责任,此国家所应欢迎者。美国小学生立志欲为总统,传为佳话。各国政党 选举总统或组织内阁,其党魁之自负之运动之竞争为何如者?盖为国服务,本 非权利,共和国之职事,亦非专制国之官爵可比,人苟可以自信,则不妨当仁 不让,世之人亦只问其有此能力与否,不能谓其不宜有此志。吾人惟自愧无此 能力,固不欲当此大责任。吾人之志则不讳言,实深愿将来能当此责任者也, 且希望人人有此希望者也,惟枉道以得之,则不可耳。若乃目为野心,咸起非 笑,则直是视民国职务与君主国之官爵相等。”
关于自己与政府当局之间的良性互动,宋教仁表白说:“吾人非难政府’ 非与政府有恶感,只问其行事之若何。若以有恶感,而即故意非难之,则必以 有好感,而故意逢迎之,此乃公等官僚卑劣之故态,吾人岂为之耶?吾人素来 作事,不存权利之见,亦不畏强硬反对,吾惟行吾之素。”
在这篇文章的附言里,宋教仁还谈到有多家报纸刊载北京救国团致各省 都督、民政长、各报馆、各团体的电文,“亦驳予演说,其文辞大抵与某氏文同, 盖与某氏同系统者,而东扯西拉,文理不通则过之”,进而光明正大地表态说: “凡与人驳辩,须以堂堂之阵,正正之旗,匿名揭帖,或假造团体名义,皆有似 盗贼之行为。今后再有此,吾人岂屑与较量耶? ”
1913年3月18日,宋教仁在国民党交通部公宴会上发表最后一次演说,其 中所阐述的正是他一直从事的阳光参政、和平竞争的现代化的制度意识:“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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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昔为革命团体,今为政党,均同一为政治的生活。……就吾党与民国政治上 之关系而言,不过昔日在海外呼号,今日能在国内活动,昔日专用激烈手段谋 破坏,今日则用平和手段谋建设。……至于先定宪法后举总统,本光明正大之 主张,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吾人只求 制定真正的共和宪法,产出纯粹的政党内阁,此后政治进行,先问诸法,然后 问诸人。凡共和国家存在之原理,大抵如此,吾党现今应有之党略,亦当依此 方针,以谋稳健之进行。”@
五、〃临时约法”的法理缺失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是在南北议和的大背景下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按 照南京方面与袁世凯方面事先达成的协议,在清帝宣布退位之后,孙中山应 该向临时参议院咨请辞职,并且推荐袁世凯继任。1月2日,孙中山致电袁世 凯,明确表示:“倘由君之力,不劳战争,达国民之志愿,……推功让能,自是公
论。
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2月13日,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辞职,并且附加 了三项条件:“①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为各省代表所议定,不能更改;②辞 职后,俟参议院举定新总统亲到南京就任之时,大总统及国务员乃行解职;③ 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定,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律章程。”2月15 日,临时参议院如约选举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宋教仁是湖南省参议员,他在修改《临时政府组织 大纲》时极力主张采取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反对美国式的总统制。当选临时 大总统的孙中山,坚决反对这种架空自己最高权力的制度设计,一些革命党 人甚至指责年轻气盛的宋教仁想做内阁总理。在这种情况下,南京临时参议 院审议通过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不仅否决了责任内阁制,而且连内阁总理 也没有设置,由各部总长直接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负责。孙中山依据黄兴的 推荐提名宋教仁为内务总长,临时参议院不予通过,改由程德全递补当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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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政学两界人和事
而,在袁世凯即将继任临时大总统的情况下,革命党人为了把右手交出去的政 权再用左手收回来,不惜采用临时动议的方式,把“责任内阁”的相关内容强行 塞进了临时参议院制订的“临时约法”草案之中。
2月14日,临时参议院开会接受孙中山辞职。经过激烈辩论’以多数票通过 临时政府设于北京的提案,孙中山、黄兴闻讯震怒。据胡汉民的记载,黄兴连咨 请再议也嫌麻烦,干脆说:“政府决不为此委曲之手续,议院自动的翻案,尽于 今日,否则吾将以宪兵入院,缚所有同盟会员去。
据当年在总统府秘书处工作的同盟会会员吴玉章回忆:“我急着去找黄 兴;他也正在穿军装,准备起身到明孝陵去。我请他延缓时间,他说:‘过了十二 点如果还没有把决议改正过来,我就派兵来! ’说完就走了。这怎么办呢?…… 通知所有的革命党人,必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意见投票。经过我们一天紧张的 努力,当日召开的参议院会议终于把十四日的决议纠正过来了。”⑩
于是临时参议院已经于2月14日“用投票表决法以对于八票之二十票多数 可决”的方式正式通过的设临时政府于北京的定案,到第二天被“公议用记名 投票法表决”的方式加以推翻,于是又有了“临时政府设于南京”的决定。
有了南京政府方面既“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又“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 之”的前车之鉴,当南京临时政府依据“临时约法”派遣蔡元培、宋教仁等人赴 北京敦请袁世凯南下就职时,袁世凯也如法炮制,先是嗾使部下兵变,然后再 借助外交使团出面施压,从而制造出非袁世凯不能稳定北方的危险局面。在 这种情况下,南京临时参议院不得不另行决议:“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就职! ”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几千年的老大中国在很多时候都是处于优汰劣胜 的变态社会中,一直致力于宪政民主的制度建设与调和南北的政治努力的宋教 仁,刚刚走到政治人生的辉煌境界,等待他的却是血腥罪恶的政治谋杀。
1913年3月20日晚上,前农林部总长、湖南籍议员、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 仁准备在上海至南京的沪宁火车站乘车北上时遭遇枪击,于3月22日凌晨在靶 子路沪宁铁路医院去世。血案发生后,国民党方面紧急展开缉凶活动,以至于 爆发号称“二次革命”的国内战争。随着“二次革命”的失败,先是作为国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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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党的国民党惨遭解散,接下来又是国会解散以及袁世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 称帝痴梦。
最为可悲的是,当年较为全面地认识到“临时约法”的法理缺失的不是别 人,而是主持谋杀宋教仁的应夔丞。这位先后充当过陈其美的谍报科长、孙中 山的卫队司令、黄兴的兵站助手和袁世凯政府的江苏驻沪巡查长的青帮大 佬,在通过另一位青帮大佬、内务部秘书洪述祖递交给国务总理赵秉钧的呈 文《制定宪法之必要》中明确写道:
中国改革政体,采用法制,一以防遏总统之专制,一以督促政治之进步, 其用意至为周密。惟《约法》之规定,既采取法制而独不予总统以解散议会之 权,则又大悖于乎法国内阁制度之原则。夫美之所以不予总统解散议会之权 者,以总统当行政之冲,议会握立法之权,是不啻以君主之地位处大总统矣。 若法国内阁制者,行政之机关,既为议会所委托,内阁之总理,既为议会所选 出,使于此而不予大总统以解散议会之权,则议会无所顾忌,其流弊所至,不 为专横之议会,即为敷衍之议会。议会专横,而行政者被其掣肘,议会敷衍,而 行政者无所适从。今日之参议院玩忽泄沓,酿成阒寂之现象者,即敷衍之弊 也。故采取内阁制者,大总统无不有解散议会之权,非为大总统扩充权力,实 籍大总统以为监督。大总统监督议会,而议会不敢怠荒,议会监督内阁,而内 阁不敢专擅,相维相系,而立法与行政二部,乃并流而进,不至有畸轻畸重之 弊,而采用内阁制之精意,乃于是乎得矣。?
南京方面的革命党人把法国式“责任内阁”的相关内容强行塞进“临时约 法”;却偏偏舍弃了法国式宪政制度赋予总统的解散议会的权力。中华民国北 京政府在1912年间先后撤换三届内阁,除了袁世凯与国民党人士占大多数的 参议院议员在宪政民主意识方面都有所欠缺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临时 约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缺失法理的盲区漏洞。举例来说,张振武被袁世 凯和黎元洪合谋杀害之后,与他同为共和党内民社派成员的参议员张伯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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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向参议院提出《质问政府枪杀武昌起义首领张振武案》,强烈谴责袁世 凯、黎元洪“口衔刑宪,意为杀人”的违法行径。然而,张伯烈等人很快便陷人 了两难困境之中。为了维持约法的尊严,必须对明显违法的袁世凯及中央政 府提出弹劾。依照约法规定,为了提起弹劾,又必须有超过3/4即95名的议员出 席。而实际上,自参议院开院以来,从来没有超过3/4即95名的议员出席参议院 会议。换言之,守法的参议院根据约法,偏偏不能够有效制止袁世凯及中央政 府的违法行径。
随着宋教仁案的发生和应夔丞的被捕,立足未稳的中华民国很快被捆绑 在“二次革命”的战车之上,宋教仁为之流血牺牲的宪政民主制度反而遭到了 完全彻底的摧毁败坏,并不完善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因此丧失了依法完 善的机会。
注释:
①宋教仁:《我之历史》,见陈旭麓主编《宋教仁集》下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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